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2002—2007: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动期
十六大以来,中国法治发展突飞猛进,依法治国进入深入推动期。科学发展观的确立与落实、依法执政与执政能力建设、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与深化拓展、十七大召开,都值得法治发展史加以记载。
(一)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建设
科学发展观是一种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它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是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脉相承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8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第一次把法治建设与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提出“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关系到中国法治的未来发展。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发展观对我们认识、思考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根本目的、价值取向、发展基础、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和发展步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世界各国具有不同的国情,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不会只存在一种单一的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走自己的道路,不能照抄照搬西方法治理论与法治发展模式。法治作为一个社会的子系统,同样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的运行,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都有自身的规律可循,都必须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法治与经济、社会、文化之间存在会通交流,形成互动关系。法治既不能超越经济社会发展,也不能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法治既不应固守传统的城堡,也不应拒绝借鉴外来文化中的有利要素。因此,法治建设与发展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出发,吸收外来文化中的有利要素,挖掘整理传承中国文化传统中的有利要素,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
中国法治发展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推动和保障作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决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必须通过立法设立决策程序,保证决策向民主化与科学化发展;必须设定法定程序纠正决策失误,及时追究责任、挽回损失。宪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决策程序,框定了法律自由裁量权,并对决策失误行为规定从行政责任到刑事责任等责任追究措施,为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切实而有效的保障,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执政与提高执政能力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为目标,提出科学、民主、依法执政的三大目标。依法执政是党执政转型的三大目标之一,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进一步探索和深化,是从依法治国出发对党执政转型提出的必然要求,是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依法执政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丰富和发展,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注入了新的活力,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应当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一环。[13]理解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关系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在全社会形成尊崇法治的氛围;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第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期内,重视政策而轻视法律,依靠政策而不是法律治理国家,依靠人治而不是法治推动社会变迁,最终导致“文革”悲剧的产生。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反思“文革”的基础上开始重视法制,并开始漫长的治理转型过程。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并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只有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才可能成为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治国理政方略。第三,依法治国为依法执政提供氛围,对依法执政提出新的时代要求。依法执政随着依法治国的发展而形成和不断完善。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是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深化认识,伴随的是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转型。1982年“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97年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十六大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真正落实依法执政,我们党在执政方式上应当实现三大转变:从主要依政策执政向主要依法律执政转变;从强调严格遵守法律执政向既严格遵守法律,又主动创制和运用法律执政转变;从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与领导国家法治建设分头实施向两者同步推进,统一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变。[14]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促进依法执政,促进党的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不断提出新的时代要求和使命。
根据《决定》的精神,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改变领导方式,树立法治观念,推动法治建设:一是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包括立法、司法、普法、依法治理等,推动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崇法治、依法办事的观念;二是切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通过法治建立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办事,依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夯实司法的各项保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促进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做出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决策,是对全党新的重大考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规则需要法治化。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法治需要进一步发展,才能为构建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则提供保障。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法制建设与经济发展,二者在互动中不断实现发展和进步。从计划经济到商品经济再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今天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不断创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之中。过去的十年,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需要特别提到的是物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是2007年制定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现代世界各国,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美誉。我国2007年制定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立法宗旨是: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反垄断法规定严禁行业协会垄断,禁止行业协会组织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禁止经营者达成各类垄断协议。作为我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出台将对中国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是我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一部重要法律。
二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这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物权法经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历经立法机关八次审议,最终获得通过。它被视为我国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典范,被视为民生立法的代表,被视为物权观念勃兴和私法精神生长的象征。《物权法》共5编247条,规定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基本内容涵盖不动产登记、居民住宅权等方方面面。它的制定与实施对于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推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与深化拓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认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而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1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依法执政和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和谐认识得更加深刻和全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回答“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极为重要的问题。它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原则和法治制度的宏观把握和整体认识,既是一种高层次的认知形态,又是一种现实化的实然状态。[16]根据中央部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基本内容。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理念要求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做到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执法为民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尊重和保障人权,权为民所赋,应当确保权为民所用,确保权力为维护、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公平正义要求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服务大局理念要求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法治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党的领导要求坚持并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党的领导下推动法治建设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核心要求,价值同向、本质一致。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法治保障,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法治时代,我们需要更加重视运用法治来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目前正处于深化拓展之中。深化拓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如下。第一,对象拓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在全社会普及而不限于政法机关。政法机关是法律实施机关,他们必须带头模范地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能仅仅限于他们,应当普及全社会,使法治信仰深入人心。第二,内容拓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这一内容需要拓展,更多地覆盖全社会,将全社会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意识涵盖进来。第三,层次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深度挖掘,与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联系起来全面深入地认识。十七大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是我们党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化拓展的又一重境界。弘扬法治精神要求自觉尊崇法治,依法办事;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求依法制约和监督权力,保证权力正确运行;要求自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一言以蔽之,要求把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推动改革开放与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
(五)2004年修宪与中国法治
2004年修改宪法是继1999年修宪以来对宪法的再次修订。根据中央的部署,2004年修宪的任务是把十六大提出的理论创新、战略性的根本方针政策通过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2004年修宪是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是历次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的一次。
对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改,及时地把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成果固定了下来,这有利于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为各项立法提供宪法依据。2004年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三个代表”入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是根本法对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与法治建设举什么旗、走什么路、靠什么理论指导的政治确认。
第二,人权入宪。人权、民主、法治是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建设不断取得重大成就。从1991年以来,国务院新闻办每年发表人权白皮书反映人权建设状况。1997年十五大报告已经提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修宪,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宣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当代中国,正如《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指出的,人权得到了可靠的法制保障。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第三,宪法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是对执政基础认识的深化。新社会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改革开放以来产生的积极社会力量。宪法确认新社会阶层等政权基础,扩大了人民民主专政的联盟范围,这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认识的深化。
第四,宪法规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十六大提出政治文明,并指出政治文明是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宪法确认政治文明,并表明要全面推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这是当前国家面临的重要任务。
第五,私有财产权入宪。关于私有财产权入宪,曾经引起过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广泛争议。2004年宪法修改从个人权利、私有财产权、个人所有权的角度规定对私人所有的财产加以保护。这是社会主义产权制度确立的一个标志,表示国家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给予一体保护。
从2004年修宪来看,修正案及时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保护私有财产权纳入宪法保护,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为中国宪法的与时俱进、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和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确立了新的坐标。
(六)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知识产权战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世界各发达国家普遍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建立并不断健全法律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日本2002年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我国目前处于市场转型期,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力量效用还不能充分发挥,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自主创新能力还有待培植和壮大。正因如此,我国从鼓励自主创新出发,决定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国务院2005年决定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吴仪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由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外交部等近30个部门组成战略制定工作小组。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制定工作从2005年7月开始启动。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的全面审视,是一次崭新的、全面的部署。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容包括20项专题和1个纲要,即“20+1”战略,20个专题包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以及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涉及优化知识产权制度资源配置、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等五个方面,它基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交易三大平台的建设,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深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做大做强。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进入战略主动期和关键发展期。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制定,眼下亟待解决的是实施问题。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表明中国已经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重新审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功用和地位。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按照国际公约的要求调整,形成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已经获得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认可。但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法的实施还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既要把握当前的政策与法律问题,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真正获得实施,更要注意把握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基本动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建立更为公平、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明的古国,曾经有过四大发明的传统。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中国将不可能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不可能实现自主创新,更不能重现“四大发明”时期的荣耀。
2008年是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之年。以知识产权的制定与实施为标志,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
(七)法治政府建设与依法行政路线图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划建设法治政府蓝图的纲领性文件,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纲要》坚持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理论精髓体现为:监督、规范行政权与保护、扩展公民权相结合;依法行政理念与依法行政制度相结合;法治政府与形成法治社会相结合;自上而下政府推进与自下而上全民参与相结合。[17]《纲要》第一次全面规划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蓝图,确定了用十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纲要》分析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并探讨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措施,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作为我国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总章程,《纲要》是法治的普遍规律与中国特定国情创造性结合的蓝本,它的颁行标志着中国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实现了从宏观宣言到制度实践的跨越。[18]《纲要》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划建设法治政府蓝图的纲领性文件,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自《纲要》颁行以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明显。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提出用十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纲要》颁行后,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成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对贯彻落实《纲要》工作的检查,推动政府行为不断被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当代中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正在从一种理性企盼、价值追求、政治宣言,转变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和一种看得见的实实在在的具体行动。[19]伴随《纲要》的制定和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全面展开: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通过《行政许可法》,同年,“非典”事件促使政府增强应对化解危机的能力,促成官员问责制普遍推行,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和透明化的民主治理;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不断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问责方式由“上级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问责对象从违法违纪官员扩展至不作为的公务员,问责范围从安全生产领域向其他领域推进。2007年,国务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动“阳光下的政府”和“政务公开”,凸显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同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开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最彻底的行政法规规章清理行动,涉及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同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行政职责。责任政府渐渐与法治政府合一而生。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把依法行政作为各级行政机关的基本准则,重点围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政府职能正在转变,依法行政的动力机制、激励机制正在形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在推进;决策机制不断实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获得有效监督;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趋于健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普遍增强。2007年,十七大提出大部制改革。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第六次改革以大部制为导向,旨在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与协调,组成超级大部的政府组织体制,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革方案已经2008年的“两会”批准,各项改革正在陆续推进之中。可以预见的是,行政体制改革将朝着建设法治政府、开放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方向继续推进。
(八)司法改革全面启动
2003年,中共中央决定成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政法各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及中央编制办的负责人组成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全面领导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中央政法委员会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改革方案意见,数易其稿,最终在2004年底形成《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21]为司法改革整体布局。
从目前来看,我们已经启动并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并完善刑事审判二审、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22]改革完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启动再审制度改革;规范巡回审理和立案等工作;推行程序简易化改革;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完善执行工作机制等。
二是改革和完善诉讼收费制度。为有效解决打官司难、打官司贵的问题,2007年4月1日施行的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降低了诉讼收费标准,全国6520个人民法庭实行直接立案,占93.93%。除规范法院、律师收费外,还通过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是检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及检察机关自身的内外部监督,完善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健全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监督机制;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推动检务公开;等等。
四是司法行政改革。第一,监狱体制改革。2003年起,我国在黑龙江、重庆、上海等6省市开展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2004年8月,试点省市区进一步扩大到14个。监狱执法经费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共同保障的新体制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第二,律师管理制度。中国已经建立起司法资格考试制度,提高了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进入门槛,并建立起规范律师队伍的长效机制。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开始探索公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三,司法鉴定体制改革。2005年2月,《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决定》规定,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再保留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国家安全以及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只为侦查工作提供服务,而不对社会开放;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五是经费保障的改革。经费困难一直困扰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也是司法改革要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作为补充的是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实行的专项转移支付。建立与完善政法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加大投入是经费保障改革的方向。
十年来司法改革的两个亮点是:死刑复核制度的改革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
首先是死刑复核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和法律规定,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结束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顺利实现死刑复核权的回收。[23]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复核裁判方式做出重大改革,规定对于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做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部署死刑复核程序改革需要政治智慧和法律规划。200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要求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规定还要求,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历经十年之后,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体现了司法保障人权的使命,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司法改革的奋力推进。死刑复核权收回是中国司法改革的突破性举措,标志着司法改革朝着公平正义的目标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标志着中国人权的巨大进步。
其次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这是中央领导首次从基本刑事政策的层面界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06年11月27日,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2006年的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刑事司法角度的强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司法政策和行刑政策。[24]近年来,刑事司法都是围绕宽严相济展开的,而且它是今后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是刑法机制改革的回应,也是刑事政策合理性的追求。从逻辑和历史发展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延续与改革。[25]当前,我们应当适应现阶段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适应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调整,对刑事政策运行机制、结构作一个系统的反思与改进。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为今后的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新的一轮司法改革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将会朝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继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