砧木与嫁接:中国近代公司法律制度贯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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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选题意义与相关概念界定

(一)问题的提出与选题意义

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公司制的出现可谓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是因为,公司制的建立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的进步,均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社会生产力突飞猛进的历史事实已经证明: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公司制企业,作为一种制度基础和保证,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起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力“杠杆”作用。

公司制自诞生以来,已经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且这样的贡献还将继续。马克思曾对公司制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这种作用进行了精彩的描述:公司制“对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的影响恐怕估计再高也不为过”;“它们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假如必须等待积累使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眼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1]德国法律史学家茹瑟夫·科勒对公司制的这种作用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股份公司是一种使其他一切形式都黯然失色的组织。可以说,以其财政力量,能征服整个世界。”[2]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就公司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促进作用也给予了肯定:“它(公司)已经发展到这样一种惊人的程度,可以说已经演进成了‘公司制’——就像曾经存在的封建制度一样,它结合了若干制度和权力,已经有资格被视为一种主要的社会制度”,“这种制度对整个国家的生活和每一个人的生活,都肯定会有着巨大的冲击;它甚至会决定在这种制度下生活的大多数人的大部分行为”,“公司制通过其对财产权益的动员,已经成为经济组织的首要因素”了。[3]由于公司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着这样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外对它已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长期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或地区尤其如此。在中国,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文件,明确了建立以公有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199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了1993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此后又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共十五大指出,要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十六字方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性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十六大报告又明确指出,“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进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在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的背景下,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家族企业以及乡镇企业也进行了公司制的改革。

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的同时,学术界也掀起了对公司研究的热潮。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在其起源和发展的漫长历史中,对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公司制这一在西方文化环境中行之有效的企业制度,在嫁接到中国后却百弊丛生,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难以与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相融合。针对这种现象,学人前辈除了从现实中寻找原因外,还更多地从历史中寻找解决的办法。方流芳先生认为:“如果以欧洲东印度公司与中国近代的交往为起点的话,中国试图了解和学习西方公司已有300多年的历史了,但无论是在大清帝国、民国政府,还是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到目前为止,公司的运用都未起到显著的效果。清末中国派往英国的第一位外交官提出,为什么公司这种制度在西方运用的很好,但到中国以后,却一筹莫展;为什么中国古代出现了晋商、徽商等很有成就的商人,但近代以后,中国刚引进公司,这就出现很多弊端。……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我们回到历史中去。”[4]张忠民先生也如是说:“如果没有对近代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和生成过的公司制度的了解,就会缺乏一种对当今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历史认识。……如果只顾及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制度的历史和理论,而忽略对近代中国曾经存在近百年之久的公司制度变迁、演进的历史考察,并且从中寻找出一些有益的历史启示,岂不是一种对民族历史的虚无。”[5]历史研究不仅是展现史实的重要手段,更应当为当今及未来的发展提供借鉴与启迪,即所谓的“知古鉴今”。只有“知古鉴今”,才能对历史发展有更深刻的了解,才能对今后建设和发展的目标有更清晰的认识,尤其是公司这种从西方引进的经济组织形式。分析其移植中国后的种种弊端及发展演变特点,探讨其与中国文化、经济、政治融合的深层原因,对于我国当今公司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都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和启迪作用。

(二)相关概念的阐释与界定

“近代”一词是学术界研究近代问题不可逾越的一个概念,但学者由于研究问题视域的不同,对此概念的界定也不尽相同。根据本书研究的特点,笔者基本上把近代的时间范围界定为从19世纪40年代的鸦片战争开始至20世纪20年代的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本书之所以这样界定,主要是以近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变迁来酌定的。鸦片战争后,公司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而渐入中国。中国的传统企业组织,无论是业主制还是合伙制,在拥有强大竞争力的公司面前都显得束手无策,于是中国人开始以传统企业组织为“砧木”来嫁接西方公司制这个接穗,这样就开启了近代中国公司制变迁的肇端,至20世纪20年代这一过程基本完成。所以,本书研究的时间也就截至20世纪2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公司开始了企业化的过程,这已不是本书研究的范围。

“绅领商办”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张謇利用官股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民营公司。具体来说,“绅领商办”就是由士绅(张謇)借助官股创建的民营公司。但为了避免官方对公司的无端干预,公司在创建之初,就确定了官、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协议,官方只能到期获取官利,不能委派官员在公司内任职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张謇作为总理,“介官商之间,兼官商之任”,以官府代理人和商股代表的双重身份从事企业的经营。后文对民营公司进行论述时,就是以张謇创建的“绅领商办”模式来探讨的。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对“绅领商办”的研究虽然延伸至20世纪20年代,但对其进行的法律解读则是以《公司律》为主的。原因是1907年大生纱厂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时,根据《公司律》的精神基本确定了“绅领商办”式大生纱厂的大政方针,此后虽有1914年《公司条例》的颁布,但对“绅领商办”式的大生纱厂进行法律规范的还是以《公司律》为主,所以本书对“绅领商办”式大生纱厂的法律解读是以《公司律》为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