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税收与收入分配
税收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关于税收和收入分配的关系的研究,我国学者分别从理论和实证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下面我们对其进行简要的回顾。
一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
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上,一部分学者分析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定位,另一部分学者则侧重于分析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弱化的原因和对策。
一部分学者研究了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定位。霍军(2002)指出国民收入分配是由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3个层面共同组成的复杂系统和过程。经济公平与税收中性是税收分配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定位及效用,社会公平与税收调控是税收分配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的定位及效用,伦理公平与税收豁免是税收分配在国民收入第三次分配中的定位及效用,并用国际标准对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差别做了基本判断,并借鉴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国际经验,提出了重构税收分配调节机制,实现居民收入分配合理化政策建议。马国强、王椿元(2002)指出税收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政府应从逐渐扩大税收收入的规模、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提高直接税所占税收总额的比例、改革财产税的税基、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入手,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中国税务学会课题组(2003)提出了我国的税收改革应从改革分类计税模式、重新设计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优化税率的结构等方面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从提高财产税的税基、统一自用和出租房产的税收负担、采用房产评估价值的方法作为计税依据等方面来逐步完善财产税制度;另外应从加强个人收入的监控、扩大税收宣传力度、推进税收信息化的建设等方面来加强税收的征管;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税,建立系统的、综合的个人收入调节体系;同时也要注意税负转嫁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刘尚希、应亚珍(2004)指出在功能定位上个人所得税有主次之分,其最基本功能是收入,派生功能是调节功能,并根据我国的税制环境,对比分析了我国的累进税率和单一税率在个人所得税调节方面的功能,认为累进税率增加了征收成本、强化了偷逃税动机、降低了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同时也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另外也指出单一税率与我国的税收环境更相适应,因此单一税率应是实现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最佳选择。刘丽坚(2006)通过回顾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过程,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应是“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兼顾筹集财政收入”。在分析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时,也提出了我国政府应建立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案。刘丽坚、姚元(2008)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是再次分配和高收入环节,并提出要对低收入者采取积极的税收扶持政策,同时应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并开征社会保障税等措施。徐进(2006)提出应通过有选择地对不同商品课税或是不课税、课轻税或是课重税,因为商品税也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因此应把增值税作为进行普遍横向调节的主体税种,同时把消费税作为纵向调节的主体税种,而其他商品税都应在此框架下作为补充的税种。安体富、任强(2007)从国民的三次收入分配角度详细分析了我国税收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中的功能和机制,并强调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的调节作用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中都能体现出来。贾康(2008)指出我们应首先区分收入分配差距产生的详细原因,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应根据不同的收入来源采取不同的分类、分层的政策和制度,推动深化改革的力度、转变机制,另外再配以必要的收入再分配的调节措施,若只讲调节而不注重制度建设是远远不行的。谷成(2010)认为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累进综合个人所得税在发展中国家里面临更高的管理成本、遵从成本、经济成本和政治成本,因而可能不是发展中国家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最优策略。而对于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应当是在合理确定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税负水平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家庭人口数量及就业状况对费用减除标准加以细分。在商品税方面,对日常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将更多奢侈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对与低收入群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免征营业税。
另一部分学者则研究分析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弱化的原因并提出了对策。钱晟(2001)认为我国目前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个人初次收入分配阶段上的不规范,因为税收调节只是一种事后调节,仅能起到一种矫正的作用。而当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时有累退的倾向、税种设计也较为单一等问题,因此难以实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预期目标。另外流转税所占比重过大、所得税所占比重过小的税制结构也造成了税收的公平性分配功能弱化,限制了其公平分配职能的发挥,因此我们应着眼于整个税收体系的建设,综合运用多种税收手段,建立合理的、多环节的、多税种的、立体式的税收调节体系。胡鞍钢(2002)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征收办法的“制度失效”是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具体表现为城镇居民实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远低于其名义税率、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和GDP的比例都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阶层的收入,来自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的比例却很小,私营经济的税收贡献低于其经济贡献,偷逃税现象相当普遍。财政部科研所课题组(2003)指出我国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由于过分注重对货币收入的调节,而忽视了对财富的调节,这种税收模式突出表现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较低、级距小、级次较多、边际税率较高,另外调节个人财富的税种基本上没有。张文春(2005)通过研究发展中国家利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再分配的状况,指出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规模太小、效率比较低且征管成本较高,这些原因导致其对改善收入分配不公几乎起不到作用,同时也指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同样也不明显,政府应采取以低收入为目标的财政支出计划和其他的政策措施。任寿根(2005)认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应大力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使其逐步成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并提出应将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和房产税相协调配合的观点。蒋晓蕙、张京萍(2006)分析了税制要素、税制模式、税种结构对收入分配调节的不同效应,以及避税行为、税式支出、税负转嫁、税收指数化等对收入分配效果的影响。张志等(2006)对税制的逆向调节问题从地区收入分配差距的视角进行了研究,认为是我国的主要税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税源产生地与税收实现地的不一致性,导致我国地区税收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速度大于其经济发展差距扩大的速度。张斌(2006)从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即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资源税等具体税种、税式支出、税收征管等角度分别阐述了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认为从长期来看,税收调节收入功能的实现依赖于税制结构的调整,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征管水平决定了流转税的主体地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难以根本改变的。同时他也提出了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税收措施:降低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税率,减轻低收入阶层的流转税负担;调整消费税结构和征收范围,提高消费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征管,逐步采取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实施社会保障费改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制;完善财产税体系;改善征管环境,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税收征管。汤贡亮、周仕雅(2007)指出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发挥的主要原因是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税源难以准确地被掌握和界定,提出应逐步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拓宽税收的税基、降低税率的改革,同时也指出了影响个人所得税税基拓宽的主要因素有人们对纳税的理解和认同、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收入水平、征收成本和征收力量等。阮宜胜(2008)认为近年来税收收入的超常增长和税收的调节乏力及逆向调节扩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并认为减免税过多过滥、税种缺失、“计划任务”征税等是导致税收调节乏力甚至是逆向调节的重要原因。孙玉栋(2009)分析了我国主体税制的税收政策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认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主体税制的税收政策对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也存在调节累退性、调节力度弱化、低收入群体负担重等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居民个人税收负担累退性较强、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力度不够等,并从法制环境、征管环节、税制调整等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蔡红英等(2009)从理论和实证方面分析了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和税收,指出我国当前宏观税负水平并不算重,但随着GDP的增长,宏观税负增长速度表现出过快的特征;过高的非税收入弱化了政府调控国民收入分配的能力,税收未能在国民收入分配调控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并提出了从规范政府收入机制与支出结构、调整税制结构等方面入手,完善税收对国民收入的调控功能。
二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实证分析
在实证分析方面,得出的结论也各有不同,基本上有以下几种。
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不明显。刘怡、聂海峰(2004)根据城市住户的调查资料,分析了目前我国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这三项主要的间接税在不同人群中的负担状况。研究结果发现,低收入人群家庭中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比重要大于高收入人群家庭,而高收入人群家庭中负担的营业税的比重要大于低收入人群家庭,总的来看,整个间接税是呈近似比重负担的,因此,间接税恶化收入分配的状况并不十分明显。王剑锋(2004a)构造了一个流转税影响个人收入分配的理论模型,并根据此模型分析了我国各阶层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数据:认为低收入阶层的流转税负担显著高于高收入阶层,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个人所得税对超额累进税率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另外,王剑锋(2004b)使用《中国统计年鉴》的公开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进行模拟和测算,得出我国现行的对工薪所得课税的税率结构与职工工薪所得分布实际情况明显不对称,造成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上的有效性不足。李绍荣、耿莹(2005)以我国31个省份1997~2002年的数据为样本,估计了我国的税收结构对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的影响,结果表明,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和税收体制下,所得税类、流转税类、财产税类和资源税类份额的增加会提高资本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市场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而特定目的税种和行为税种份额的增加则会缩小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这说明在中国现阶段的经济中,有必要对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进行结构和职能两方面的改革,使这两种税能够体现社会公平的税收职能。
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起了一定的作用。周亚等(2006)通过模型分析了征税行为对征税前后基尼系数的影响,讨论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结果得到当税后基尼系数大于税前基尼系数时,只有征收个人所得税才能对收入分配起调节作用。王亚芬等(2007)计算了我国城镇居民税前、税后的总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基尼系数,同时也计算了各阶层的平均税率,最后建立了计量模型从多个角度分析个人所得税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认为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虽然扩大,但没达到两极分化,2002年以后个人所得税逐渐发挥了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对高收入阶层课以重税,同时增加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是改善目前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行之有效的措施,税收政策和其他社会保障的收入分配政策相结合,可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一些学者运用实证分析方法研究了我国税收影响收入分配差距的原因。王小鲁(2007)根据对我国2005~2006年几十个市、县2000多名居民的收入进行了家庭收支调查,推算出我国城镇居民中没有统计到的隐性收入竟然高达4.8亿元,并且主要发生在10%的高收入户的城镇居民家庭,无法对这些“灰色收入”进行有效的税收监控是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刘小川、汪冲(2008)分析了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对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研究发现,地区间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累进性已经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而经营性和财产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地区税负差异状况比较严重,存在较多的不公平性,呈现累退性。赵震宇、白重恩(2007)通过建立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对1978~2004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异曲线的周期性变化进行了解释,并对政府税收是否能有效影响收入分配差距做出回答。结果表明,在市场出清的情况下,工业品生产过剩导致的经济危机会成为调整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的内生因素,而政府对工业品和农业品所采取的不同税率政策也会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程度和发展速度。于洪(2008)根据我国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数据进行分析,认为城镇居民中低收入群体对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的需求弹性较小,且对食品类需求价格弹性为正值,而高收入群体却对医疗保健类食品、交通通信类的需求弹性较小,因此我们应在深入详细分析消费者行为并在把握价格变化及弹性状况的基础上,最终确定消费税税负在不同收入群体的归宿和消费税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