四 史蒂文森论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的关系
在诸多伦理学家中,史蒂文森的元伦理学意识是最为突出的。他比较早地讨论了规范伦理学与元伦理学的关系,曾经反复、明确地阐述过元伦理学分析的目的和任务,并“典范性”地开展了元伦理学研究。咀嚼他的相关著述,我们不难发现他鲜明、独特的伦理观。
20世纪60年代,史蒂文森在编辑自选论文集《事实与价值》时,直面元伦理学的发展现状和对传统伦理学的冲击,对伦理学这一学科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反思,写了一个具有概论性质的前言。他提纲挈领,将伦理学归纳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是“描述的”伦理学,它“研究道德实践,以及在这样或那样的人们中间已经流行的各种确信,因而也研究已为人们含蓄地或明确地考虑到的善、应该等”。[23]在这一领域,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等社会科学家所做的研究要远远超过哲学家、伦理学家。
第二种是“规范的”伦理学,它“寻求获得关于这样或那样的律令的结论……而且它常常(尽管并非永远)企图在一般的原则下,诸如在边沁和密尔的最大多数幸福原则,或在康德的绝对命令下,将那些结论系统化”。[24]规范伦理学与描述伦理学的明显区别在于,前者立足于为人们提供各种一般的伦理原则,后者则主要是对既有的道德现象(行为、意识等)的经验描述。
第三种是所谓“分析的”伦理学,或称为“元伦理学”“批判的伦理学”。它“以澄清规范伦理学的问题及其术语的意向,尤其是以考察各种可以支持其结论的理由的意向,来概观规范伦理学”。[25]因此,也可以把“分析的”伦理学称为关于规范伦理学的分析,即“元规范伦理学”。
描述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历史悠久,流派众多,成果丰富,人们并不陌生。而元伦理学或分析伦理学则是英国哲学家摩尔在20世纪初才开创的,兴起的时间不长,许多人对之并不熟悉。作为摩尔的学生,史蒂文森深受摩尔的影响,并极大地深化、发展了摩尔的元伦理学思想。
史蒂文森认为,“哪一种理由可以用来支持规范结论”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实践中,它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其一,“规范伦理学问题如何与科学问题区分开来”;其二,“如何把伦理学的关键词的意义与科学的关键词的意义区分开来”。他认为,这三个问题构成了分析伦理学的主要部分,构成了伦理学的基本主题。
在史蒂文森看来,元伦理学的基本性质是分析的。他对道德哲学分析家和道德行为者的任务进行了仔细区分。虽然在最终意义上,他并不赞同为分析而分析,而认为分析的目的仍然是为了评价,为了具体的道德行为;但是,他“通常总是把语言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并注意分析由此出发所导致的其他所有方面”。[26]他从语言和意义的研究中形成了对伦理学史的重新理解。他始终坚持,只有对道德术语进行透彻的分析之后,才能做出道德评价。也正因为如此,遵循摩尔所开创的分析伦理学传统,史蒂文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道德语言的意义和伦理学方法之上,即“仅限于改善人们所使用的工具”,[27]而对于伦理学的其他部分,特别是对于传统的规范伦理学问题,则几乎从不涉及,从不参与。他甚至明确声称,“在伦理学中,任何这种直接的参与都有其危险性。它可能使分析丧失不偏不倚的公正性,把相对中性的研究歪曲成为某种特殊的道德准则的辩护”。[28]
若要分析规范伦理学结论的理由和根据,就必须先弄清楚伦理学问题的产生缘由。史蒂文森认为,伦理学问题最初产生于关于“什么是善”或“什么选择更有价值”这样一些问题之中。要弄清楚这些问题本身,又不能不先弄清楚伦理学的基本定义,以及构成伦理学定义表述的各种关键性语词及其意味。这就必然涉及语言,特别是道德语言的复杂性、灵活性。传统伦理学只是停留在规范伦理学层次,满足于寻求或制订各种普遍的终极的伦理原则、规范,表现出对伦理学中的语言问题的天生迟钝。也许,这正是各种传统的规范伦理学缺乏充分的说服力,彼此争论不休、冲突不断,结果却总是不了了之的原因。
在史蒂文森看来,规范伦理学依赖于科学知识,但它本身并不构成知识,因为“科学的方法并不能保证在所谓规范科学中具有它们在自然科学中的那样确定的作用”。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规范伦理学不是任何科学的一个分支”;它也不是心理学,“它是从所有的科学中引出的,但是一个道德学家的特殊目的——即改变态度的目的——是一种认识活动,而不是知识,它不属于科学的范围。科学可以研究活动,可以间接地有助于接近活动,但它与这种活动并不同一”。[29]好的规范伦理学研究应该建立在全部知识的基础之上,规范伦理学家应该将影响具体道德问题的知识挑选出来,聚合在一起,从而帮助自己做出伦理评价、选择和决定。
规范伦理学之所以不能成为科学,关键在于它无法解释人们在伦理判断中的各种分歧,无法解释这些分歧形成的原因,更无法洞察到伦理判断的语词、语句的具体意味。在史蒂文森看来,分析伦理学或元伦理学所从事的恰恰是规范伦理学所没有、也不可能从事的工作:分析伦理概念和判断,以及判断构成形式的性质意义和功能等问题,这也就是对规范伦理学的结论之根据、理由,以及与此相关的规范伦理学的意义和科学问题的区别的分析,就是对构成伦理判断之语句、语调等要素的分析。规范伦理学的基本特征在于它对行为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而各种伦理判断都具有一种“伪命令”的力量,其目的是通过判断的语气、情感、手势等形式影响所判断的对象。传统的兴趣理论就是其典型表现。但是,它的工作只是一种心理的描述和影响,无法真正解决人们在伦理争论中产生的形形色色的分歧,也无法为人们的道德生活提供什么新的东西。元伦理学却恰恰相反,它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不对具体的道德准则、道德规范、道德问题发表意见,而是通过对人们表达各种伦理判断的语言形式的分析,发现这些语言形式的意味、功能和特征,使伦理学能够成为给人们的道德生活提供新知识的科学。所以,史蒂文森把他的元伦理学与传统兴趣理论的区别,称为“描述一片沙漠与灌溉这片沙漠之间的区别”,其本意就在于贬低传统规范伦理学的科学性和实际价值,确证元伦理学的科学意义,从而为自己建立系统的元伦理学体系开辟道路。
对于规范伦理学与元伦理学的关系问题,史蒂文森做过全面、深入的思考。根据极端情感主义者的过激观点所受到的攻击,也根据道德与日常生活的关系,史蒂文森不同意“拒斥规范伦理学”的提法,反而认为“规范问题构成了伦理学的最重要的分支,渗透于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30]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就像概念分析和科学方法同各门具体科学的关系一样。或者说,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关系,就如同科学哲学与各门具体科学的关系一样。正如人们并不指望概念分析和科学方法的研究能代替具体科学的探索一样,人们也不能期望元伦理学的分析可以作为评价人们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元伦理学是对道德的“第二级”的、间接的研究,即不直接给出什么行为正当、什么行为不正当的结论,而是通过对规范伦理学的概念、判断、命题的意义和功能的分析,澄清思想上的混乱。无论对于科学还是伦理学来说,语言分析、方法论研究的目的永远都是间接的,只是为了使人们在解决问题时具有清晰的头脑,减少诸如规范伦理学研究中的习惯性浪费。
史蒂文森还立足于他修改了的经验论(实证论)的立场,认为这种关于意义和方法的分析必须仔细考察人们的具体道德行为,必须以人们的日常生活为基础,否则便无异于闭门造车。因此,史蒂文森首先深入考察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道德争论,探讨了伦理分歧的种类和性质,希望把自己的元伦理学分析建立在现实生活的基础之上;进而,他基于日常生活或大量具体科学的案例,系统地分析了道德语言的用法、意义和功能,审慎地剖析了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创造性地构建了一种系统、精致的情感主义态度理论。
[1]19世纪末20世纪初兴起的价值哲学,主要研究与“事实”问题相对,但性质迥然不同的一般“价值”问题。价值哲学作为哲学基本理论中与存在论、认识论、方法论相并列的一个分支,是伦理学、美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之哲学基础。就元伦理学所涉及的主题而论,价值哲学和元伦理学存在某些重合之处(典型的如关于“是”与“应该”或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的讨论),研究方法和结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只不过价值哲学研究的视角更加广阔、领域更加宽泛、方法更加多元、内容也更加基础和多样化。
[2]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元伦理学的主题和内容也在发生或隐或显的变化。除了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道德语言的描述性与评价性、道德判断的理由、伦理学研究方法等传统议题之外,目前元伦理学还着力探讨“道德实在论”、“非道德实在论”和“准实在论”(quasi-realism)、“规范实在性”、“道德视角”、“道德认识论”、“道德心理”与“道德行为动机”等问题。论题的发散、开放虽然可能更切合“元伦理学”之应有含义,然而,却与摩尔、艾耶尔、史蒂文森、赫尔时代的学术旨趣相去甚远了。本书的内容取舍方面仍然主要着眼于“分析伦理学”。毕竟,“分析伦理学”是公认的元伦理学的“经典形态”,当年甚至被有些伦理学家等同于元伦理学。
[3]参见孙伟平《伦理学之后——现代西方元伦理学思想》(修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第7~14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435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434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66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61页。
[8]尼采宣布:“上帝死了!”(Gott ist todt)“上帝去哪儿了?我要对你们说!我们已经杀死了他——你们和我!我们都是谋杀犯!但我们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我们如何能将海水吸干?谁给了我们海绵去擦拭整个地平线?我们究竟做了什么才使大地脱离了它的太阳?……一切神都腐烂了!上帝死了!上帝殉难了!我们已经杀死了他!作为最大的谋杀犯,我们将如何宽慰自己?迄今为止最神圣、最万能的它已经倒在我们的刀下——谁能清洗我们身上的血迹?用什么样的水才能清洗我们自身?”[F.Nietzsche,Saemtliche Werke 3(Berlin:Deutscher Taschenbuch Verlag,1988),p.481.]由于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死了!”需要“重估一切价值”,传统奴隶道德的约束力已经不复存在,人们心目中的价值信仰、信念猛然间轰然倒塌,一系列道德原则和规范无所依凭,因而全方位的道德迷惘、混乱与困惑难免油然而生。这种信仰、信念的迷失,价值或道德失范的出现,迷惘与困惑的无处不在,其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使传统道德陷入了空前的危机,陷入了失去方向的困境。各种关于传统道德的怀疑主义、虚无主义陡然兴起,影响至今不衰。
[9]〔美〕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商务印书馆,2003,第199页。
[10]〔美〕M.怀特编著《分析的时代——二十世纪的哲学家》,杜任之主译,商务印书馆,1981,第7页。
[11]〔美〕M.怀特编著《分析的时代——二十世纪的哲学家》,杜任之主译,商务印书馆,1981,第245页。
[12]摩尔1903年发表的《驳唯心论》一文通常被认为是分析哲学运动的开端。在这篇论文中,摩尔宣布了他对1870年以来支配英国哲学界的黑格尔主义或新唯心论的反叛,提供了用新的方法研究哲学问题的现实榜样。
[13]〔美〕M.怀特编著《分析的时代——二十世纪的哲学家》,杜任之主译,商务印书馆,1981,第16页。
[14]〔英〕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商务印书馆,1962,第38页。
[15]〔美〕M.怀特编著《分析的时代——二十世纪的哲学家》,杜任之主译,商务印书馆,1981,第207~208页。
[16]参见孙伟平《伦理学之后——现代西方元伦理学思想》(修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第19~30页。
[17]〔美〕路德·宾克莱:《二十世纪伦理学》,孙彤、孙南桦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第1页。
[18]〔英〕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商务印书馆,1983,第26页。
[19]〔英〕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商务印书馆,1983,第9页。
[20]〔德〕石里克:《伦理学问题》,张国珍、赵又春译,商务印书馆,1997,第29页。
[21]K.E.Goodpaster(ed.),Perspectives on Morality-Essays of William K.Frankena(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Indiana,1976),Preface.
[22]由于“认知”一词的含义比较模糊,不太确定,因而赫尔认为在元伦理学分类时,应该用描述主义和非描述主义这对概念,而不是认知主义与非认知主义这对概念。在1997年出版的《清理伦理学》一书中,他将伦理学理论区分为描述主义和非描述主义,其中,描述主义包括自然主义和直觉主义,非描述主义包括反理性主义的情感主义和理性主义的非描述主义(规定主义是非描述主义之一种)。参见R.M.Hare,Sorting out Ethic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p.42.赫尔深刻地指出,如果在认知意味着“道德问题能够被合理地解决”之意义上,理性主义的非描述主义(规定主义)者也是认知主义者;而在广义的“认知”意义上,如认为道德态度也是一种认识状态,即使情感主义者也是认知主义者。
[23]C.L.Stevenson,Facts and Values(Yale University Press,1963),Preface.
[24]C.L.Stevenson,Facts and Values(Yale University Press,1963),Preface.
[25]C.L.Stevenson,Facts and Values(Yale University Press,1963),Preface.
[26]C.L.Stevenson,Ethics and Language(Yale University Press,1944),Preface.
[27]C.L.Stevenson,Ethics and Language(Yale University Press,1944),p.1.
[28]C.L.Stevenson,Ethics and Language(Yale University Press,1944),p.1.
[29]C.L.Stevenson,Facts and Values(Yale University Press,1963),p.8.
[30]C.L.Stevenson,Ethics and Language(Yale University Press,1944),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