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中等职业教育培训与高等专业教育培训的专业人员培训
第四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师要求
1.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师负责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的工作实训部分。
2.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师须受过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训练及充分的教学方法培训。
3.联邦委员会必须对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师的培训要求制定最低标准。
4.各州必须保证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师接受充分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教师要求
1.中等职业教育、高等专业教育及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须受过相关技术领域及教学方法的培训。
2.联邦委员会须制定最低标准,对教师们的工作作出要求。
第四十七条 其他中等职业教育培训与高等专业教育培训的专业人员
联邦应当为中等职业教育培训与高等专业教育培训的其他专业人员开设培训课程,如培训检查员和其他相关工作者。
第四十八条 促进职业教学法(Vocational Pedagogy);瑞士联邦职业教育培训学院(SFIVET)
1.联邦应当促进职业教学法。
2.为达成目标,联邦须建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1)为中等职业教育培训、高等专业教育培训的专业人员,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培训的教师,提供基础、持续的培训,但不可与各州开展的类似活动重叠;
(2)为中等职业教育培训、高等专业教育培训和职业继续教育培训部门开展调查、研究、试点项目,以及提供相关服务。
3.联邦委员会可委任瑞士联邦职业教育培训学院,为瑞士的整体利益服务。
4.联邦议会规定瑞士联邦职业教育培训学院在不同地区建立学校,方便服务各州和各语言地区。
5.联邦职业教育培训学院所有财务、预算和经济规划应遵循1989年10月6日颁布的《经济预算法》第6条。[1]特殊情况下,联邦委员会可突破常规,促进联邦职业教育培训学院高效执行任务。
6.瑞士联邦职业教育培训学院可对其提供的培训和服务收费。联邦委员会须颁布实施细则。
7.联邦委员会可代表瑞士联邦职业教育培训学院,或双方共同联合,与各州共同设计新的课程或认证现有课程。
8.瑞士联邦职业教育培训学院应与合适的教育培训机构合作。
第四十八条a[2] 商业服务
1.瑞士联邦职业教育培训学院可以为第三方提供商业服务,服务内容如下:
(1)与其核心活动紧密相关;
(2)不妨碍完成其核心活动;
(3)不要求额外的物质或人力资源。
2.商业服务的收费价格必须至少满足活动开支费用。联邦经济教育与研究部(EAER)可对一些不与私营机构竞争的服务准许特殊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