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实施
第六十五条 联邦
1.联邦委员会必须发布实施条例,除部分法律规定的条例外。
2.联邦委员会可委任联邦经济教育与研究部(EAER)和国家教育及研究秘书处制定章程。
3.联邦委员应先咨询各州及相关专业协会,方可制定:
(1)实施条例;
(2)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法规。
4.联邦必须确保各州执行本法。
第六十六条 各州
各州须负责实施联邦事务外的各项措施。
第六十七条 第三方任务委托
联邦和各州可以委派专业协会执行实施任务,并支付咨询费和服务费。[6]
第六十八条 国外资格认证;国际合作与动态发展
1.联邦委员会须为国外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专业教育资格的认证制定标准,标准适用于本法范围内。
2.基于自身职权,联邦可以达成国际协议,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中等职业教育及高等专业教育内的动态发展。
第六十九条 职业与专业教育培训联邦委员会(EBBK)
1.联邦委员会须建立职业与专业教育培训联邦委员会。
2.职业与专业教育培训联邦委员会最多由15名代表组成,选自联邦和各州层面、专业协会以及学术界。各州有权提名3位成员。
3.职业与专业教育培训联邦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及研究秘书处[7]的国务秘书管理。
4.国家教育及研究秘书处作为职业与教育培训联邦委员会的秘书处。
第七十条 职业与专业教育培训联邦委员会的任务
1.职业与专业教育培训联邦委员会须执行下列任务:
(1)对中等职业、高等专业教育的一般事项及与普通教育政策共同发展、合作、协调等提出建议;
(2)评估第54条中等职业及高等专业教育发展计划;对第55条公共服务活动基金的要求,对第56条高等教育专业活动基金的要求,对第48条第2款第2项所指的中等职业教育、高等专业教育、职业继续教育培训相关的教育调查、研究、试点、服务等活动进行评估。
2.职业与专业教育培训联邦委员会的提议和建议应递交给与评估项目相关的补助基金机构。
第七十一条 联邦职业学历委员会(FVBC)
联邦委员会须设立联邦职业学历委员会。[8]联邦职业学历委员会作为一个咨询机构,负责所有联邦职业学历事务,特别是资格考试程序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