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育机构
第二十条 主办方
1.负责工作实训的主办单位应保障学生取得最大进步,并阶段性地监测学生进步程度。
2.主办方首先需要获得州地方当局的认证,才能为学生提供符合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要求的培训。认证免费。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学校
1.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学校负责中等职业教育培训的课堂教学,包括职业课程和语言、交往、社会课程。
2.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学校有以下教育独立执行权:
(1)在职业课程和语言、交往、社会课程中,帮助学生发展个性和社会技能;
(2)帮助学习者开发潜能,为有特殊天赋或学习障碍学习者提供特殊课程;
(3)在课程设计方面,促进真正的性别平等,反对歧视残疾人。
3.学生必须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学习。
4.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可以开设高等专业教育培训和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课程。
5.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可以和一些职业组织或公司共同组织安排分支课程或第三方训练课程,作为中等职业教育培训的额外训练。
6.为促进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学生共同协作,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可以组织合作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学校提供的课程
1.开展工作实训的各州,务必保证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学校所提供的培训内容满足实际需要。
2.必修课免费。
3.在主办公司或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培训期间,如果学生符合条件,则可以不减薪参与选修课,但须获得主办公司同意。如双方未达成一致,应当由州地方政府裁决。
4.为顺利完成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学校要求学生参与补习课程,学校、公司和学生达成一致后方可安排课程。如果三方未达成一致,应由州地方当局裁决。学生可以在不影响薪酬的情况下进行补习。
5.应行业协会要求,国家教育及研究秘书处可以授权设置州际专业课程,但须符合下列条件:课程有利于更有效地完成教学目标;课程能够促进主办公司为学生提供符合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要求的工作实训;不收取额外费用;使学生受益。
第二十三条 分支课程和类似第三方培训课程
分支课程和类似第三方培训课程应确保学生转换和学习基础技能。在满足职业活动的前提下,这些课程旨在补充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课程的工作实训与课堂教学。
1.各州须与专业机构共同合作,确保提供充足的分支课程和类似第三方培训课程。
2.学生必须参加分支课程学习。应主办公司要求,如果学生在工作实训中心或中等行业学校的培训课程内容与分支课程相同,各州可以解除对学生参加分支课程的要求。
3.分支课程和类似第三方培训课程的组织者可以要求相关实习公司或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学校支付适当费用。为避免不良竞争,组织分支课程和类似第三方培训课程的专业协会,可以要求非成员公司支付较高的费用。
4.联邦委员会须制定费用分摊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