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认识与再评价:二战中的中国与亚洲民族独立运动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研究战后中国对日索赔问题,尤其应当关注美国政府的相关政策和中美之间进行的一系列交流沟通。

主导战后日本赔偿问题的,无疑是美国。而谈到美国对于该问题的态度,必须提到杜鲁门总统的特使、同盟国赔偿委员会美方首席代表埃德温·W.鲍莱(Edwin W.Pauley)。鲍莱在日本宣布投降之前便已经得以委任。1945年8月8日,鲍莱与美国驻苏联大使哈里曼达成共识,应将包括中国东北和其他任何地区的一切日本资财,均列入对各遭受日本侵害国家的赔偿范围,为此应在大国之间达成协议;[13]8月10日,鲍莱在莫斯科致函杜鲁门总统,建议美军应尽可能多地进入朝鲜工业地区和中国东北。[14]随着日本投降,对日索赔问题提上议事日程,鲍莱率领美国代表团先赴日本调研,然后来中国访问。中美之间的磋商和交涉,也明显多起来了。

至于中美两国政府高层关于战后赔偿问题的讨论,从日本投降伊始就开始了。1945年8月17日,美国总统罗斯福与来访的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在华盛顿会谈时明确表示:中国抗战八年,苏对日作战仅数日,向日本要求赔偿,中国自应居首位,其次为菲律宾,再则为美国,至苏联不应要求;五外长会议,美当注意东三省敌人财产之处分。[15]这无疑使中方在对日索赔问题上,对获得美国的有力支持抱有很大的希望。

1945年9月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照会美国驻华大使赫尔利,指出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来,中国遭受日本侵略损失重大,为了补偿这些损失,中国政府决定没收所有在华的日本公私财产,希望得到美国政府的支持。[16]在与有关盟国代表讨论各国获得赔偿份额的过程中,中国方面对于可能获得的赔偿份额表示不满,为此与美国方面进行了多次交涉,希望得到美国的支持。

1945年10月31日,经杜鲁门总统批准,鲍莱提出了美国关于日本赔偿政策的四点声明,即:(1)废除日本的军事工业以确保日本不再成为世界和平的威胁;(2)把日本的工厂赔付给东亚国家,日本不得保留能够制约其任何邻国的关键性加工业;(3)日本留下的工业仅限于可以生产最低数额的出口品,以换得必要和许可的进口品(如食物);(4)重点在于扩大日本食品生产和食品加工。声明最后强调,美国的目标在于战后东亚的复兴,日本在复兴之后的亚洲可以有一席之地,但不再居于领导和支配地位。[17]鲍莱四点声明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到中国,但其立足点显然在提出索赔要求各国的权益而非日本,这无疑与当时中国的取向是一致的。1945年11月鲍莱率领美国调查团来到中国,到东北以及平津、青岛等地调查,并在重庆会见了蒋介石、宋美龄、宋子文以及其他与赔偿问题相关的人士。根据蒋介石日记记载,蒋本人于11月22日下午会见“美国对日赔偿会”会长即鲍莱,为了这次会见,蒋介石还提前一天“研究要求赔偿之方针”。[18]稍后,鲍莱向美国政府提出,基于东北丰富的资源,应立即把日本的重工业设施移往中国。[19]可以认为,在对日索赔问题上,国民政府非常重视获得美国方面的支持。

至1945年12月底,鲍莱率领的赔偿调查团与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宋子文指派的专门代表进行了较深入的会谈。美方表示,对于日本不需要机器设备及货物或劳力之赔偿,但拟协助中国及菲律宾得到相当之工业设备,俾环日本者皆为富强之国,印度或可得到部分,澳洲则所需甚少。根据调查结果,日本之可供中国利用者有:(1)蒸汽电力厂设备甚多;(2)钢铁厂毁坏情况甚慰,设备甚佳,大可利用(日本约需保留每年产200万吨之设备);(3)化学工业(但炼油设备毁坏较大,人造橡皮厂亦有几个);(4)工具厂有余甚多,制造工具之工厂亦可迁移;(5)重电机制造、电话、无线电工厂及电线电缆厂;(6)造船厂因正在利用,拆除较迟;(7)铁路机车车辆及其制造厂;(8)铝及镁炼制工厂;(9)各种兵工厂及其试验所,内容极完美,大可利用,其工具机尤佳;(10)人造丝厂及纸厂;(11)少量之汽油储存及少量之纺织机。美方并建议,中国应在盟国赔偿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前,先提出“急要之赔偿品清单系”Interim Reparation Program,以供参考;中国被日本拆除盗窃之设备或文物可首先要求索回,此事应置于赔偿之先。[20]鲍莱调查团访华后不久,驻中国的美军司令官魏德迈将军于1946年1月8日向蒋介石提交了一份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的意见书,告知美方正在日本、朝鲜和中国东北进行调查,建议蒋介石尽早聘请美国工业家,与中国官员一起,“迅速决定中国可以接受赔偿装备之数量及种类,盖当分配装备时,吾人将须证明吾人之地位,并或确保吾人可以获得中国所需装备数量及种类,职对此甚感关切,拟恳钧座同意采取适当办法”。蒋介石旋以国民政府主席的名义将魏德迈的这份意见书转知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和经济部部长翁文灏,明令“速即办理,并具报为要”。[21]可以说,当时美国政府在中国对日索赔问题上态度非常积极,急切希望中国尽早提出具体的要求,以便在此问题上取得主动。

嗣后,中国政府先后拟订和提出过较具体的索赔方案。如军政部主持制定的《抗战军事损失要求日本赔偿备忘录》,其中除了赔偿要旨和赔偿原则外,主要是赔偿种类与数量,包括应以实物赔偿者14种,应以资金赔偿者8种。[22]又如行政院拟定过关于抗战损失和日本赔偿问题说帖原则共10条,其中对日本本土应予以拆迁的赔偿物资有较详细的规定。[23]这类索赔方案无疑是中国方面主持制定的,但得到了来自美国方面的直接帮助。除了前述1945年12月鲍莱调查团成员与国民政府有关人士的专门研商之外,笔者还从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宋子文档案中,发现了一份题为《日本可用以赔偿的工业设施库存清单(修订版)》的英文文件。篇幅长达143页,详细注明了不同领域、不同部门工业设施的具体所在地、种类和数量,并在前言中注明系根据远东委员会的要求,在驻日美军的监视之下进行清点的。[24]事实上,没有美方的支持帮助,中国方面无法有针对性地提出关于日本本土的赔偿物资清单。

另外,在上述索赔方案拟定之后,国民政府方面还多次与美国政府的代表商议沟通,以求获得美国的谅解和支持。关于这一方面,中美双方公布的史料中有颇多记载。

1946年8月21日,驻美行政院购料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守竞与美国助理国务卿克莱顿会谈时,提到日本赔偿是中国战后复兴的五大经济来源之一,中国担心原先的索赔要求得不到满足,届时日本将超过中国。克莱顿解释了美国政府的立场,即对日本有特殊的责任,但表示,只要日本有能力付出的赔偿品,就应当事先归于中国。[25]

1946年11月,行政院副院长翁文灏向在华的美国特使马歇尔将军提议,中美共同成立一个秘密小组,专门研究赔偿问题。翁指出,目前盟国间关于赔偿问题的安排,对中国是不公平的,为此他将就如何处理在日资材赔偿问题致函麦克阿瑟将军。[26]而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在致马歇尔的函件中,提议设立多个共同规划机构,拟订中国战后经济发展短期和长期计划,包括对日本赔偿物资的使用。[27]可见,当时国民政府高层试图把中美在对日赔偿问题上的合作,列入构建两国间更高层次的全面合作关系的框架之内。

至于中美两国在日本赔偿方面的最具实质意义的合作,应当是在远东委员会的历次会议期间,尤其是各国围绕赔偿比例等问题展开折冲的情况下。远东委员会存续时间较长,中国代表团全程参与,相应的史料文献十分丰富,值得战后中国对日索赔问题的研究者进行较深入的探究。

总之,对日索赔研究,应当列入抗战史的研究范围;与此相应,抗战史的研究,应当跨越“1945”,应当关切与日本战败投降、中国取得最后胜利直接相关的诸问题。对日索赔的主体无疑是中国,但研究中国对日索赔还应当引入二战史的视野,要关切日本赔偿与盟国战后对日处置之间的联系,尤其是与战后中美关系和美国远东政策演变之间的联系。


[1]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

[2]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665~670页。

[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第三编 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

[4]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 第二编 作战经过》(4),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

[5]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 第七编 战后中国》(1),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

[6]《蒋介石日记》,1943年11月21日,“上星期反省录”,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藏所下略。

[7]《蒋介石日记》,1943年11月23日。

[8]《美国对外关系外交文件》(FRUS)1943年开罗会议、德黑兰会议卷,美国政府出版署,华盛顿,1961,第324页。

[9]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 第二编 作战经过》(4),第18~20页。

[10]《王宠惠呈复关于审核战时财产损失及人口伤亡并研拟索取赔偿具体办法乞鉴核由》(1945年11月8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002-020400-00052-026。

[11]《外交部抄送对日赔偿问题中国提案纲领七条呈函》(1946年9~10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第三编 外交》,第215~216页。

[12]《国民政府公布赔偿委员会组织条例令》(1946年10月2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第三编 外交》,第185~186页。

[13]《哈里曼致国务卿》(1945年8月8日),《美国对外关系外交文件》1945年第7卷(远东—中国),华盛顿,美国政府出版署,1969,第959页。

[14]《鲍莱致杜鲁门总统和国务卿》(1945年8月10日),《美国对外关系外交文件》1945年第7卷(远东—中国),第149页。

[15]《宋子文致蒋介石电》(1945年8月17日),“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002-020400-00001-004.

[16]《驻华大使赫尔利致国务卿电》(1945年9月7日),《美国对外关系外交文件》1945年第7卷(远东—中国),第991~992页。

[17]鲍莱:《美国对于日本赔偿的政策》(1945年10月31日),《美国对外关系外交文件》1945年第6卷(英联邦和远东),华盛顿,美国政府出版署,1969,第997~998页。

[18]《蒋介石日记》,1945年11月21~22日。

[19]《鲍莱致国务卿》(1945年11月27日),《美国对外关系外交文件》1945年第7卷(远东—中国),第1044~1045页。

[20]《恽震关于与美国赔偿调查团人员晤谈情形节略呈》(1945年12月2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第三编 外交》,第185~186页。

[21]《蒋介石抄转魏德迈关于日本战争赔偿意见希即办理电》(1946年1月2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第三编 外交》,第188页。

[22]《军政部修正抗战军事损失要求日本赔偿备忘录呈》(1946年7月15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第三编 外交》,第204~213页。

[23]《行政院关于抗战损失和日本赔偿问题报告》(1947年2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第三编 外交》,第230~241页。

[24]《日本可用以赔偿的工业设施库存清单(修订版)》(1946年7月6日),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宋子文档案:Box37-32。

[25]《国务院财政与发展政策办公室主任那斯所做会谈记录》(1946年8月21日),《美国对外关系外交文件》1946年第10卷(远东—中国),华盛顿,美国政府出版署,1972,第999~1000页。

[26]《马歇尔与巴特沃斯在南京的会谈记录》(1946年11月18日),《美国对外关系外交文件》1946年第10卷(远东—中国),第1020页。

[27]《宋子文致马歇尔函》(1946年12月4日),《美国对外关系外交文件》1946年第10卷(远东—中国),第1021~10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