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排放:全球气候治理的道德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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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伦理学为什么要讨论气候问题

全球气候变化及其对人类带来的严峻挑战使得应对气候变化不仅是个科学问题,更重要的是它是一个伦理政治问题。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从直接原因来看,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在大规模的工业化过程中燃烧化石燃料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在大气层中聚积到一定程度后所产生的气候现象。但从更深层次的原因来看,则是人的贪婪本性在自由市场的推动下永无止境地追求物质财富所产生的结果。因此,当代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途径主要不是科学技术的革新,而是需要对产生气候变化的社会原因以及气候治理政策所涉及的公平、正义、权利、责任和义务等问题进行深刻的伦理反思。这种反思不同于科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家们的思考,它是要在科学家、经济学家的经验研究与政治家的政策选择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伦理道德思考的独特贡献在于,它要讲清楚人类为了避免严重的气候灾难而改变自己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以及制度安排的理由。也就是说,如果应对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被找到,那么,气候变化的伦理道德追问要为我们每个人不得不去接受的伦理和政治责任提供辩护。

一 伦理学为什么要讨论气候问题

气候变化的科学事实意味着,地球大气的环境容量给人类的温室气体排放设定了一个上限。在人类社会短时间内无法根本改变现有生产模式和能源结构的情况下,这种限制就引发了我们对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全球环境问题的伦理和政治思考。如果说基于环境的伦理思考(环境伦理学)侧重于解决的是人的生存意义问题的话,那么,基于环境的政治思考(环境正义论)则是侧重于解决人类如何合作以应对环境危机的问题。换言之,全球气候问题的凸显,使得我们认识到,人类再也不能无视环境问题的存在,只强调实现自己的理想生活的权利,而必须思考如何与生活在地球上的其他人一起,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进而言之,气候问题的出现集中凸显了地球资源稀缺和空间有限性(包括有限数量的不可再生资源,有限的净化生产活动所产生废弃物的能力以及地球有限的容纳温室气体的排放空间)与人的欲望之间的矛盾。正是这对矛盾决定了我们必须冷静思考并处理这样一些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己后代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后代的关系更多体现的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比如代际伦理、自然权利、责任伦理等),而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则更多体现的是一个政治问题,即如何分配全球稀缺的公共资源的问题。在当下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尤其要处理好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处理好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自己后代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与其说气候问题是个“科学问题”,不如说它是一个“伦理和政治问题”。

之所以不能把气候问题仅仅看作一个科学问题,是因为,气候问题背后所蕴含的是人类社会应该追求一种什么样的生活方式的问题,以及人与人之间对稀缺资源和环境负担的分配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任何有效的科学技术手段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气候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气候问题直接将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这一根本的哲学问题以一种极端的形式凸显出来。在人类现有技术条件下,燃烧化石燃料以获取能量仍然是人类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可改变的事实。这意味着,人类只要生存和发展,就必然会排放温室气体。一旦人们认识到温室气体不可能无限制地排放,大气层吸收温室气体的能力(排放空间)就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因此,拥有足够多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就成为关乎每一个人乃至每一个国家根本利益的头等大事,如果每个人乃至每个国家足够“理性”的话,那么,这必然会在国际社会引起激烈的经济和政治博弈,甚至会出现“公地悲剧”和集体行动的困境。因此,解决气候问题关键的是处理好人与人之间和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要处理好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必须找出一组合理的道德原则来界定每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决定每个人应得多少排放空间和承担多少减排负担。

当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主要是在两个方面展开,即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减缓气候变化指的是国际社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浓度控制在一个不至于导致全球大灾难的极限范围(空间)内。这就要求各国必须大幅度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而减少排放量就意味着减缓自己经济发展的速度,以及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而投入各种资源,这对于每个国来讲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问题在于这个负担应该由谁来承担?毫无疑问,正是当今那些发达国家在历史上排放的温室气体导致了今天的气候变化,发达国家应该为它们的“过错”承担历史责任。在这里,利用科技手段减缓气候变化是个科学问题,但如何分担由此带来的负担则是个伦理政治问题。也就是说,“减缓”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解决如何根据由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而导致的各国禀赋的差异,在排放权分配中公平地分担各自所应承担的减排义务。适应气候变化指的是国际社会必须采取措施适应气候变化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影响,以保护人类免受由气候变化所引发的各种灾难。这就要求各国要投入巨额资金建设各种基础设施、发展各种气候适应技术。所以,适应气候变化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合理地分配适应成本。发达国家基于历史上的大量排放,已然具有强大的适应能力,而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则主要由欠发达国家承担,而且它们本身的适应能力就很弱。因此,发达国家是否有基于正义的义务来帮助适应能力弱的国家,就成为当下国际社会讨论的一个核心的伦理问题。

同时,对气候变化的伦理与政治研究也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在气候问题上面临着双重压力。一方面,我国当前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经济发展与环境容量之间的矛盾、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与公民环境责任意识淡漠的矛盾、对资源爆炸式的需求与资源日益稀缺的矛盾以及人们的权利意识的增强与国内环境保护政策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另一方面,中国在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谈判中也将面临巨大的压力。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增长很快,并且成为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大国。[16]当前国际社会要求中国实质性地承担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义务的期望和呼声越来越高,即使是在发展中国家阵营内部,要求中国承担量化减排指标的压力也日益增大。美欧等发达国家虽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存在不少的分歧,但在要求中国承担量化减排指标问题上的立场则高度一致。发达国家还利用其强大的话语权不断制造“中国气候责任论”和“中国气候威胁论”来诋毁中国的国际形象,目的是用量化的减排指标来压缩中国未来的发展空间。对此,国内有学者担心,围绕着气候变化问题,可能引发新的国际反华浪潮。[17]中国如果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处理不当的话,经济发展空间和外部环境以及国际形象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如何在国际气候合作中占据道义上和政治上的主动地位并争取合理的发展空间将是我们今后面临的重大问题。它不仅要求我们发展出更为先进的技术以帮助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及增强我们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各种灾难的能力,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求我们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所提出的合理诉求和全球气候治理主张进行道德上和政治上的辩护,从而为我国赢得合理的发展空间提供让人信服的理由。本课题研究旨在从伦理学、政治哲学的层面反思和批判当代西方社会在气候问题上所持有的基本价值理念,分析国际气候政治经济博弈背后所蕴含的道德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为构建一个更加公平的全球气候治理协议提供理论上的论证。在本研究中,我们的基本立场是把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作为理论探讨的出发点,着重批判和反思由发达国家所主导的全球气候谈判中的不正义之处,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正当的权益做理论上的辩护。

二 国内外已有的研究及其主要观点

从国外相关研究文献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科学、经济、政治、技术、信息等多方面的优势,在气候变化的相关研究方面占据着主导地位。从研究范围上看,研究呈现全面性、多元性和跨学科性。研究主体中既有大学的教授,又有政府部门的退休官员,还有一些智库的研究人员和环保活动家。研究内容既涉及环境、能源和安全等“硬”的方面,也有有关伦理、国际机制和政策法规等“软”的领域;研究成果中有的以专著和论文集的形式出版,有的则是以咨询报告和报刊评论等形式发表,个别的还以咨询报告的形式供决策者参考。从研究路径上看,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政治学和伦理学三个方面。

自然科学界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及其激发的对气候变化的政治响应,直接推动了全球人文社会科学界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和重视。其中,首先关注气候变化的社会科学当属经济学。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经济学界就开展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关于提前采取措施预防气候变化是否合适的辩论,并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代价和气候变化有可能带来的经济代价进行了比较。由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前英国首相经济顾问尼古拉斯·斯特恩爵士领导的研究小组发布的两份研究报告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引起了广泛反响。2006年,受英国政府委托,斯特恩领导编写的《斯特恩回顾:气候变化经济学》正式对外发布。[18]该报告从经济学的角度着重论述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花费大量篇幅进行了减缓气候变化行动的成本与避免未来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经济损失的估算,以及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强调只有尽快大幅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才能避免全球升温超过2℃可能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并且减排成本并不高。

1999年,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分别发表了两份报告:《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京都议定书和以后的路》和《国家气候政策和京都议定书》。第一份报告将研究重点放在各国履行《京都议定书》所需要付出的经济成本上,以及议定书为了降低成本所提供的一些灵活机制。[19]这份报告将不同条件下主要国家为履行议定书所可能付出的经济成本进行量化,并提出由于这一领域存在高度不确定性,很难对这些成本进行比较准确的估算。《国家气候政策和京都议定书》这份报告则从各国国内角度出发,回顾了发达国家关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的状况,并提供了设计、评估和执行国家气候政策的分析框架,目的在于帮助这些国家的政府用尽可能小的代价实现减排目标。[20]

在世界银行出版的一份名为《京都议定书和二氧化碳排放贸易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的研究报告中,研究者同样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了各国履约所须付出的成本计算上。这份报告认为,附件一国家[21]实现减排目标的能力和意愿取决于减排的成本。考虑到历史和公平因素,发展中国家并没有承担明确的减排义务,但事实上最为便宜的减排地点应在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这样一个交易机制中,减排贸易不仅降低了附件一国家的履约成本,而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新的出口获利机会。这份报告得出结论说,发展中国家将从《京都议定书》中获得巨大利益。[22]

值得注意的是,在关于经济学的争论中形成了比较有代表性的、也是针锋相对的两派观点。例如,丹麦的统计学家罗姆伯格就属于“怀疑派”的代表。他对气候变化风险必定盖过其他一切风险的观点提出质疑,并认为试图阻止气候变化所付出的代价将超过任由它发生的代价;而“行动派”则主张借助先进的技术来解决经济增长与气候变化之间的矛盾,因此他们积极主张推动低碳利用技术的创新。但不管是哪一派观点,他们都持有强烈的唯科学主义倾向和乐观主义态度,认为环境问题本质上就是一个“科学问题”(一方面,诉诸技术创新解决生产的能耗问题;另一方面,诉诸经济制度的创新,以解决经济“外部性”问题和经济效率)。但是,主流经济学对无止境的GDP增长的迷恋,导致它根本无法认清目前全球环境恶化的事实。而大多数经济学家都乐观地把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无所不能的科学技术。

政治学方面的研究是气候变化问题的主战场,并往往与经济学紧密联系在一起。政治学的研究是更具实证色彩的研究,它主要是从国际政治的角度对国家安全、国家气候政策、国际气候机制的构建、国际气候谈判的策略问题以及国家间的公平正义问题、民主制度问题进行研究。

奥兰·杨在其所著的《环境变化的制度维度》一书中,分析了不同国际关系理论流派对《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条件和国际气候变化协议的效用的不同看法。支持集体行动模式的理性主义者将《京都议定书》构建的国际气候变化协议看作十分脆弱的,一旦缺乏主要国家行为体(如美国)的支持,这样的体制将不复存在;而社会行为派则认为一旦制度开始形成,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共有观念、社会化过程和制度文化将改变国家的行为,国家对机制的参与将改变它们对自身角色的看法,新的制度文化将指导国家的行为。[23]

内尔·哈里森在其《国际环境中的科学与政治》一书中,分析了科学界的研究成果以及人们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发展对于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制度形成的影响和作用。他认为,科学上的共识推动了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谈判,并影响了国际政治进程,而目前科学界对全球变暖前景认识的不确定性仍制约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和履行。[24]而马文·索罗斯在《科学和国际气候变化政策》一书中指出,由于不同国家领导人、公众对全球变暖严重性的认识有很大差异,以及不同类型的国家面临的首要任务不同,它们对国际气候变化制度的参与积极性也有很大不同。[25]

在《环境的政治:观念、激进主义、政策》一书中,内尔·卡特认为,《京都议定书》以及后续的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都不能令人满意地解决两大根本矛盾:一是发达国家之间在履约意愿上的分歧;二是谈判中出现的南北矛盾。他认为,这两大矛盾来源于人们熟知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之间的协调问题,即人们对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关注有时会超过对缓解气候变化的长期需求。他在论述国际环境制度的形成时,特别引人注目地提到了“主导国”和“否决国”对制度形成所产生的重要影响。他认为,制度的形成得益于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或国家集团的主导作用,它通过激励或强迫弱小国家支持条约的方式来推动制度的形成。美国虽然是最为强大的国家,但在环境制度方面的领导作用却经常为其他经济发达的国家所取代。对于否决国来说,没有它们的参与,国际制度即便形成,其有效性也大打折扣。有意思的是,主要的否决国经常也是经济发达的国家。他认为,主导国需要说服否决国,而这一过程经常涉及为否决国提供某种形式的妥协或激励因素。[26]在迈克尔·克拉夫特《环境政策和政治》一书中,作者也阐述了谈判中的激励机制,克林顿政府为使立场强硬的美国国会和工业界接受美国在温室气体控制上的国际义务,提出了同发展中国家进行排放额度的贸易来实现减排目标。[27]

《气候变化和发展中国家》一书详细分析了全球变暖可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危害、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成本以及京都机制可能给它们带来的额外收益和一定成本。[28]保罗·哈里斯编著的《全球变暖和东亚:气候变化的国内和国际政治》则着重分析了中国、日本以及东南亚各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所采取的外交立场及其国际、国内动因。[29]R.杰克逊编著的《减缓气候变化:灵活机制》[30]一书较为详细地论述了京都机制中的三大灵活机制给不同类型的国家可能带来的不同影响。这本书中,《排放贸易如何使发展中国家受惠》一文指出,《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排放贸易制度不仅将使发达国家受益,也将给有关的发展中国家带来可观的资金流入,从而刺激它们经济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书中收录的《京都议定书和发展中国家》一文指出,即使对于那些没有明确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也会受到发达国家国内减排措施(如限制化石燃料的使用)的扩散效果的影响。相比较复合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那些严重依赖能源出口的发展中国家将承受更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不加限制的京都灵活机制尤其是排放贸易机制的使用也将给某些发展中国家带来一定好处。

政治学的研究另一方面是更具理论批判色彩的研究。在这方面,很多学者都注意到了气候变化与自由的关系。安东尼·吉登斯的新作《气候变化的政治》[31]比较典型。他在书中强调,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国家比技术和市场所能发挥的作用更大,并主张国家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必须将一种长远的视野引入政治,必须有某种进一步的计划。而戴维·希尔曼则在《气候变化的挑战与民主的失灵》[32]一书中进一步发展了吉登斯的观点,他认为自由并不是最根本的价值,它只是众多价值中的一种,生存才是更具基础性的价值。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主张环境难题需要政府走向一条更具权威性的道路。生态社会主义的一些学者也涉及气候变化问题,如著名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家乔尔·科威尔的《生态社会主义:全球公正与气候变化》以及安迪·基尔密斯特的《生态学和气候变化:新自由主义的策略和社会主义者的回应》等[33]都是这方面的代表性著作。科威尔认为,为了延续生存,根本的问题不是技术性的,而在于我们改造自然和消费劳动成果的方式,在于坚持生态社会主义的时代精神。和科威尔一样,大多数西方左翼学者的基本立场是:借助现有资本主义制度在解决气候变化方面的无能来彻底否定资本主义制度并严厉批判这一制度背后的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并且,随着各方面研究的深入,气候变化将越来越成为人们批判资本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有力武器。绿党政治的兴起就是一个典型代表。绿党政治的兴起极大地改变了当代世界的政治格局。

相对于政治与经济而言,伦理学方面的研究是气候变化问题研究的一个新的视角,还属于起步阶段。从现有的研究内容来看,气候伦理学基本上是生态伦理学的延伸,但气候伦理学至少在两个方面与以往的生态伦理学有别。一是它极大地提高了生态伦理学的重要性,因为过去的生态伦理学基本上局限于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其主题是批判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但气候变化使得传统的生态伦理学关注的对象发生转变,气候伦理更关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紧张使得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变得异常艰难,并可能使得任何有效的技术手段变得无效。二是气候伦理牵动了国际层面的伦理问题。以往的生态伦理学基本上忽视或轻视了国际层面的生态治理,而气候伦理学最关键、最具争议的就是如何在国际层面实现公正、平等、协调一致,如何在国际层面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因此,目前气候伦理学方面的文献,大多是以全球层面的伦理问题,尤其是以国际环境正义为主题。例如,埃里克·波斯纳和戴维·韦斯巴赫在《气候变化正义》[34]一书中,深入分析了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正义问题。他们站在美国国家利益的立场上,认为国际上往往以经济实力和历史责任为由,要求美国大力减排、给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支持,其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其中涉及的正义问题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由此,波斯纳和森斯坦恩得出结论:一条适宜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路径应该以福利主义思想为基础,而矫正正义的思想则与之无关。

2001年美国政府不顾国际社会的反对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之后,国际气候政治中的价值、道德、正义和公平等伦理问题迅即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2002 年,唐纳德·布朗的《美国炎热:美国回应全球变暖的道德问题》[35]就是这方面的代表性著作。布朗认为,以往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一直局限于能源、环境、经济发展等“硬性”方面,从而忽视了对于该问题的道德、公平、正义等“软性”因素的关注。并且认为,美国在气候问题上推卸责任的行为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而建立气候变化问题的道德维度是继续推进国际气候谈判的关键所在。如果说布朗的著述主要围绕美国自身的道德问题进行批判的话,那么汤姆·阿萨纳斯卢和保罗·贝尔的研究则从一个更宽广的层面对气候变化问题中的另一个伦理问题,即公平问题进行了分析。他们在《致命炎热:全球公平和全球变暖》[36]一书中强调,气候治理中的公平(不是小小的改变,而是南方国家人民真正的发展性公平)是不可或缺的。两位学者认为,面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危害,人类必须寻求一种公正的可持续发展路径,这种路径不仅是为了富人和强者,也是为了穷人和弱者;不是植根于地方角落,而是面向全球各地。蒂蒙斯·罗伯茨和布拉德利·帕克斯则在《非正义的气候:全球非公正、南北政治和气候政策》[37]一书中分析了富裕国家和贫穷国家之间的“不公平”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所产生的消极作用。他们指出,全球“不公平”削弱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性努力。从根本上来说,气候变化是一个“不公平”问题,它的解决很可能需要借助非常规的甚至是极端的政策干预。不过,罗伯茨和帕克斯也提出了中肯的建议,那就是发达国家援助发展中国家,使后者走上更加公平的、经济上可持续的低碳发展之路。他们认为这才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真正出路。

虽然“公平”是国际气候政治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它对于达成任何有意义的气候变化问题解决方案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现有文献中,多数研究者只是泛泛而谈,并没有细究“公平”的含义。英国廷德尔气候变化研究中心的六位美国学者在《气候变化适应中的公平问题》[38]一书中则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该书所指称的“公平”包含“分配性”公平和“程序性”公平两个方面,前者是指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在空间上的分布是不均衡的,这些负面影响对各国人民的生活质量、经济福利及安全的影响是不尽相同的,要区别来对待;后者是指由于历史上的和当下的不公正性,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谈判中缺乏维护和实现自身国家利益的能力。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异质性也往往导致它们在国际谈判中各谋其利,从而无法形成团结的集团向发达国家讨价还价。“分配性”公平和“程序性”公平问题经常相伴而生,难以分割,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机制改革、形式扩展等问题,都会涉及这两个方面的“公平”。上述著作所提及的“公平”、“不公平”及“分配性”公平和“程序性”公平等分析模式,对于理解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谈判问题上的矛盾,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谈判地位、谈判行为和政策立场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近年来,尤其是《京都议定书》签署之后,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开始受到国内学术界的重视,并逐渐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其研究群体主要集中在经济学和国际政治学阵营[39]。其研究主题主要集中在如何调整经济结构、发展低碳经济这一经济政策问题和如何应对国际气候谈判这一国际政治问题上,研究的出发点很大程度上是在政府意识形态的主导下如何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在国际政治经济博弈中如何进行政策策略的辩护。所涉及的问题也主要集中于与气候变化问题相关的国际正义问题。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基本没有对气候变化所涉及的减缓和适应问题进行伦理学和政治哲学层面的基础性分析,如崔大鹏对国际气候合作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潘家华对国际碳预算方案的研究;雷毅结合气候问题对国际正义的研究;龚向前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国际气候谈判原则的研究;何建坤把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的全球大气环境容量视为一种可以行使主权的“产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效率和公平探讨了国际社会对这种“产权”的“两次分配”原则;王正平对西方利用所谓“全球问题”搞环境利己主义的批判等都属于这类研究。

从全球正义的视角对气候问题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探讨也开始得到部分学者的重视[40]。李春林认为,北方发达国家长期大规模排放温室气体所引起的全球变暖正在富国与穷国、富人与穷人之间制造生存不平等和发展不公平,为了促进气候系统的正义之治,有必要在气候责任指数、气候能力指数和气候脆弱指数三大国别性气候指数基础上设计气候正义的实践模式,以在气候变化时代促进国家间和个人间的发展公平。徐玉高、何建坤认为,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指导思想上,要体现在21世纪末把全球气温升高控制在工业革命前的2℃以内,而要实现这个人类共同的目标,就必须在遵循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基础上,要求发达国家必须率先采取行动,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创造条件。王苏春、徐峰则认为,不论是坚持气候资源与责任公平分配的分配正义抑或坚持溯及既往的矫正正义,还是强调世代公平的代际正义抑或强调种际和谐相处的种际正义,都只能在单一维度上得以阐释和解读,而无法涵纳时空向度上的所有正义关系,而只有将气候“类正义” 看成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目标走向,才可以应对当前气候变化领域中的“道德缺环”问题,以终结气候伦理场域的无政府状态,而且能够为建立新的气候变化条约奠定理性共识,为唤起绿色现代性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动力。王建廷则认为,气候正义不是简单的排放权的界定与转让问题,它要求运用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原则对不公平分担减排责任的现象进行平衡处理,并认为中国固然应当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减排,但同时要坚持发展权优先的观点,与工业发达国家展开有理有节的谈判与斗争,争取最大限度地实现矫正正义。史军认为,历届世界气候大会难以达成有效的全球气候协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各国从经济利益出发,纠缠于历史与现实责任的分担,未能充分探析全球气候治理的伦理原则,使全球气候治理缺乏共识性的伦理基础。全球气候治理要取得成功,各国必须首先就相关的伦理原则达成共识。伦理原则可以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一个道德评判框架,并规定不同国家与群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些伦理原则可以按从消极到积极的顺序建构,依次是:为保障基本生存与发展排放权的“非伤害原则”、为维护代内气候正义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促进代际气候正义的“风险预防原则”以及为实现全球气候正义的“能力原则”。杨通进则从另外的角度对应对气候变化的伦理原则做了深入分析,他认为,对国际社会影响较大的分配排放权的四条伦理原则是历史基数原则、历史责任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和平等主义原则,而这四条原则各有其合理性及其局限,只有全球正义原则较为理想地综合了这四条原则的优点,是分配排放权的最为理想的伦理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从事伦理学研究的学者介入气候变化问题讨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环境正义”这一研究主题之下将其当作一般的环境伦理问题加以研究。[41]如刘湘溶、曾建平认为,所谓环境正义就是运用正义理论的一般原理去处理各种利益主体在生态问题上的利益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生态伦理中“人与人关系层面的人际正义(包括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国与国关系层面的国际正义以及人与物关系层面的种际正义”。李培超则提出,实现利益公正作为环境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并提出环境正义涉及四个层面的利益关系: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男女正义和人地正义。从总体上来看,学术界对“种际正义”和“人地正义”还存在分歧,但学术界普遍承认,环境伦理学中的正义问题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划分为“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

基于以上的理解,国内学者对“代内正义”的研究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例如,李培超通过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矛盾的分析,提出“代内正义、谁之正义”的问题,并主张用建立在全球性利益基础之上的“全球性正义”作为环境问题上的代内正义的内涵,通过全球的个体和民族的有责任的参与和对话来形成和把握“全球正义”的尺度。雷毅也提出,正确认识和处理国际公正问题是有效解决包括气候变化问题在内的环境问题的基本前提。他将环境伦理的国际公正概括为三个方面:环境资源所有权或享有权分配方面的公正、依托于环境资源来获取经济利益和承担经济成本方面的公正、为保护环境而建立国际经济政治制度方面的公正。

从发展中国家立场来研究环境正义问题是国内学者研究的一大特色。例如,王正平在批判西方国家环境利己主义的基础上提出:探究国际层面的环境正义问题,建构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伦理模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任务。曾建平则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出发,结合贫困与环境、人口与环境、绿色壁垒与环境保护问题对环境正义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