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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业继续教育培训(CET)
第三十条 目标
通过构建学习过程,使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学生:
1.更新、加深、拓宽现有专业能力,并获得新的专业能力;
2.保持专业的灵活性。
第三十一条 职业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各州须提供充足的职业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第三十二条 联邦采取的措施
1.联邦应当支持职业继续教育培训。
2.联邦应为职业继续培训教育提供资金,使学生:
(1)在失业时仍能维持积极的经济状态;
(2)在工作周比例被缩减或完全失业的情况下,找到新工作。
3.联邦须发展各项措施,促进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协调性,增强透明度,完善质量。
4.获得联邦资助的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必须与1982年6月25日《失业保险法》(SR 837.0)中劳动力市场措施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