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首环建管〔2017〕3号
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委各成员单位,各区环境建设办:
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京发〔2016〕14号)、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设立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编委〔2016〕40号)的相关精神,“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更名为“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委”)。为充分发挥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委的职能作用,规范工作制度,在原首都环境建设委工作规则的基础上,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委重新修订了《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23日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本文简称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决策指导、统筹协调、综合服务、规划研究、督促检查等职能,全面发挥议事协调机构作用,推进首都环境建设管理进程。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通过委员会开展的决策部署、议事协调、文件审批、工作督办、考核评价、专家咨询、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第五条 主任委员由北京市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组成部门、解放军总部相关部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主管领导,以及北京市政府相关副市长担任,秘书长由北京市政府联系主管市长的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北京市委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地区办事处、相关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称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本文简称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与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设专职副主任一名;席位制副主任若干名,由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主管领导兼任,参与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办的日常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设立首都环境建设专家团,为开展工作提供理论研究、政策咨询,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办公室负责专家团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为便于工作开展,办公室设工作联络组,由副主任委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委员单位主管领导组成。在办公室的组织下,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委员会的议定事项和重大问题专项治理,参与首都环境建设管理的规划、计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的制定和督促落实工作;参与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加强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推进形成城市综合管理格局。
第九条 建议设立相应的区级环境建设管理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辖区环境建设管理工作。各街道、乡镇设立相应的执行机构,落实城市综合管理职责和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十条 委员会和办公室的主要议事形式为各类协调会议。
第十一条 根据环境建设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以下几种议事制度:
(一)委员会成员单位全体会议。报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主要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
(二)委员会专项协调会或调度会。由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或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开展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的协调,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专项协调、各区专项工作调度等。主要研究重大决策建议,研究各类需提交市委、市政府及委员会决定的议事项目,统筹协调和部署调度重大项目及综合性工作,推进重点工作的开展等。
(三)主任办公会。由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办主任(或专职副主任)每月主持召开,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委兼职副主任及各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讨论规划方案,协调落实重点工作任务,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反映问题,依据工作情况研究需提交市委、市政府、委员会或委员会专项协调会的议事事项,部署阶段工作。
(四)工作联络组会议。由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环境建设管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安排日常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沟通联络。
(五)其他形式的协调会、现场会、观摩会等,视工作情况由办公室不定期安排召开。
第十二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其他会议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收集,并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其他会议议题根据情况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办公室主任、专兼职副主任确定。
第十四条 各类会议的组织协调、起草文件、会务保障等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议题并书面函告办公室,由办公室报相关领导同意后召开。
第四章 文件审批
第十六条 凡以委员会名义印发的文件、通告、决定等,均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关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七条 会议纪要、信息、公函等日常工作文件,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由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委员会相关副主任委员同意。
第十八条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报告、简报、公函等,均由办公室签收,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拟以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公文,报办公室统一办理。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关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拟以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报办公室统一办理,由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
第五章 信息制度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保证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顺畅。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成员单位设立信息员,向办公室报送各类工作信息。确定重点项目后,根据重点项目信息工作要求报送。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信息报送内容,编辑《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工作动态》,印发委员会领导、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息工作统计评比制度。每年通报成员单位工作信息报送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向各成员单位要求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报送。
第二十六条 建立外部信息沟通渠道。办公室通过自管网站和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环境建设管理相关信息,便于市民了解情况,形成社会监督和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需以委员会或办公室名义对外发布和宣传的各类重点项目,应书面函告办公室,经委员会或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 督办制度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对重点任务的督查督办,由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成员单位每年11月至12月向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重点工作和工作安排。办公室负责起草印发年度工作方案,汇编相关成员单位工作项目形成年度任务书,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根据任务书进行跟踪督查。
第三十条 部分年度重点工作内容纳入市政府折子工程,由办公室联合市政府督查部门进行督查。
第三十一条 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群众关注及反映强烈的问题由办公室协调督办,发相关成员单位解决,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一般转交的督办件,在规定期限内要有明确的办理结果,按时反馈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决定临时开展的重点工作,可提出由办公室协助督办。
第七章 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项环境建设管理任务的主责单位为考核评价对象。
第三十四条 环境建设管理考核评价体系由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或报主任委员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项环境建设管理任务分解落实,提出阶段、年度考核评价指标,将其中重点考核评价内容纳入各部门、各区政府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考核评价情况,提出年度表彰方案,提交委员会审议或报委员会相关副主任委员确定。
第八章 专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设立首都环境建设专家团(简称专家团),由办公室颁发聘书。
第三十八条 专家团的课题研究等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专家团主要职责是按照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前瞻性要求,对环境建设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咨询论证、评估审议,提供优化方案和决策建议。
第四十条 专家团研讨和课题研究形成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报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可作为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决策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可通过办公室联系专家团相关专家,提供咨询、研讨、理论等支持。
第四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领域发展,可适时对顾问专家团成员进行增补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尽事宜参见《首都环境建设专家团工作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委员会和办公室工作,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根据工作需要和成员单位意见可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修订后立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