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的时代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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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肇始:社会法学科及其专门研究机构溯源

(一)社会法的形成及社会法学科的发展

社会法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新兴的法律部门。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初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社会法作为其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社会福利关系。2003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景宇将社会法解释为“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综合。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1]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社会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目

标,社会法的作用日益凸显。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序言第七段增加“社会文明”的内容。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全国人大增设社会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议案和法律草案等。

社会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在我国已经形成,其要旨是应对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的社会问题,以法治化方式构建基层产业秩序、维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相对于民法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社会法的特质在于立足社会本位和社会连带,在传统二元法律关系中加入社会因素,构建出个人—社会—国家的三元法律关系结构,借由个人参与和国家行政给付,强化社会及其团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风险分担。例如,在社会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劳动法的独有特质在于,一方面借助国家公权力干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基准法,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劳动者结社、组织工会,以集体协商方式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条件进行周期性缔约,以集体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平衡的合意。社会保障法更加强调国家的行政给付,具有代表性的是社会保险通过第三方保险经办机构实现社会统筹,建立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基本风险的预防和分散体系,构筑社会安全网络,国家对此体系的持续稳定运行负有担保义务。

社会法的形成及其所面对的诸多现实问题客观上推动了社会法学科的发展。在各种亟待解决的社会矛盾和民生问题持续升温的压力下,社会法治建设的地位不断提升。基于此种时代背景,社会问题、民生问题、国家社会建设战略、各种社会法律现象、法治中国目标等都为我国社会法学科建设与发展奠定了基调,提出了要求,准备了条件。社会法学作为专门的法学知识和研究体系早在社会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之前已经存在,老一辈社会法学者进行了开拓性的探索,由于社会法学科发展时间较短,诸多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均需系统研究与建构。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在社会法的界定、体系等方面并不统一,即便如大陆法系的代表——德、法、日三国亦存在诸多差异,各国内部学界也存在长期争论。[2]我国学界关于社会法的概念、定位及体系一直存在争论,形成了“独立部门说”、“第三法域说”等较有影响力的学说。[3]可见,社会法学科在整体上尚未成熟,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诸多基础理论问题有待于形成共识,需要社会法学术共同体的协作努力,推动学科概念体系和研究方法的不断完善。

(二)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的组建及发展

社会法室成立于2005年,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一支新生力量,也是国内科研实力较强、社会法学科覆盖面广、专门致力于社会法研究与教学的机构。社会法室成立之初,刘俊海任主任、刘翠霄任副主任。2007年至2010年,常纪文任主任、谢增毅任副主任。2010年10月起薛宁兰任主任,余少祥、冉昊先后任副主任。目前,研究室在社会法学科研教学方面,覆盖社会法学基础理论、劳动法学、社会保护法学、社会保险法学、社会公共服务法学、卫生法学等大部分社会法学分支学科。确立了以社会法基础理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护法、卫生法为支撑的学术研究方向,同时兼顾其他社会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法学研究所作为国家思想库和智囊团,在社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社会法重大实践问题研究、社会法治建设咨询和社会法高端教育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法学研究所拥有一批从事社会法学研究和教学的著名专家学者,包括社会法学家史探径研究员(已故)、刘翠霄研究员。史探径研究员是我国社会法学科的奠基人之一,他的《社会法学》一书是我国社会法学教育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教材,填补了国内空白,为我国社会法研究作出了卓越的开创性贡献;他的另一力作《社会法论》及相关学术论文为推动我国社会法学科发展作出了重要的学术贡献。刘翠霄研究员是我国弱势群体保护法学研究领域的先驱,她在残疾人权益保护、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等众多领域的研究一直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先后出版专著三部《残疾人权益保障比较研究》、《天大的事——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治史》。她曾担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为推动我国社会法学研究贡献卓著。历经十多年开拓进取,社会法研究室逐渐形成老、中、青结合,富有学术活力、创造力、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研与教学队伍。目前研究室有科研人员6名,其中,研究员(教授)3人、副研究员(副教授)3人。

在长期的研究教学过程中,本研究室人员以突出的学术贡献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在全国及地方各类学术团体中担任重要学术职务,其中,薛宁兰研究员长期致力于性别平等的法律保障研究,她在性别法领域的研究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出版的专著《社会性别与妇女权利》2016年获首届“王金玲性别研究奖励基金”优秀成果三等奖。目前,她担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妇女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增毅研究员担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冉昊研究员担任中国比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农村法学会常务理事;董文勇副研究员担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卫生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邓丽副研究员担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王天玉副研究员担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本研究室人员均有在国外长期进修、访学的经历,研究成果在社会法学各领域具有持续的学术影响力。

社会法室成立以来,在社会法学科研方面成绩斐然。截至目前,共出版社会法学专著17部、论文集3部、教材2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商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法学核心期刊和《中国社会保障》、《妇女研究论丛》等专业核心期刊,以及社会法专业论丛等媒体上发表论文200余篇。在课题研究方面,承担国家级课题6项,部级课题30余项,司局级课题40余项。除此以外,社会法室积极参与《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精神卫生法》、《国民健康法》、《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红十字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起草、论证和意见征求工作计50余项(次)。

在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方面,社会法室为我国社会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作出了贡献。2017年前,本研究室在经济法硕士点设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招生方向,在民法学科点设亲属法招生方向。截至2017年7月,本研究室共培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70余名。毕业生分布在审判、检察、行政等机关,以及科研机构、人民团体、企业等组织机构,绝大部分从事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的理论和实践工作,其中不少毕业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法学专业人才需求日益扩大,有关社会保障、劳动、教育、医药卫生、住房保障、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立法和执法机关需要熟悉社会立法或执法的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也需要处理劳动、人事、福利等事项的专业人员。因此,社会法学有必要根据其自身的理论体系创制独立的培养方案,以社会法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功能为基础,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2017年6月,在法学所领导及相关部门鼎力支持下,由薛宁兰研究员担纲,聚集体之力,申报社会法硕士点,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批准。将社会法学专业提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自主设置的法学二级学科,实现自主招生,将有利于我国社会法学高级专业人才培养。

二 开拓:社会法学科的建设历程

得益于法学研究所平台和学术资源,社会法学科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取得长足进步,为法学研究所60年发展历程增添了亮丽色彩。早在2009年,陈甦研究员作为领头人的社会法学科成功申报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学科,社会法学科在成果创新、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术活动等方面获得全方位支持。社会法室集体攻关,先后出版《社会法学的新发展》(陈甦主编,2009)、《民生保障与社会法建设》(陈甦主编,2009)、《社会保险法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全解》(常纪文主编,2010)、《弱者的救助——中国农民医疗保障调查报告》(余少祥、董文勇、刘翠霄等,2014)、《中国慈善法研究与立法建议稿》(薛宁兰、邓丽主编,2014)。作为社会法的专门研究机构,社会法室通过学术活动推动社会法学科发展建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定期举办“中国社会法论坛”。2006年以来,共举办8次“中国社会法论坛”,它成为在中国社会法学会年会之外的唯一全国性和国际性例行大规模学术会议,在社会法学界形成学术品牌,并不断扩大学术影响力。历次论坛针对社会法学热点和难点问题,选取优秀学术论文结集出版,充实了社会法学相对匮乏的文献资源,以“论坛促学科”的模式获得学界广泛好评。在此,梳理历次论坛主题可厘清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学科建设历程,亦可勾勒出我国社会法治发展的脉络。

(一)完善社会法治,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第一届中国社会法论坛以“社会法治”为主题,研讨社会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治保障作用。[4]与传统法律部门相比,社会法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许多理论问题有待深入研究。本次论坛的主要关注点包括“劳动法的完善与劳动合同法制定中的热点问题”、“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的立法完善”、“环境友好型社会与环境法”。在广为社会关切的劳动合同立法方面,学界的共识性意见是,劳动合同法(草案)总体上符合我国国情,贯彻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向劳动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在社会保障体制和社会保障立法方面,我国应进一步明确公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建设,完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制度。

(二)改革开放与社会法的新发展

2008年的第二届中国社会法论坛聚焦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法的形成与发展。学界普遍认为社会立法有助于社会法体系的完善,对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30年来,包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社会立法出台,推动社会法学研究取得长足发展,但在分析阐释现实社会问题以及指导立法和法律实践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有待形成更为系统的理论学说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在全面总结过去30年社会法治建设经验基础上,应进一步拓展研究视野,既关注社会法基础理论,劳动关系契约理论,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传统研究领域,又要加强对灾害救助制度、教育优惠政策、医疗卫生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社会发展进程中涌现的新问题研究。

(三)社会保险法的理论发展与制度创新

作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的发展在中国正当其时。在国家制定《社会保险法》背景下,2009年第三届中国社会法论坛系统研讨了社会保险法立法的时机与挑战、社会保险法总则、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理论与实践等问题。由于社会法在中国发展时间较短,相关理论较为贫乏,基本的社会保险法学语境尚未形成,诸如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社会保险法的法律地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等基本问题尚有待探讨。中国社会保险立法应从改革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对外国比较成熟的制度模式,可以借鉴但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四)社会法的发展与民生保障

2011年4月,第四届中国社会法论坛在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举办。本次论坛以“社会法的发展与民生保障”为主题,围绕社会法基础理论、社会保险法的进步与不足、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展开研讨。论坛形成如下若干共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民生及社会问题,促使以问题为面向、与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相关的社会法学新兴学科形成。社会法体系应具有开放性,根据社会的需要将这些学科纳入社会法体系中,根据国家发展目标整合公民社会权利实现的次序,提升民生法治保障水平。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每一社会成员都应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当处于优势地位人的生活状况提升时,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调控下,使那些处境较差人的生存状态有相应改善。这种差别平等原则的实施所体现的社会公平,能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保障民生。

(五)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比较研究

世界主要法治国家面对的社会问题具有相似性,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为主干的社会法在法理及制度实践上能够相互借鉴。我国社会法学科研究有必要充分掌握和考察域外法治国家积累的智力成果和实践经验,这对于本土学术发展和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法学研究所与日本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2013年3月,“中日劳动与社会保障比较法”研讨会暨第五届中国社会法论坛在法学研究所隆重召开。中日两国学者围绕“非典型用工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问题”、“性别视角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法律问题”、“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义务和责任”等主题,展开深入的比较法研讨。比较研究方法对于中国当前社会法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和日本的国情有不同之处,也有许多共同点。在探究中国特色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时,既要紧紧围绕中国特有的问题展开,也要适时借鉴他国经验。

(六)慈善基本法立法研讨

为配合国家制定慈善事业法的立法规划,2014年第六届中国社会法论坛以“慈善基本法立法研讨”为主题,围绕“中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国慈善立法”、“慈善基本法学者建议稿”三项议题展开。慈善立法对于回应社会需求,规范与保障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慈善立法研究具有现实重要性和任务迫切性,立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重点、难点问题。慈善基本法是社会法的组成部分,需要其他部门法支持;慈善事业法与公益事业法的关系也应当理清,还应当处理好政社关系、慈善组织的经营活动、慈善与宗教的关系等重要问题。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是秩序提供者、能力促进者、培育扶持者和监督管理者;公益的标准可以采用正面效能超过负面效能来认定。

(七)部门法中蕴含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探索

2016年第七届中国社会法论坛尝试在社会法和私法的一些理念和基础理论之间形成碰撞和交流。讨论主题包括“非营利组织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慈善信托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老年年金法的制度结构”等。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以民法为代表的传统私法面临一系列利益平衡难题,此为社会法兴起的基础和作用空间,由于社会法的理论和实践仍不够成熟,两者存在诸多冲突。对此,应以民法已形成的概念为基础,将民法作为整体法学的共同资源,社会法在民法之外要审慎创设新的概念。对于两者的边界,应回归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本身,即基于同样案件事实大规模地解决纠纷。因此,社会法应强调裁判功能,以解决纠纷为导向,在民法等传统私法资源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时发挥独有作用。

(八)《劳动合同法》颁行10周年之际的回顾与展望

2017年第八届中国社会法论坛聚焦劳动合同法修改。《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该法的颁行“牵一发而动全身”,意味着劳动法的整体更新,旨在对劳动关系这一重大的基础性社会利益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系统性调整。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背景下,劳动保护的政策目标没有变,有关《劳动合同法》学术讨论的科学化、理性化水平有所提高,研究范围拓展至劳动法框架内外,兼具理论与实务、国内与国际、立法论与解释论的视野。未来应当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更加全面、客观分析,重视劳动法与现代民法的分工合作。《劳动合同法》的研讨应兼顾“形而上”与“形而下”的研究,既要“务实”也要“务虚”,强调“中国问题、世界视野、多元方法”,学理研究应以问题为导向,强化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

三 创新:社会法学科的学术贡献

重要学术成果是一个学科发展轨迹上的坐标,标志着对基础性问题理论认识的突破与提升,为展开持续性研究和学术创新奠定基础。在社会法学科的发展建设中,史探径研究员作为新中国第一代社会法学者进行了开创性工作,此后,以刘翠霄、薛宁兰、谢增毅研究员为代表的几代社会法学者笔耕不辍,奉献出一大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的理论成果,为前沿热点领域的研究指引了方向。他们在科研成果中提出诸多问题,例如劳动立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社会保障法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定位及其对于妇女权益的制度性保障、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转变等,对于今后社会法学研究具有重要价值。“温故而知新”,本论文集回顾并再次呈现这些议题,有利于梳理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学科的演进轨迹,加深对相关议题的理解并引发新的思考。

(一)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劳动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法、经济法等作为市场交易与监管的基本法律制度为立法者重视,我国相继颁行一系列重要法律,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渐趋完备。但是,对于劳动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功能、特点等问题则缺乏共识,导致劳动基本立法进程迟缓,一些急需的劳动法律法规也无法顺利出台。在此背景下,史探径研究员发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劳动立法》一文,[5]对劳动法的作用、特点以及我国劳动法治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思考。此文发表距今有24载,其所分析和阐述的多个问题在劳动立法的不同阶段仍为学界热议。

第一,关于劳动立法的定位与特点。他认为,劳动法同民法商法一样,都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劳动法具有保护性特点,以保护劳动者权利为其主要宗旨,而非如民法那样平等地保护双方主体,因为劳动法的制定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现实状况,从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的。劳动法律表面看来是偏向劳动者一方,而实际是兼顾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双方都有利。

第二,关于劳动立法中的管制与自治问题。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用工自由和择业自由,可以自愿地订立劳动合同,这是合同自由,但是相对于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受到更多的限制。政府增加对劳动合同监督干预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受雇人权益的保护。正是在这一点上,劳动合同法脱离民法规范,使劳动法发展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劳动法之所以被称为私法趋于公法化的典型法律部门,其原因就在于政府监督干预内容的增多。

第三,关于用工灵活性的问题。应当区分劳动权和劳动力市场,通过劳动力市场的机制,在保障用工自主权利和择业自由的前提下,满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用工需求和保证公民劳动权的实现。在制度层面,除在劳动法典中规定劳动就业的方针和制度外,还应就劳动就业、劳动力登记和职业介绍、劳动力市场管理等制定法律、法规。

(二)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法治基础

在我国改革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并未能与经济同步发展。在过于强调经济增长发展模式下,社会事业尤其是社会保障制度已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忽视了人们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和分享,加剧了贫富分化等诸多社会问题。在构建新的社会经济发展观之际,刘翠霄研究员在《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法治基础》一文[6]中,提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其他法律和政策无法替代的。

第一,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法治措施。社会保障制度给社会成员带来一定的现实利益,不仅使社会成员中为数众多的低收入者和贫困者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特别是使人们在失业、伤残、疾病、老年等人生的被动阶段,获得必要的经济保障和一定的安全感,也使社会成员的生活条件得到一定改善,生活水平得到一定程度提高。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提供教育补贴,使广大人民的教育水平、科学技术知识、劳动技能得到普遍提高,为社会不断输送符合现代化生产要求的劳动力。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让社会公平得到极大体现,缩小了贫富之间的差距,减少了社会的不平等现象,扩大了民主,缓和了社会矛盾。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发展具有安全网和稳定器的作用。计划经济时期呈现出的经济突飞猛进、社会井然有序的状态,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切实实施是密不可分的。改革开放30年来,国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加大投入,但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农村社会保障等制度建设方面仍很欠缺。该文就此详细分析了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阐释了各项制度的背景、现实问题及成因,呈现出了我国社会保障的总体图景。

第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秉持社会公平与连带的立法理念。经济发展水平不是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与否的唯一决定性因素,立法理念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同样发挥重要的作用。国际经验证明,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应力求贯穿社会公平和社会连带的立法理念。社会公平意指一国公民有权平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社会连带则是人们在社会中结成一种既分工又合作的关系。连带关系的基本原理是,人人都有价值,人人都必须得到平等的关注。我国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已经开始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连带理念在立法中的体现,包括社会保险扩大覆盖范围、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保障性住房和义务教育制度的完善等。

(三)家庭暴力专项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研究述评(2000—2012年)

家庭暴力专项立法是近年来中国加强对儿童、老人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与学界长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密切相关。[7]2000年以来的12年间,围绕专项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界定、民事保护令的制度构建等诸多问题,学界研究在方法上涵盖了比较研究、文献研究、实证研究等多个层面,澄清了诸多观念误区,为立法机关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制度设计。为深入挖掘和阐释这一时期妇女权益保障研究取得的成果,薛宁兰研究员检索了2000—2012年发表的期刊论文135篇、博士论文5篇、硕士论文71篇、报纸文章25篇以及若干专著和会议论文集,就家庭暴力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的关联性进行了全面的述评,写成《家庭暴力专项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研究述评(2000—2012年)》一文,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8]

第一,对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必要性的认识,既要有国际人权法的高度,又要立足中国实际。一方面,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颁布实施反家庭暴力专门法,中国政府在这方面应当有所作为;另一方面,我国已有29个省份颁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与实践迫切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包含预防、制止、救助、惩戒与矫治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宗旨及适用范围,她认为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家庭法,它是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社会救助法。在已有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一般法前提下,反家庭暴力法作为特殊法更强调对受害人的特殊保障,如获得专门机构庇护、医疗救助、就业扶持、住房优惠、受教育权实现等,在传统行政法和民法之外加入社会法的调整理念和机制。在适用范围上,家庭暴力具有地域性和文化性,应当从主体范围、暴力形式、侵害对象三个方面予以界定,提炼出一般规律和中国元素。

第三,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构建上,我国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可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确立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限度,以平衡保护令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各方利益。此外,由于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人,应当建立对受害人的特别救助制度。对于家庭暴力加害人亦应制定惩戒和矫治措施,建立告诫制度和行为矫治制度等。

(四)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转变

在《劳动合同法》颁行10周年之际,有关该法修改的动议渐成讨论热点,重要争点之一是其所秉持的平等保护模式。一种意见认为劳动立法应当放弃平等保护的立场,进行差异化调整。著名法学家梁慧星研究员就此指出,我国存在着复杂多样、千差万别的企业形式和经营形式,因此规范劳动关系的立法不能采用一个标准和模式,不考虑企业差别,搞一刀切。[9]在劳动法学界,这种判断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回应,董保华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存在“法律保护一刀切与分层分类适用的失衡……劳动法律统一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分类,对劳动者不分层,法律适用缺乏针对性”。[10]而对于如何评价现有的劳动法调整模式、怎样适应劳动关系差异化的趋势等问题均缺乏坚实的学术回应。在此背景下,谢增毅研究员的论文《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转变》,系统阐释了劳动法调整模式从一体调整向分类调整和区别对待转型的理论学说。[11]

第一,反思现有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一体调整模式。随着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现行劳动法“一体适用、同等对待”的调整模式不仅在理论上存在重大缺陷,也给劳动立法和实践带来诸多问题,导致劳动法覆盖范围受限,劳动者权利义务配置僵化、不合理,不同用人单位的个性诉求受到抑制,影响了劳动法的实施。

第二,劳动法调整模式转变的必要性。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尤其是非正规就业十分流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对传统法律调整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新型灵活就业方式和就业人员需要有别于传统一般规则的适当制度安排。劳动者从属性的弹性化以及权利的多样化为劳动法分类调整和区别对待提供了可能。并且多个法治发达国家通过民法典或债法典以及其他制度安排,贯彻“分类调整、区别对待”的原则。我国在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上也已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三,劳动法调整模式转变的制度构建。采取对不同类型雇员或特殊雇员“部分适用”或“变通适用”是劳动法一般规则的调整方法;对于类似雇员的人、公司高管雇员、小微企业劳动者则制定特殊规则。

四 展望:面向新时代的社会法学科

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新时代,社会建设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这在客观上将为社会法学研究提供丰富的实践资源,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相关制度领域的研究将进入全面发展时期。另外,经济社会大发展,急迫需要在学理上回应和指引社会法治建设进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面向新时代的中国社会法学科需要在秉承既往学术积淀和研究传统基础上,拓展学术视野,提升研究方法,针对重大基础性社会法学理论及实践难题,吸纳域外法治经验,立足本国国情,以实现学术上的持续创新发展和制度建设上的坚实智力支持。

第一,社会法学研究应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将对社会法治建设的总结、评价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相结合,在整体和全局的高度上展开研究和讨论。社会法学者应清楚地认识到社会法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基础性作用,以更开阔的学术视野、更敏锐的洞察力、更扎实的研究成果为构建全面系统的社会法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社会法学研究应扎根本土,回应现实问题,紧跟丰富、生动的法律实践。我国社会法治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独特的现实国情以及特殊的治理结构。研究社会立法及其实施应以问题为导向,发现本土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障制度的逻辑脉络。要积极吸收借鉴域外成熟法治经验,力戒简单的拿来主义,更不能以域外经验作为单一的评价标准,要全面客观地看待我国社会法治所处的发展阶段,体会“法律是现实的,也是历史的”,为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制体系作出贡献。

第三,社会法研究应关注科技发展对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模式的影响,展开对相关制度发展的探索。当前,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不断深入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新科技革命已经展现在世界面前。社会法从工业时代发展至今,因应了每一次重大技术革命带来的社会治理变革。在互联网用工、大数据应用等新科技极速发展的网络时代,社会法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发展有着广阔空间和丰富素材。为此,应着眼于未来科技发展,不固守传统调整模式,解放思想,创新开拓出互联网时代社会法治的新格局。

薛宁兰 王天玉


[1]参见陈甦主编《社会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第14—15页。

[2]参见〔德〕伍尔芬《德国社会法概况》,载杨燕绥等编著《劳动法新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第281页;〔德〕贝尔恩德·巴龙·冯·麦戴尔《德国社会(保障)法:定义、内容和界定》,载郑功成、沈洁主编《社会保障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第86—89页;郭明政《社会法之概念、范畴与体系——以德国法制为例之比较观察》,《政大法学评论》第58期(1997年);肖磊《法国社会法的概念及由来》,载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第411页;郝凤鸣《法国社会安全法之概念、体系与范畴》,《政大法学评论》第58期(1997年);王为农《日本的社会法学理论:形成和发展》,《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蔡茂寅《社会法之概念、体系与范畴——以日本法为例之比较观察》,《政大法学评论》第58期(1997年)。

[3]参见史探径《论社会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第7页;郑尚元《社会法的存在与社会法理论探索》,《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21页;林嘉《社会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使命》,《法学家》2007年第2期;谢增毅《社会法的概念、本质与定位:域外经验与本土资源》,《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唐政秋、李健《社会法范畴和体系研究——以社会法立法为视角》,《当代法学》2008年第3期。

[4]参见陈甦主编《民生保障与社会法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第2页。

[5]史探径:《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劳动立法》,《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

[6]刘翠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法治基础》,《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7]《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8]薛宁兰:《家庭暴力专项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研究述评(2000—2012年)》,《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新华文摘》2014年第19期全文转载。

[9]梁慧星:《劳动合同法:有什么错?为什么错?》,http://www.aisixiang.com/data/29948.html,2018年4月5日。

[10]董保华:《〈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问题》,《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4期。

[11]谢增毅:《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转变》,《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