砧木与嫁接:中国近代公司法律制度贯通论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 研究的方法及本书结构

(一)本书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1.历史考察法与案例分析法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近代公司制度的变迁,而有关近代公司的典籍章程俱已成为历史,所以要想对近代公司制度的变迁进行透彻研究,唯一可靠而且可行的方法就是从浩瀚的历史文献中筛选可资利用的资料。因此,历史考察法无疑是本书研究最合适的一个方法。通过对历史文献中公司制度资料的考察,可以探索公司发展、变迁的规律。为了透过公司变迁的宏观表象,准确地把握公司变迁的步伐和节奏,案例分析方法又是必不可少的。具体来说,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形态,有自身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它深深地扎根于它所赖以产生、发展的经济社会历史中。所以研究它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历史,就可探讨出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研究它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就可以认识到它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从而使我们对公司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而对公司历史最好的研究方法,就是历史考察法。但仅就公司发展的历史进行宏观的考察,不进行个案分析,对公司的研究就很难深入,所以本书在对公司进行宏观研究的同时,还列举了大量的典型个案来进行微观的剖析,以期对公司的研究更加透彻、深入。

2.制度分析法

制度分析法源于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法。美国经济学家J.R.康芒斯运用制度-结构分析方法,首先把法律问题引入经济学中进行分析。他认为对经济学的研究应该把法律、政治、社会等非经济因素包括进来,尤其是法律更被他视为“先于经济”的特殊因素。经济活动之所以可调节,就在于法律促使了经济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并使国家可以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在具体问题探讨时,他主张结合政治的、社会的和经济的结构来分析,这种方法非常适合于对近代中国公司制度变迁的研究。同时,目前对近代中国公司制的研究虽然众多,但基本上都基于文化的层面,而将其上升到制度层面进行研究的学人还不多,所以本书拟借助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对近代中国公司制的发展做一探究。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制度分析的方法所指范畴甚广,本书仅对涉及公司发展的制度做一分析,并不对所有的制度都加以探讨。

3.“冲击-反应”研究法

“冲击-反应”理论是以西方的价值观来认识近代中国的一种研究理论。这种观点认为,中国社会是一个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的传统社会,只有经过西方的冲击,才有可能摆脱困境,获得发展。这种观点产生后,在美国现代中国史学界一直居于统治地位,直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才有人公开提出质疑。费正清根据质疑,部分地纠正了自己的观点,承认中国的近代化主要基于中国自身的内在生命力和动力,西方的影响是有限的。根据费正清纠正后的观点,我们可以认为近代公司的变迁主要基于中国内部的动力,而西方的影响仅是近代公司变迁的一个外因。据此,我们研究中国公司制变迁时也应以中国传统企业制为主线,同时也不应否认西方公司制对近代公司制变迁的影响。

4.类型学方法

关于类型学的研究方法,恩师张世明先生在其宏著《中国西部开发与近代化》一书中讲得甚为明了。此方法也适用于本书的研究,故略加诠释。学术界往往将类型学与分类学混为一谈,其实不然。“类型学主张分类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排斥单一的分类方式。‘类型学的总体分类一般是多层次逐级完成的。他每次只摘取对象一两个特征因素,考察这些因素在不同对象中的分量,而不管它们与其他因素的整体联系。最后形成的是一个有这些分类组成的多维分类系统。相比之下,分类法是一种尽可能照顾对象各种自然特征整体联系的直观分类框架。’从本质上而言,类型学与分类学的区别在于前者未归类,后者为分类。分类法是一种静态方式,而类型学是一种动态方式,适合研究大量过渡形态和中间形态。……类型学方法是一种聚类研究方法。研究者将某些特性归为一类,而将另一些特性归为一类,通过两类特性的比较来说明自己的命题。”[63]本书在研究近代早期公司制度的变迁时,把中国传统企业分为业主制、合伙制,而把近代早期公司分为官督商办公司、“绅领商办”公司,然后对它们的逻辑变迁的研究就是这种方法的具体应用。

(二)本书的结构

本书立足于理论的高度,从中国传统企业组织发展的视角来研究近代公司制的变迁历程。基于这样的思路,全书在结构和内容上做了以下的安排。

绪论。主要阐述了选题的缘起及意义,在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的基础上提出本书的结构与研究方法,并对本书的创新与不足加以阐说。第一章,中国传统企业形态:业主制、合伙制。主要围绕业主制、合伙制进行论述,认为中国传统企业中已经具有了现代公司的因子,如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份制、有限责任制、法人制度的出现,并以四川自贡井盐业为例对此观点进行了剖析。第二章,中西合璧:官督商办公司。首先分析了官督商办公司的内涵及形成的动因;其次分析了官督商办公司产生的内外因素,在对中外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官督商办公司实质上是中国传统企业在近代的新发展的结论。第三章,“绅领商办”:官督商办公司的创新与突破。《公司律》的颁布,使中国公司的发展进入了准则主义阶段,同时也为民营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中国民营公司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以大生公司为例,具体分析了民营公司在清末民初的发展情况。第四章,商事立法及早期公司建设。主要分析了《公司律》出台的动因及颁布后对公司建设的促进作用。《公司律》的颁布,使公司的发展有了法律的保障及规范,极大地促进了公司的发展。商部依据《公司律》的条文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规范与调整,从而使公司的注册更加规范化。同时《公司律》的颁布,使传统的官商关系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而官商关系的改善则更好地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公司律》颁布得过于仓促,其本身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如脱离国情、缺乏对中国商事习惯的适应、内容简略、可操作性不强,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没有确定公司的法人地位。这一点,在《公司条例》颁布时才得以补救。结论。对全书进行了总结,主要对中国近代公司制的历史走向进行了梳理,并就近代公司对当今公司发展的启示进行了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