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民工群体的力量
对工人阶级的形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当工人作为像鸟一样自由的劳动者被投放到生产过程中时,一方面是资本家通过加强劳动过程管理、引进生产技术、改善工厂组织等方式,日益对工人的“活动劳动”施加严密的控制;另一方面则是工人日渐认识到自己在生产过程中的结构位置和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逐步有组织地斗争反抗,从自在阶级走向自为阶级。[1]埃里克·怀特在《工人阶级的力量》中认为,工人阶级的力量分为“结社的力量”(Associational Power)与“结构的力量”(Structural Power)。所谓结社的力量是工人形成集体组织的各种权力形式,即工人阶级形成自己的组织,通过各种集体行动表达自己诉求的能力。所谓结构的力量是工人简单地由其在经济系统中的位置而形成的力量,即讨价还价能力,一种是“市场讨价还价能力”;另一种是“工作现场讨价还价能力”。前者是指工人在求职时对于工资待遇的议价能力,以及是否接受企业雇用;后者是指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利用自己在劳动环节上的不可或缺性所形成的有可能中断生产的能力,如怠工或停工。[2]西方国家工人运动主要是通过工人的“结社力量”来实现的。
关于工人阶级的力量,劳动关系理论也有讨论。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双方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的相互交织。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存在潜在的力量和权力较量、合作与冲突。力量、权力、合作与冲突共同构成了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对于劳动者而言,关系力量有很多种,尤以退出、岗位、罢工三种力量最为重要。退出与岗位的力量等同于“结构的力量”,罢工的力量类似“结社的力量”。对于资方或管理方而言,它们也有这三种能力,而且力量更强大。
农民工群体是转型期中国的特殊群体,受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的影响,其存在具有长期性,构成中国社会结构的第三元。[3]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课题组在《当代中国社会流动》一书中认为,农民工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在我们的社会已经崛起,它被称为“新工人阶层”。该书还指出,农民工的集体意识在增强,维权意识在提高,社会参与意识与社会组织化程度在提高。[4]2004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发文称,农民工是中国产业工人的一部分。国务院研究室农民工课题组在《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认为,农民工在数量上已占中国产业工人的一半以上,是产业工人的主体。[5]沈原在《社会转型与工人阶级的再形成》中认为,农民工是转型时期出现的“新工人”,与老工人(国企职工)相比,新工人的力量体现在“结构力量”上,而老工人的力量体现在“结社力量”上。[6]本书进一步引申,认为2004年以来爆发的“工荒”就是农民工权利意识提高的标志。
过去的研究认为,中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在与雇主谈判时没有“讨价还价能力”。他们因怕失业而放弃在劳动冲突中对正当权利的争取,甚至根本不敢对抗资方的种种侵权行为,对资方的侵权行为大多抱忍耐的态度。劳动力的这种供求态势,造成了劳动力市场上的“寻低竞争”,在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上则表现为越来越低的工资、越来越长的劳动时间、较少的劳动保护和低覆盖率的社会保险等。此外,还有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内容不规范,且得不到有效落实等。但自2004年东南沿海出现“工荒”以来,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讨价还价能力正在增强。关于“工荒”产生的原因,主要的观点认为是劳动力供给的结构性短缺,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中国劳动力供给开始呈下降趋势,劳动力成本上升,“刘易斯拐点”出现[7]。也有观点认为是农业增收导致农民工回流,以及农民工权益受到侵犯导致其流动性增强,即“制度短缺导致劳工短缺”[8]。面对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大多数人选择“忍气吞声”,做沉默的大多数;其次是选择向管理阶层反映,向政府部门投诉;再次是选择“离职走人”;很少人选择以集体罢工或谈判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9]关于“工荒”的影响,有学者认为企业将不得不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待遇,但同时会造成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解决“工荒”问题,学界普遍认为应该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改善他们的福利待遇以及工作和生活环境,企业应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为工人提供更好的权利保障,政府也应该出台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工的权利,加强工会的作用,等等。
本书借鉴埃里克·怀特有关工人阶级的力量理论,并以此理论为指导来研究当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研究主要是从新时期“工荒”以及农民工频繁跳槽等现象入手,资料主要来自新闻媒体报道的深圳富士康个案以及泉州等地民营企业的实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