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教育法律选译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章 实施教育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教育活动

1.教育活动可由教育组织实施,也可在本联邦法律规定情形下由实施培训的组织和个体企业主实施。

2.教育组织及其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权力、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适用于实施培训的组织和个体企业主及其学生和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二条 教育组织的创立、重组和撤销

1.教育组织是按照民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非营利组织。

2.宗教教育组织的设立程序是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中对信仰自由和宗教联合会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3.为法人和个体企业主进行国家注册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授权部门(包括其地方机构),应在有关国家注册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内,向行使教育检查(监督)职能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或有权发放教育活动许可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通报教育组织国家注册的相关事宜。

4.教育组织按照创立者的不同,分为国立、市立或私立教育组织。

5.国立教育组织是由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设立的教育组织。

6.市立教育组织是由行政主体(市和区)设立的教育组织。

7.私立教育组织是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一个或多个法人及其联合体(外国宗教组织除外)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要求设立的教育组织。

8.实施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高等教育大纲的教育组织只能由俄罗斯联邦设立,以保证其设立的合法性和法律程序。

9.对于存在行为偏差(社会危害)、需要在专门教育环境(如开放和封闭的特殊教育组织)中使用特殊教学方法教育的学生,由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为其设立专门的教育组织。

10.教育组织的重组和撤销程序按照民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应考虑到教育法规中的具体规定。

11.联邦权力执行机关、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作出的关于国家或地方教育组织重组或撤销的决定,在评定委员会赞成该决定的基础上方可通过。

12.重组或撤销地处乡村的市立普通教育组织的决定,在未征求当地居民意见的情况下不可通过。

13.对重组或撤销国立教育组织的决定需实施评估,评估方法和标准(按照国立教育组织类型)、评定委员会的设立程序和评估启动程序均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14.对重组或撤销俄罗斯联邦主体管辖的市立教育组织的决定需实施评估,评估方法和标准(按照市立教育组织类型)、评定委员会的设立程序和评估启动程序均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授权机关确定。

15.国际(国家间)教育组织的创立、重组和撤销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育组织的类型

1.教育组织按照不同教育大纲分为不同类型。

2.在俄罗斯联邦,实施基础教育大纲的教育组织分为以下类型:

(1)学前教育组织——以实施学前教育大纲规定的教育活动为主要目标,照顾和看管儿童的教育组织;

(2)普通教育组织——以实施初等、基础或中等普通教育大纲规定的教育活动为主要目标的教育组织;

(3)职业教育组织——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大纲规定的教育活动为主要目标的教育组织;

(4)高等教育组织——以实施高等教育大纲规定的教育活动为主要目标,并从事科研活动的教育组织。

3.在俄罗斯联邦,实施补充教育大纲的教育组织分为以下类型:

(1)补充教育组织——以实施补充普通教育大纲规定的教育活动为主要目标的教育组织;

(2)补充职业教育组织——以实施补充职业教育大纲规定的教育活动为主要目标的教育组织。

4.本条第2款和第3款中的教育组织,有权按照以下教育大纲实施不作为其主要目标的教育活动:

(1)学前教育组织——补充普通教育大纲;

(2)普通教育组织——学前教育大纲、补充普通教育大纲和职业培训大纲;

(3)职业教育组织——普通教育大纲、职业培训大纲、补充普通教育大纲和补充职业教育大纲;

(4)高等教育组织——普通教育大纲、中等职业教育大纲、职业培训大纲、补充普通教育大纲和补充职业教育大纲;

(5)补充教育组织——学前教育大纲和职业培训大纲;

(6)补充职业教育组织——科教人员培养大纲、临床住院医生培养大纲、补充普通教育大纲和职业培训大纲。

5.教育组织的名称应包含指明其法律组织形式和教育组织类型的字样。

6.教育组织的名称可以使用显示其教育活动特色(如教育大纲的水平和方向、不同教育大纲的一体化使用、教育大纲的内容、实施教育大纲的特殊条件或学生的特殊教育需求)和与提供教育相关补充功能(伙食、医疗、康复、矫正、教育心理支持、宿舍、科研和技术活动及其他功能)有关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莫斯科国立罗蒙诺索夫大学、圣彼得堡国立大学。高等教育组织的类别

1.莫斯科国立罗蒙诺索夫大学和圣彼得堡国立大学是俄罗斯联邦主要的古典大学。其特殊的法律地位由俄罗斯联邦的专门法律予以确定。

2.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将一些高等教育组织确定为“联邦大学”和“国家研究型大学”。确定为“联邦大学”或“国家研究型大学”的高等教育组织的名称中应指明其相应类别。

3.为保障俄罗斯联邦主体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所需人才的培养,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以国家的名义在其区域内设立“联邦大学”,该联邦大学为自治的高等教育组织。俄罗斯联邦政府设立联邦大学时,应考虑到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规和权力机关就俄罗斯联邦主体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4.联邦大学的发展办学应在由联邦大学制定、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规划范围内实施。规划应确定其实施条件和评估标准、教育活动有效性、教学和科研活动一体化发展、物质技术基础及社会文化设施的改进和完善、融入世界教育空间等。

5.“国家研究型大学”是通过竞争选拔,其自身发展规划符合选拔要求的高等教育组织。“‘国家研究型大学’发展规划”旨在保障科学、技术、工艺、经济和社会环境等优先发展方向的人才培养,保障发展高级工艺并将其应用于生产。发展规划的竞争选拔程序(包括财政保障条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国家研究型大学发展规划的指标目录、评估周期和评估结果有效期限由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确定。

6.如果高等教育组织的发展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结果不理想,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剥夺其“国家研究型大学”(类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教育组织的章程

1.教育组织在组织章程的基础上实施活动,章程须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确立。

2.教育组织的章程在包含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信息的同时,还应包含以下信息:

(1)教育组织的类型;

(2)教育组织的创立者;

(3)表明教育水平或方向的教育大纲的类型;

(4)教育组织管理机构的结构、权限、建立程序和任职期限。

3.应创造条件使教育组织中的所有工作人员、学生和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了解教育组织的章程。

第二十六条 教育组织的管理

1.教育组织的管理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进行,同时应考虑到本联邦法律的具体规定。

2.教育组织的管理在一长制和集体领导制(委员制)结合的基础上实施。

3.教育组织的负责人(校长、主任或其他领导)是教育组织的个人执行部门,负责教育组织活动的日常管理。

4.教育组织中可以成立各种集体管理机构,如员工全体会议(在职业教育组织和高等教育组织中为员工和学生全体会议)、教务委员会(在高等教育组织中为学术委员会)、监护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以及由相应教育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集体管理机构。

5.教育组织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设立程序、任职期限、通过决议和发表声明的程序等,均由教育组织章程根据联邦法律予以规定。

6.考虑到学生、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和教育工作者对教育组织管理的意见和想法,教育组织在决议涉及上述人员权利和法律利益的内部条例时,应按照上述人员的意愿作出如下行为:

(1)设立学生委员会[在职业教育组织和高等教育组织中为(大学)学生会]、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学生委员会、家长委员会);

(2)运行学生或工作人员工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代表机构)。

第二十七条 教育组织的结构

1.教育组织的结构由其独立设置。本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考虑到不同教育大纲的水平、类型和方向,不同的教育形式和学生在校形式,为了保障教育活动顺利开展,教育组织的结构可以包含不同子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部、系、学院、研究中心、教研室、培训部、科研机构、教学法中心、实验室、规划处、教学生产车间、诊所、教学试验农场、训练场、教学实践基地、教学展示中心、教学剧场、展览馆、杂技教学训练场、舞蹈和歌剧教学工作室、教学音乐厅、艺术创意工坊、图书馆、博物馆、体育俱乐部、大学生体育俱乐部、中学生体育俱乐部、宿舍、心理和社会教育服务等保障学生社会适应和康复所需的机构,以及此类子机构内部条例中规定的机构)。

3.按照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国家权力执行机关规定的程序,职业教育组织和高等教育组织可以设立教研室和其他子机构,以保障学生在其他实施相应侧重性教育大纲的基地中接受实践培训。

4.教育组织的子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是法人,其在教育组织的章程和有关子机构规章的基础上运行。在教育组织代表机构中禁止实施教育活动。

5.教育组织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程序由民事法规确定,同时应考虑到本联邦法律的具体规定。

6.联邦权力执行机关、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或地方自治权力机关通过关于撤销国立和市立学前教育组织或普通教育组织分支机构的决定的程序,由本联邦法律第二十二条第11款、第12款规定。

7.联邦国立高等教育组织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由其创立者和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协商后确定。

8.在其他俄罗斯联邦主体或行政主体境内设立市立教育组织的分支机构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管辖的国立教育组织时,应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实施教育领域国家管理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协商后方可实施。

9.教育组织代表机构由教育组织开设和关闭。

10.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无其他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外设立或撤销教育组织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按照其所在国家的法规规定执行。

11.俄罗斯联邦境外的教育组织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财务和经济活动,按照其所在国家的法规规定进行。

12.在国立和市立教育组织中,禁止政党和宗教组织(联合会)的创立和活动。

第二十八条 教育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教育组织拥有自治权,可以独立实施教育、科学、行政、财务和经济活动,根据本联邦法律、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教育组织章程制定并通过其内部规章条例。

2.教育组织可根据其实施的教育大纲自主确定教育内容,选择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

3.教育组织在规定的活动范围内拥有以下权利:

(1)制定并通过内部学生规范、劳动规章和其他内部条例;

(2)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要求,包括联邦国家教育标准,联邦国家要求和具体教育标准,保障教育活动的物质材料和技术,装备校舍;

(3)每年向教育组织创立者和公众通报财政和物资收支情况和自查结果;

(4)制定人员编制表,俄罗斯联邦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5)负责工作人员的招聘、劳动合同签约和解约、工作职责分配,为工作人员接受补充职业教育创造条件,本联邦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6)制定并批准教育组织的教育大纲;

(7)与教育组织创立者协商后,制定并批准教育组织的发展规划,本联邦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8)组织招生;

(9)依据联邦教科书推荐使用目录,确定教科书使用清单;

(10)对学生成绩进行日常考察和阶段性测试,规定其形式、周期和操作方法;

(11)对学生进行教育大纲掌握情况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存入档案;

(12)使用并改进教学和德育方法、教育技术和电子教学方法;

(13)实施内部自查,保障教育质量内部评估系统的运行;

(14)保证教育组织设有学生宿舍并对其进行维护;

(15)为学生和工作人员保持健康与增强营养创造必要条件;

(16)为学生参与体育文化运动创造条件;

(17)购买或制作教育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格式纸;

(18)规定学生着装要求,本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19)协助学生和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联合会在教育组织内举办俄罗斯联邦法律允许的活动;

(20)组织科学教学法工作,包括组织举办科学教学法会议和研讨班;

(21)保障教育组织官方网站的创建和运行;

(22)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高等教育组织可以从事科学或创造性活动,同时有权培养科学人才(博士研究生)。如果其他教育组织的章程对科学或创造性活动有具体规定,则这些组织根据相关联邦法律的规定,同样有权从事相关活动。

5.教育组织有权从事咨询、教育、健康和其他不违背组织设立宗旨的活动,包括在假期(分全天和日间两种形式)组织学生从事休闲和体育运动。

6.根据教育法规,教育组织应履行以下义务:

(1)确保教育大纲得到彻底实施,学生培养应符合大纲要求,使用的教学形式、手段和方法应符合学生的年龄及身心特点,并与学生的兴趣、需求相适应;

(2)按照教育组织有关保障师生生命和健康的相关规定,照顾和监管学生,为学生的教学和德育创造安全条件;

(3)维护教育组织中学生、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和工作人员的权利和自由。

7.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教育组织对自身职权的履行情况(未履行或履行不当)、教育大纲实施情况、毕业生教育质量和师生的生命健康负有责任。按照《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的规定,破坏或非法限制学生受教育权、破坏或非法限制学生和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教育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违反教育活动组织和实施要求的教育组织及其负责人员负有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教育组织的信息公开

1.教育组织应建立包含其教育活动信息在内的开放共享信息资源,保障通过远程信息通信网络和教育组织官方网站能访问这些信息资源。

2.教育组织保障以下内容的公开性与可访问性:

(1)各类信息:

a)教育组织创立日期、创立者信息、教育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如有)所在地、制度规范、工作进度表、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

b)教育组织的管理结构和机构;

c)实施的教育大纲及其规定的教学科目、课程和实践;

d)由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拨款支持的学生数量,以及按照教育合同,由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资金支持的学生数量;

e)教育语言;

f)联邦国家教育标准和教育组织的教育标准(如有);

g)教育组织的领导及其副手,教育组织分支机构(如有)的领导;

h)教育组织工作人员的组成,包括其教育水平、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i)教育活动的物质技术保障(包括设备齐全的教室、实践课设施、图书馆、运动装置、教具、保障学生营养和健康的条件、可用的信息系统和远程信息通信网络,以及学生可用的电子教学资源);

j)科学(科研)活动的方向和结果,开展科研活动的科研活动基地(针对高等教育组织和补充职业教育组织);

k)中等职业教育各专业的招生结果(在有入学考试的前提下),高等教育在不同招生条件下(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拨款支持的名额以及按照教育合同、由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资金支持的名额)各培养方向或专业的招生结果(公布所有入学考试的平均分),以及转学、复学和开除学生的结果;

l)各教育大纲、专业和培养方向的招生(转学)名额空缺数量(由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拨款支持的名额以及按照教育合同由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资金支持的名额);

m)学生奖(助)学金和社会支持设置情况及其获得条件;

n)宿舍和床位空余情况,非本市学生的住宿情况,以及入住办理程序和费用;

o)依靠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拨款支持,以及按照教育合同由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资金支持的教学活动的规模和财务保障;

p)教育组织每一财年的财政和物质收支情况;

q)毕业生就业情况;

(2)文件副本:

a)教育组织的章程;

b)教育活动许可(含附件);

c)国家认证证书(含附件);

d)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程序批准的经济活动计划,或教育组织预算;

e)本联邦法律第三十条第2款确定的内部条例、内部学生规范、劳动规章和集体协议;

(3)教育组织自查结果报告。教育组织自查活动的指标和程序,由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确定;

(4)关于提供有偿教育服务程序的文件,包括提供有偿教育服务的合同样本、按照不同教育大纲确认有偿教育服务价格的文件;

(5)国家教育检查(监督)机关的工作指示及其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6)其他按教育组织决议发布的信息或按照联邦法律要求必须发布的信息。

3.如果本条第2款中的信息和文件不属于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密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应将其上传至教育组织官方网站,并在创建、获得或更改上述信息的十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更新。信息上传和更新的方法,包括信息的内容和形式等,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包含教育关系调整规范的内部条例

1.教育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教育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包括教育关系调整规范在内的内部条例(以下简称:内部条例)。

2.教育组织在组织和实施教育活动的基础上通过内部条例,包括制定招生细则、课程安排、日常成绩考核和阶段性测试的形式、方法和周期,转学、复学和开除学生的程序和理由,开始、暂停和终止教育组织与学生或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间关系的程序等。

3.在通过涉及学生和工作人员的内部条例时,应考虑到学生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机构和工作人员代表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按照工作人员代表机构(如有此类代表机构)劳动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情形进行。

4.如果与教育法规和劳动法规的规定相比,教育组织内部条例使学生或工作人员的地位和状态恶化,或内部条例的通过程序违反了规定程序,此内部条例不应通过,教育组织应将其取消。

第三十一条 实施培训的组织

1.实施培训的组织包括实施教育活动的科学机构,收留孤儿和无父母照管的弃儿的组织,治疗、康复或疗养机构,从事社会服务的组织和其他法人。

2.科学机构有权按照硕士学位大纲、科教人员培养大纲、临床住院医生培养大纲、职业培训大纲和补充职业教育大纲实施教育活动。

3.治疗、康复或疗养机构及从事社会服务的组织有权按照普通教育大纲、补充普通教育大纲和职业培训大纲开展教育活动。

4.考虑到本联邦法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具体情况,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团和领事机构、驻各国际(国家间、政府间)组织的代表处(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驻外机构)有权依据普通教育大纲和补充普通教育大纲开展教育活动。

5.其他法人有权按照职业培训大纲、学前教育大纲和补充教育大纲实施教育活动。

6.实施培训的组织应设立专门的子机构提供培训。该子机构的活动按照实施培训的组织制定并批准的规范条例开展。

第三十二条 实施教育活动的个体企业主

1.个体企业主直接实施教育活动,或雇佣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活动。

2.对法人和个体企业主(其分支机构)进行国家注册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的授权机关,在有关国家注册的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内,应将注册事宜及个体企业主的经济活动形式(即其教学活动)上报给俄罗斯联邦主体教育主管机关。

3.个体企业主按照普通教育大纲、补充普通教育大纲和职业培训大纲开展教育活动。根据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不允许无权实施教育活动的自然人以个体企业主身份开展教育活动。

4.个体企业主开始提供有偿教育服务前,应向学生和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提供其作为个体企业主身份的国家注册信息、自身职业教育水平、教学年限和从事私人教学活动的年限。雇佣教育工作者的个体企业主,要提供教育工作者的职业教育水平和教学年限等信息。

5.雇佣教育工作者的个体企业主实施教育活动时,要向雇佣的教育工作者提供其办学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