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治理评论(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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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与展望

(一)主要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选取了75份国家层面的政府数据开放政策文本为研究样本,运用分词处理、语义网络分析、政策工具分析等文本分析手段对我国政府数据开放政策进行了量化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政府数据开放政策已初具体系与规模,政策制定主体具有层次性且覆盖面广泛,政策建设初见成效;数据开放政策以公共服务供给为导向,以数据管理体系构建与数据开放共享平台建设为重要任务,不断深化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但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我国数据开放政策类型较为单一,指导意义较强,但针对性不足;经济管理部门及社会民生部门更为重视数据开放的政策制定,而教育文化部门则有所欠缺;数据开放政策最注重宏观规划,但对政策的监督反馈不足;政策工具方面,战略规划类工具运用最多,具体措施类工具次之,鲜有组织保障类和政策支持类工具;较多采用领导体制、评估机制来加强组织保障,而较少采用协调机制和问责机制;重视基础建设,而忽视知识产权保护;在数据开放过程中,社会主体开放参与度不高,针对大数据技术人才培养不够等。

针对研究发现的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第一,丰富政策类型,保证政策的落实执行。制定和出台类型多样的政府数据开放政策,尤其是有助于具体政策执行的“办法”“规定”等政策类型;待条件成熟,尽快将政府数据开放行动上升至国家立法层面,从多个角度约束政府数据开放行为。第二,引入社会力量,构建多元治理体系。开放政府数据所需要的技术、资金和资源是复杂的,在具体实施中要采取国家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解决问题。在政策制定时,要重视构建多元协调治理体系来推进政府数据开放。第三,完善保障机制,支持大数据的深化拓展。加大对政府数据开放的财政投入力度,从经费上保证数据开放基础设施的建设、技术手段的创新。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应当引入新一代信息技术人才,加强原有人员的培训,为开放政府数据提供人才储备。第四,重视监督评估,保证数据开放的力度与效度。未来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应针对政府数据开放中数据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出台相应的监督政策,对开放数据的效度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第五,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政府数据产权规范化。开放政府数据的过程中,多个部门所拥有的数据管理权、技术产权,在目前的政策设计中,均没有得到清晰的确认,这对跨部门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构成了壁垒。建立一个得到多个部门共识、统一合理的大数据知识产权使用协议迫在眉睫。

(二)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样本选择上,本文以北大法意网、北大法宝网等主流法律法规数据库为主,以国务院各部委门户网站的公开文件为补充。这种采集方式虽然保证了采样来源的权威性、可靠性,却无法保证样本集的完整性和全面性。我国数据开放政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制定主体多样,文件制定量日益增长,因此,可能被笔者遗漏的政策文本中所蕴含的理念意旨,无法在研究中得到展示,必然会对研究的结果造成影响。在未来的研究中,结合数据挖掘技术,采集来源更广泛而完整的政策文本,更能保证样本集的完整覆盖面,从而提高研究结论的普适性与指导意义。

技术应用上,NLPIR分词框架和ROSTCM 6.0内容挖掘软件为分析文本的意涵提供了帮助,充实了文本分析的方法论意义。但是,应当清晰地认识到,分词技术仍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分词结果的可信度尚未达到完全令人满意的程度。这种分析方法在现阶段,还需结合原始的政策文本内容加以考察。未来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将会保证更加客观、科学的文本分析效果。

研究内容上,目前仅聚焦于国家层面的政策文本。国家层面的政策文本必然具有代表性与方向性,但可能会忽视了地方层面政策的独特性与现实性,一个完善的政策体系,需要普适性与特殊性的互补,才能得到广泛的政策效果。未来研究中,需要关注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数据开放政策文本的整体分析与对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