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朴初对马列主义宗教观的认识
俞学明[1]
赵朴初先生(朴老)既是社会活动家,又是宗教领袖,他九十三年的生命,与近现代以来中国社会的风风雨雨结伴同行。这注定了他不同于书斋里的文人,他的理论和建议,更需要与社会现实、中国的宗教现实休戚与共,形成始于实践、高于实践的战略和战术性思考。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宗教的发展,中国宗教与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各领域的关系,都存在着一个拨乱反正的需求。作为宗教领袖,赵朴老不仅需要引领中国宗教尤其是中国佛教走出低谷,走上与时俱进的发展之路,更需要协调政教关系、宗教和社会关系,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推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进宗教法治建设,推进政教关系的和谐。朴老的这种身份意识和角色担当,使得他需要对执政党的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有深刻的理解。
朴老认同马列主义宗教观是党和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理论基础。正因如此,在他看来,正确理解马列主义宗教观对于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关系甚大。
一 对马列主义宗教观宗旨的梳理
近四十年来,中国主流的宗教观,表现为建立在对宗教“五性”的认识基础上,从“宗教鸦片论”向“宗教文化论”,到“宗教适应论”以及“宗教法治论”的转化。其中,“宗教鸦片论”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社会作用方面的基本论点,长期以来主导着人们理解和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
总的来说,“鸦片论”把宗教视作本质上是历史上的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其统治秩序的工具,是麻痹被压迫人民革命意志的精神鸦片。
确实,在马克思看来,“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要,它的具有通俗形式的逻辑,它的唯灵论的荣誉问题,它的狂热,它的道德约束,它的庄严补充,它借以求得慰藉和辩护的总根据”。[2]宗教的作用是为颠倒的世界提供感情上的安慰、道德上的核准和理论上的辩护,是为苦难世界提供神学上的辩护,使现实的世界在耀眼的灵光圈的保护下而神圣不可侵犯。
马克思认为,宗教给苦难中的人民以幻想的幸福,为人们身上的锁链装饰上虚幻的花朵,使人们精神上感到有所慰藉,因而宗教对人民的精神有着麻醉作用。马克思提出:“废除作为人民的虚幻幸福的宗教,就是要求人民的现实幸福。要求抛弃关于人民处境的幻觉,就是要求抛弃那需要幻觉的处境。因此,对宗教的批判就是对苦难尘世——宗教是它的神圣光环——的批判的胚芽。”[3]可见,在欧洲的具体情境下,马克思是把宗教批判当作社会批判的先导;在社会批判的立场上,因为革命的需要,对宗教造成信教者的“幻想的幸福”“虚幻的花朵”,从而使信教者失去改造现实社会的现实愿望和行动表示不满,试图呼吁信教者从这种“幻想的幸福”中走出,走向对现实苦难的实际不满和抗议。在马克思这里,“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更多的是从人民(尤其是信教者)的立场,否定宗教对人民现实苦难的解放作用,同时也承认宗教对人民确实存在着“精神鸦片”的积极效果,使人民可以减少现实灾难的痛苦感受;当地主和牧师手牵手时,它也可以成为统治者麻醉人民的精神鸦片。
这种“宗教鸦片”的实用价值,被列宁进一步提升和挖掘:“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的这一句名言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4]列宁在解释“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时,创造性地加上了“麻醉”两字,改为国人熟知的“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由此引申出:“马克思主义始终认为现代所有的宗教和教会、各式各样的宗教团体,都是资产阶级反动派用来捍卫剥削制度、麻醉工人阶级的机构”[5],“我们应当同宗教做斗争。这是马克思主义起码原则。这是整个唯物主义的起码原则,固而也是马克思主义的起码原则。”[6]列宁对宗教的理解,是与彻底批判和推翻政治统治的斗争相联系的。当时他正领导俄国人民开展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尝试,并通过现实的斗争取得了成功。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是一个形象化的比喻,但它被教条化地使用,变成了“宗教是资产阶级(统治阶级)麻醉人民的鸦片”这句话,成为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标准理解,也成为我们制定宗教政策的基本依据。于是,宗教被视为“毒品”、旧社会的残余,视为与先进阶级、先进政党、先进制度格格不入的异物,是与马克思主义对立的意识形态。正如1963年全国信教群众座谈会上形成的共识: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宗教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是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阶级利用的工具;宗教是压在信教群众头上的一座大山,是束缚群众的精神枷锁,是生产斗争的严重障碍;有计划地削弱宗教,促使宗教的最终消亡,“是我们整个过渡时期宗教方面的根本任务”。宗教在“文革”中损失惨重,也为后世落实宗教政策带来了无法估量的艰辛。
伴随着政治经济生活的改革开放和思想领域的解放运动,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了学术政治化对学术发展的巨大危害,80年代以来,对“宗教鸦片”说进行了重新反思和诠释。学术界曾围绕着马克思“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一重要论断展开争论,后来被人们称作南北“鸦片战争”[7]。这一争论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拨乱反正和解放思想,以“完整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名义而展开的。双方的争论不仅从学理上梳理了“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命题在马克思宗教观中的真实含义和地位,又从“鸦片”在中国近代语境中的特殊地位,启蒙、革命和批判主题在中国近代社会中的特殊语境等角度阐发了“鸦片”论对新中国成立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的影响原因,为新时代中国社会重新界定“宗教”问题奠定了基础,对当代宗教问题上的理论和实践造成了深刻的影响。“这场论争的根本意义在于它开辟了或标志着中国宗教哲学发展的一个新的时代的开始,即中国宗教研究和宗教哲学研究开始从根本上跳出了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的藩篱,开始驶入学术化的发展轨道,从而为中国宗教哲学的崛起和高歌猛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营造了自由、宽松的学术氛围。”[8]
正如吕大吉先生在所做的论战总结里指出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宗教观可以为我们的宗教研究提供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指导。但是我们决不能把马克思主义这个观点或那个理论当成现成的结论或永恒不变的教条,更不能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个别论断当成证明的工具。……马克思主义应该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既要敢于随时抛弃已被实践证明为错误的东西,更要不断研究新的问题,吸收新的营养,使自身得到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并不曾建立一个完整的宗教学体系,他们的宗教理论并没有穷尽宗教问题的各个方面,也不是绝对真理。对待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我们不能持宗教徒式的迷信态度,不能用经典作家的语录去代替对宗教的具体分析。”[9]
朴老也关注和参与了80年代以来的这类反思。朴老在各种场合对这些反思持积极的支持态度。这一论争极大地改变了主流社会过去那种对宗教普遍和绝对的否定态度。朴老既熟悉“宗教鸦片论”流行的背景和过程,也熟悉它给中国宗教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正本溯源,梳理“宗教鸦片论”与马克思“宗教鸦片说”的区别,对于实现国人在宗教问题上的思想解放具有重要意义。
朴老认为,以往宗教工作实践中发生的失误和偏向,从指导思想上来源于一个理论误差,即“把马列一些批判宗教思想信仰形态的论断套用在宗教实在整体上”[10]。“鸦片”的比喻,在马克思之前和同时都有,这个比喻是为了表明宗教产生的根源是现实的苦难,借宗教以派遣忧愁苦恼,所能收到的不过是如同鸦片的功效,因此,“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一语,不应看成是“向宗教进军”的热情口号。“笼统地提出‘自人类社会划分阶级以来,宗教就成了统治阶级用来麻醉人民的鸦片和维护剥削阶级的精神支柱’,而不对具体的宗教和教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所起的作用进行具体分析,这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不符合历史本来面貌。”[11]
朴老在梳理宗教鸦片论等对宗教发展的看法后,不断重申,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落实是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是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相适应。正面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才符合真正的马列主义宗教观。
二 对马列主义宗教观基本原则的概括
朴老提出,“党和政府宗教工作的对象、有关宗教的法律政策的对象,指的是宗教实在整体”。朴老把宗教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一定形态的思想信仰体系,第二个层次是一定形态的文化体系,第三个层次是具有同一思想信仰的人们结成的社会实体。[12]所谓“宗教实在整体”,是三个层次的总和,而且主要是指宗教社会实体。对于“宗教”基本内涵尤其是宗教工作实践中宗教内涵的分梳,是宗教领域中拨乱反正的开始,也是马列主义宗教观正本清源的开始。
朴老把马列主义宗教观归纳为四个重要原理:
1.宗教有其客观发展规律
朴老接受了五十年代以来,由李维汉提出、为政府和民众所接受的宗教“五性论”:“五十年代初,周总理和李维汉同志提出宗教有五性,即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和长期性。”[13]朴老认为,“我国宗教具有五性,即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复杂性,涉及群众关系、民族关系、国际关系,情况错综复杂,并将是很长很长时期存在的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14]朴老指出,宗教的产生、演变、发展乃至在长远的将来趋于消亡有其客观的规律性,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只有宗教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条件消除以后,它才会逐渐趋于消亡,这是一个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在它的根源没有消除的情况下,企图通过禁止人们信仰宗教的方式来人为地消灭宗教,这是不可能成功的。从政府管理上说,只能通过发展革命事业,促进宗教根源的逐步消除。宗教信仰又是属于人们精神领域的问题,人们头脑中的思想信仰的变化,也只有通过个人的自觉,他人不能越俎代庖。[15]因而,在当前的社会中,要更多地研究宗教的客观历史,要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朴老经常在谈话和研究著述中阐述宗教发展的客观历史,尤其是佛教,从印度佛教到中国佛教的发展,朴老如数家珍。“宗教的五性实际上就是重要性。”[16]这不仅意味着对宗教工作要重视,而且意味着对待宗教问题要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要充分考虑到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客观效果和影响。
2.宗教包含科学文化
朴老认为,宗教包含着丰富的科学文化内涵,在历史上甚至曾经是科学文化借以萌生、发展的必然依托和条件。在社会变迁中,宗教曾经发生过不同的作用。千篇一律地把宗教说成是反科学、阻碍社会进步的落后、反动的意识形态,是片面的、不公平的。
有关于宗教包含着文化,乃至“宗教是文化”的提法,对中国宗教界的拨乱反正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中,朴老的推动居功至伟。
“宗教文化论”的兴起,主要是由学界和教界推动,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后期文化研究、文化反思的热潮而展开的。“宗教是文化”的命题并非改革开放以后的创见,但在此之前,有关“宗教是文化”的认知,只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且其作用也仅仅限于统战和保护佛教文化少受冲击上。随着“文化热”的兴起和深入,学者们重新发现了“宗教是文化”命题的意义和价值,开始注重从文化的角度探讨宗教问题,揭示宗教与文化的关系,揭示宗教在中国文化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以文化研究带动宗教研究,在当时也是一个回避宗教问题的敏感性、营造共同对话平台的尝试。“宗教是文化”的提法,为学界进一步研究宗教问题提供了合法性论证,受到学者们的热情欢迎,并进一步在政府部门和一些官员的推动下,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此后,“宗教文化论”逐步代替了“宗教鸦片论”,尤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17]。
直接在这场“文化运动”中提出“佛教是文化”的是朴老。朴老积极宣传佛教的优秀文化,希望通过突出佛教的文化价值,缓和政治斗争对佛教和佛教文物造成的冲击和破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朴老还借助外力,推动人们对“佛教文化论”的接受。20世纪80年代初,赵朴老在《佛教常识答问》的再版序言中说:“这三个人,一是伟大的革命家(指毛泽东),一是著名的历史学家(指范文澜),一是当代的大科学家(指钱学森),所见相同,都承认佛教是文化,而今天还有不少人的认识水平和当年李银桥的一样。”
在《佛教与中国文化的关系》一文中,朴老从文学、艺术、建筑、科学、哲学、史学等各个领域全面地论述佛教文化,指出:“如何看待宗教和文化的关系,这是每一个民族在发展文化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佛教对中国文化发生过很大影响和作用,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灿烂辉煌的佛教文化遗产。”佛教文化已经融入中华民族传统的血液中,在中国各种文化构成中占据着不可分割、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人类文化发展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不可能完全割断。我们要汲取传统文化中一切有价值的精华来充实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新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也包括佛教文化在内。现在有一种偏见,一提中国传统文化似乎只是儒家文化一家,完全抹煞了佛教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抹煞了佛教徒对中国文化的贡献。”[18]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宗教是文化”这个观念,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佛教事业的发展获得了更大的空间。为了避免人们对“宗教是文化”产生误解,造成对宗教信仰的冲击,朴老在《在全国政协宗教委员会报告会上的讲话》中特别强调:“宗教包容丰富的文化内涵,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宗教是文化。从宗教的实在整体来说,它既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又是一种社会实体。从它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来说,它既是一种特定形态的信仰,又是一种文化形态。”[19]对“宗教文化性”作了界定,更为完整地将宗教的实在整体划分为宗教的信仰形态、文化形态和由宗教信徒结成的社会实体三部分。在这三种形态中,宗教的“信仰形态”是根本、是核心,是宗教的本质;而宗教的“文化形态”只是宗教“信仰形态”影响下的外在表现。朴老特别强调,宗教的这三部分都可以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3.政教分离原则
政教分离是马列主义宗教观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政教分离问题,朴老有很多描述,在一些场合,他采用的是“政教分开”的说法,并对此做了明确的界定。
他认为,“政教分开”是指政府主管部门与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职能分开。政教分离(政教分开)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另一方面是指国家不干预公民的宗教信仰与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政教分开的关键,在于理顺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同宗教团体按照自身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寺观教堂由宗教徒自己管理的关系,并使之制度化。
朴老指出,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强调其中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乃至否定另一个方面都是违背基本原则的,要坚决反对和制止“以教代政”的不法现象和“以政代教”的弊端。
朴老对政府管理宗教的职能目标做了界定,他认为,政府部门要改变行政机关化的制度和办法,真正把宗教团体办成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按照自身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享有自身的人事、财务、业务自主权的宗教徒的民间性团体。具体而言,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政府主管部门就宗教事务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不是管理宗教自身的教务和行政事务”。[20]在他看来,这种管理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督有关法律、政策在宗教方面的贯彻实施,纠正和处理有关违犯法律和政策的事情;另一方面,是监督社会其他方面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对待宗教。
朴老尤其重视宗教界自身的管理和发展,强调宗教界发挥对社会的积极作用,是保证政教分开的基础。
4.统一战线原则
“信不信宗教不是政治上的分野”。朴老指出,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团结信教群众为实现党的基本任务而共同奋斗摆在首要地位,这是马列主义宗教观的又一基本原则。
从这一原则出发,共产党强调“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的出发点,不是通过教育、行政、法律的手段“转化”宗教徒的宗教信仰,而应是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广大宗教徒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对于广大的宗教徒来说,只有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才能把他们团结起来”,否则,就会损害人民的大团结,损害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21]
从宗教的三个组成部分来说,不仅宗教实体、宗教文化可以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而且宗教思想信仰体系中的积极精神也可以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
朴老多次强调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即政治问题与宗教信仰问题、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与正常的宗教活动。如在1990年10月18日中国佛教协会部分常务理事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他特别指出,在恢复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政策时,常常会忽略宗教界政治上的稳定和进步,宗教在维护社会安定、增强民族团结、参加两个文明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发展对外友好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和做出的贡献。在1997年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上的发言中,他坚决反对把“非法”与“宗教活动”合并成一个概念。认为这种合并,容易造成界限的混淆,使得正常的宗教活动被随心所欲地视为非法活动,或者把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视作宗教活动。朴老特别重视用统一战线原则来统合宗教界人士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相协调、相适应。
三 提倡马列主义宗教理论的充实和发展
朴老强调马列主义宗教理论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和发展。他非常关注宗教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具体问题。在每一时期,都会立足于当时宗教发展的实际,清理与马列主义宗教观相违背的理论和提法。无论是从改革开放后对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不断解读和强调,还是此后对于“宗教是文化”的提倡,对宗教法治的推进,以及反复强调的对宗教理论问题的再思考,都可以看到,朴老不仅深入思考和理解执政党的主流宗教观,而且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教的变化,随着社会格局的变迁,积极重视理论的充实和发展,在积极的变化中引领着当代中国宗教的发展。
1997年,朴老在《在中共中央迎新春座谈会上的发言》中,特别提醒要正确认识和对待我国的宗教问题,说明了他对当今我国宗教的基本特点的认识。他认为,大量的事实证明,我国宗教从整体上和主流上看,已经日益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保证稳定的重要因素;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扩大开放的重要渠道。总体上说,宗教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助力而不是阻力;是党和政府可以信赖的同盟者,而不是异己力量;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构成部分,而不是精神垃圾。这是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不同的独特特点,也是当今我国宗教的最大实际,也是建国以来,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执行正确的方针政策取得的积极成果。
朴老对于当今我国宗教的基本特点的认识,正是对马列主义宗教理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期许。尽管他已经离开人世,但我们看到我国主流的宗教观,正进一步的正本清源,努力求同存异,发挥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价值,用宪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来保障宗教信仰者的合法权益,探索新形势下宗教治理的新向度,形成了宗教法治的基本框架。习近平在全国宗教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今后宗教工作努力的方向是“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强调要“坚持政教分离”,明确了政教关系的两个层面:“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和“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指出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具体目标是,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以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之后,《民法典》中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非营利法人的设立等等。可以看到,朴老的努力,为我国宗教工作的正常化、有效化提供了有益的探索,是我国宗教工作拨乱反正、有序发展的有力保障。他对于马列主义宗教观的充实发展的期待和提倡,也正是在对宗教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有着真知灼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为以后的宗教工作者、宗教研究者以及宗教信仰者处理政教关系、规划宗教的未来发展、进行深入的宗教研究树立了楷则。
[1]俞学明,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哲学系主任、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2]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2页。
[3]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第2页。
[4]列宁:《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47页。
[5]列宁:《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列宁选集》第2卷,第247~248页。
[6]列宁:《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列宁选集》第2卷,第250页。
[7]关于这场南北“鸦片战争”的过程和问题,请参见何光沪《中国宗教学理论研究回顾》(曹中建主编:《1997~1998中国宗教研究年鉴》,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段德智《中国大陆近30年来的宗教哲学之争及其学术贡献》(《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第1期)等。
[8]段德智:《中国大陆近30年来的宗教哲学之争及其学术贡献》,《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总第26卷)。
[9]吕大吉:《宗教学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第33页。
[10]《赵朴初文集》(下卷),华文出版社,2007,第1301页。
[11]《赵朴初文集》(上卷),第471页。
[12]《赵朴初文集》(下卷),第1301页。
[13]《赵朴初文集》(下卷),第1049页。
[14]《赵朴初文集》(下卷),第1041页。
[15]《赵朴初文集》(上卷),第472页。
[16]《赵朴初文集》(下卷),第1051页。
[17]关于“宗教文化论”的兴起过程,请参见陈星桥《关于当前佛教界几个思想理论问题的反思(中)》(《法音》2006年第3期)、吕大吉《回顾与反思:中国百年探索宗教—文化问题的思路历程——关于宗教与文化之关系的若干思考(之一)》(《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等。
[18]《赵朴初文集》(上卷),第697~702页。《赵朴初文集》(下卷),第801~808页。
[19]《赵朴初文集》(下卷),第1301页。
[20]《赵朴初文集》(下卷),第1044页。
[21]《赵朴初文集》(上卷),第4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