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原则
1.联邦、各州以及专业机构(社会合作团体、行业协会、其他组织,以及中、高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共同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培训(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简称VET)和高等专业教育培训(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简称PET)的责任,并保证为学生提供足够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尤其是职业前景广阔的领域。
2.联邦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为各州及职业机构提供经济支持及其他资源,鼓励创新职业教育。
3.为完成本法目标:
(1)联邦、各州及职业机构应当协同合作;
(2)各州及职业协会也当开展合作。
第二条 对象与范围
1.除高等教育外,本法适用于所有职业领域:(国际标准教育分类法5A)
(1)中等职业教育与培训,包括为准备联邦职业学历考试的通识教育课程;
(2)高等专业教育与培训;
(3)职业继续教育与培训;
(4)资格程序,资格与学历;
(5)针对中等职业教育及高等专业教育的专业人员培训;
(6)与职业、教育及职业生涯指导相关的责任与原则;
(7)资助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和高等专业教育培训的联邦基金。
2.本法不适用于其他联邦法案规定的教育与培训。
3.为了有效分配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各项任务,瑞士联邦委员会与州协商后,可以排除本法范围内的个别职业或专业领域。
第三条 目标
本法应当:
1.帮助个人实现职业、专业及个人综合素质发展,使其与社会接轨,尤其是与劳动力市场接轨,训练其所需技能,培养其以灵活方式工作的意愿,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
2.发展职业教育与专业培训体系,增强企业竞争力。
3.促进社会和区域性教育培训的机会均等,帮助实现真正的性别平等,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
4.帮助学生能从一种学习课程/教育方法,顺利过渡到职业教育培训和高等专业教育培训系统内或系统间的其他课程或教育方法(渗透性)。
5.使职业教育与专业培训制度更透明化。
第四条 职业与专业教育培训体系的发展
1.为了发展职业与专业教育培训体系,联邦应当支持对试点项目和职业与专业教育培训体系相关领域研究的创新性及可行性。
2.联邦应当参与任何能够促进职业与专业教育培训体系发展的活动。
3.必要情况下,经与各州及专业机构商议后,针对一些试点项目,联邦委员会可暂缓实施本法的某些条款。
4.由资深的研究机构对职业与专业教育培训质量进行独立研究。
第五条 信息、文件和教学材料
联邦应:
1.为瑞士联邦或联邦内各语言地区提供重要信息及文件。
2.为其他语言区编著教学材料。
第六条 不同语言地区之间的理解和交流
1.联邦应当完善职业与专业教育培训方案,促进不同语言地区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交流。
2.重点建设:
(1)各类多语制。尤其是对相关教师的语言指导与培训制定标准。
(2)各类派遣方案。由各州、行业协会和企业派遣教师和学生到其他语言地区进行学习。
第七条 扶持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
联邦应当积极完善职业与专业教育培训方案,扶持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
第八条 提高质量
1.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高等专业教育培训机构有责任确保质量的不断提高。
2.联邦应当推动提高质量,制定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鼓励教育系统内的渗透性
1.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和高等专业教育培训部门的相关规定必须保证两部门内部之间、两部门之间、两部门与其他教育系统之间的最大渗透性。
2.在适当情况下,在正规教育与训练途径外(非正规学习)获得的技术和综合技能、知识和技巧,或专业与非专业经验(非正式学习)也应获得认可,并承认其有效性。
第十条 受教育者的知情权
主办公司和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应当尊重受教育者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 私营教育机构
1.本法制定的措施不得造成不公平的扭曲竞争,不得影响教育市场中的私营机构。
2.公立学校与没有政府补贴的私营学校竞争时,职业继续教育培训(CRT)课程方面应按照市场价格收取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