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外教育法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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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则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准备

对于完成义务教育,但学业未达标的学生,各州应采取措施协助安排中等职业教育培训的课程。

第十三条 学徒市场的失衡现象

如果学徒市场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失衡现象,联邦议会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适当措施,投入资金,恢复其平衡发展。

第十四条 学徒合同

1.学生和主办公司应签订学徒合同。除非本法提供相关合同,否则学徒合同应遵循《义务守则》(SR 220)“学徒合同”的条款。

2.学徒合同的签订,应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的完整性。如果工作实训涉及多个不同公司的学徒,所签订的学徒合同须保证每个学徒合同期的延续性。

3.学徒合同必须经各州地方当局批准。不收取任何批准费用。

4.正常情况下,如果学徒合同期满,提供培训的主办公司必须及时通知地方当局和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学校。

5.如果主办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终止合同或不再提供工作实训,各州必须保证学生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完成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

6.本条例同样适用于未签订学徒合同、提交未批准或逾期批准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