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社会主义法制的恢复与发展
(一)司法体制的恢复与建立
1.法院系统的建立与完善
“文化大革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司法建设的成果遭到毁灭性的破坏。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突出强调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司法建设与改革由此而加快了步伐,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曾发出批示,强调“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司法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中央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文件、政策的领导”。[18]同时,中央批示要“迅速健全各级司法机构,努力建设一支坚强的司法工作队伍”,[19]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日趋完善。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十二次会议和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先后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了若干补充和修改,人民法院组织得到进一步健全。
军事法院是1978年1月中央军委决定复建的。海事法院是改革开放后为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而设立的。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8日做出了《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1985年1月根据这两个决定,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设立了海事法院。1987年增设武汉海事法院,1990年增设海口、厦门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与海商审判庭。1992年增设宁波海事法院。根据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自1980年3月始,开始重新设立铁路运输法院。至1982年5月,“重建铁路运输法院83个”,即北京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各铁路局所在地设中级人民法院20个,各铁路分局所在地设铁路运输法院62个。1987年5月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合并为12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与58个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
2.审判组织的完善
1979年,各级人民法院内除沿置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外,最突出的特征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扩充了法院内部组织。“1979年4月,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设经济审判庭。”[20]1986年湖南省汨罗县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设立了行政审判庭。1987年,四川、湖南、河南、云南等地法院先后设立了告诉申诉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执行审判职能,在地方法院试点的基础上,于1979年9月设立了经济审判庭、1987年6月设立了告诉申诉审判庭、1988年9月设立了行政审判庭。为适应海事审判工作的需要,1987年3月设立了交通运输审判庭。
3.审判制度与审判原则的建立健全
1979年后,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对公开审判制度作了法律上的规定。此后,又制定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79—1993年,审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完善。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了原则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作了详细规定,确立了审判委员会工作的主要范围及审判委员会开会规则、开会程序等。
(2)审判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形成。1985年11月,国务院颁行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司法统计的组织领导、机构、职责,将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地纳入法律监督的轨道,便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1990年3月颁行了法院监察制度规章,设立了法院监察机构——监察室。监察部门的职责是监督、检查法院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等。[21]
(3)加强了民事审判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审判活动逐渐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据统计,1977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为23.2万件,1989年上升为181.5万件。12年内增加了6.8倍。[22]
(4)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1984年2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确立了经济审判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指导思想。1979—1989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经济纠纷案件近220万件,其中有1051件涉外、涉港澳案。[23]
(5)初步开展行政审判工作。1983年起,人民法院开始由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分别受理行政案件。1986年开始各级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1983—198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26505件,审结25364件。[24]
(二)检察制度的发展
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办公。根据宪法规定,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被审议通过。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做 了修改。
(三)司法行政工作的恢复与开展
1979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政法小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恢复司法机构的建议》。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司法行政工作”,[25]决定重建司法部。在司法部组建后,地方各级司法厅(局)也相继组建起来。司法行政工作得以恢复。[26]
(四)律师制度的全面发展
1979年7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辩护。1979年初,黑龙江省呼兰区开始配备律师承办刑事辩护工作。紧接着北京市、上海市及黑龙江的大庆、哈尔滨、四川璧山等七个市、县先后恢复了律师组织,开展起部分律师业务。到1980年10月,全国已有河南、陕西、山东3省成立了律师协会;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黑龙江、江苏、甘肃等17个省、市成立了律师协会筹备会或筹备领导小组;全国共建立了381个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人员3000多名。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颁行的第一个律师立法。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我国加快了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1992年8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律师工作进一步改革的意见》,1993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同年12月27日,司法部又发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法律规范》。这一系列律师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或即将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在逐步实现律师管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截至1993年底,全国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已达66700多人,比1992年增加46.3%。律师机构也得到迅速发展,到1993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5100多个,比1992年增加22.8%,创历史最高增长速度。
(五)法学教学与研究的繁荣和发展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思想解放的深入,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了法学研究的发展与繁荣,其表现在以下若干个方面。①法律院校及科研机构纷纷恢复、设立、扩大,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条件;②法学理论上节节突破,旧有的思想禁区被打破,法学理论有了极大的发展;③法律、法学社会团体纷纷设立,法学学术会议频频召开。随着法学研究及法制建设的发展,出现了一批法律、法学社会团体。全国性的学术团体,如:“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法医学会”、“中国监狱学会”,以及法律社会团体,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工作协会”等纷纷成立。这些学会和协会按章程组成,定期召开研讨会,有些学会还办有刊物。各学会的工作及学术的交流也促进了法学研究的繁荣。
(六)普法工作大力开展
1979年司法部恢复后,在大力宣传法制、实行社会综合治理、变革人们法制观念工作中下了很大的气力。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消除“法盲”,使人们树立起“守法”的观念。在法制宣传过程中,司法部采取了抓典型、搞试点、推广经验等办法。1985年11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做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普法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