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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则
第三十三条 考试和其他资格考试程序
专业能力须建立在以下基础上:综合考核、一系列科目考核和由国家教育及研究秘书处认证的其他资格考试程序。
第三十四条 资格考试程序的条件
1.联邦委员会须制定申请资格考试程序的规则,负责确保资格考试程序的质量和一致性。资格考试程序的评价标准必须保证客观、透明、平等。
2.特定科目的学习不作为获得资格考试程序的准入条件。国家教育及研究秘书处应制定考生获取资格考试程序标准。
第三十五条 推进其他资格考试程序
联邦须为各机构组织提供资金,发展和完善其他资格考试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位保护制度
只有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资格和高等专业教育培训资格的持有者,才能合法拥有相应条例规定的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