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法学(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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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卷笔录证明力判断的限定性

邓燕 张友好[1]

【摘要】“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核心要素,但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使得我国刑事庭审的功能被虚化。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模式下,案卷笔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滥用,对于公诉方移送和当庭宣读的案卷笔录,法官一般不会质疑甚至还会优先予以接受,并以此作为裁判审理的依据。案卷笔录的滥用导致法庭调查、法庭质证等程序流于形式,为了恢复法庭审理的司法公正,有必要对案卷笔录的证明力予以限定。

【关键词】案卷笔录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 直接言词原则 庭审形式化

对于庭审实质化,学界百家争鸣,理论研讨持续聚焦,学界对于庭审实质化的研究已经硕果累累。在立法和政策层面,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此后中央和地方持续跟进,同时在司法实务中,司法实务部门也在试点改革,不断尝试新思路。可以说,学术界、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分别为庭审实质化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政策和立法支持,以及司法环境。庭审形式化的审理模式在表面上有所改进,但实质上,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占据的地位依旧根深蒂固。因为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模式的存在,任何理论研讨和司法实践的努力都会功亏一篑。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模式下,案卷笔录在法庭审理中被任意滥用,对于案卷笔录的证明力是否达到作为裁判基础的标准,审判主体把关有失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