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易斯拐点、农业生产决策与环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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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献综述

农民是最难定义的概念之一[1],既可以从生产生活所处的地理位置给出定义,也可以基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给出定义。在中国,习惯于基于户籍所在地将农民定义为具有农村户籍的居民,但忽略了其所从事的职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关系。当然,现阶段他们仍然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主体[2]。土地制度是决定农民角色的一个关键因素,在土地私有制的情形下,大致可将农民划分为三种角色:土地所有者、土地经营者和农业劳动者。三者可以集中,也可以分离。如果农民对土地具有完全产权,可以自由交易,就可能出现集三者于一体的自耕农、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地主、租种土地的佃农、农场主及农业工人等。1949年之后,中国土地制度发生过几次重大的变革,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现在农村实施的主要土地制度。1978年之后中国逐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具有稳定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这种制度通常也称之为“准自耕农”制度[3]。相比计划经济时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提高了土地的耕作效率,也赋予了农民选择从事非农职业的权利,为农民角色分化提供了可能。

农民分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分化,从职业角度进行划分,分化的结果是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民越来越多,“兼业型”农民增加;二是垂直分化,从收入的角度划分,收入差距带来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同[4]。郑杭生基于社会学的定义,认为农民分化是指农民在社会系统的结构中由原来承担多种功能的单一社会地位发展为承担单一功能的多种不同社会地位的过程[5]。对于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发生变化之后,农民角色分化不可避免。陆学艺等较早地关注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带来的农民分化问题[6],认为财产权利制度的变化使农民获得了自由支配生产资料和劳动时间的权利,带来了农民角色分化,他们依据职业类型、生产资料使用方式和权利将农民划分为十个阶层,并认为这种分化结果具有过渡性质。刘洪仁依据山东省的抽样调查数据,同时研究了农民角色的横向分化和垂直分化问题,认为两者有密切的关系,职业类型决定了收入水平,教育水平在农民横向分化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7]。向国成等认为农村家庭内部成员分工导致了农户“兼业化”的生产经营模式,并基于超边际经济学理论,从报酬递增和分工效率角度解释了这种家庭分工模式的有效性[8]。关于农民分化的后向影响,大部分研究文献认为农民角色的分化改变了农业生产的模式,影响了农业生产效率。许恒周等用计量分析结果表明农民分化能提高耕地利用效率,并且分化程度越高,影响越大[9];钟甫宁等分析了在存在角色分化情况下农业补贴的收入分配效应,认为粮食直补和农业税减免主要作用是提高了地租,对资本和劳动价格影响不大[10]

分析已有相关研究文献可以发现:①基于社会学理论的研究多于基于经济学理论的研究,对农民角色横向分化的关注多于对垂直分化的关注;②文献更多地关注农民在行业间的流动带来的职业变化,而未关注仍然存在于农业部门内的农民分化问题;③已有文献仅是从收入差距带来的劳动力转移这一角度来解释农民分化,而忽略了在分工收益的激励下农业生产组织变化引起的农民分化。本章的基本观点是,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户余留的实际务农劳动人数减少,在专业化和分工收益的激励下,非农户生产组织形式增加,随之出现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带来了农业生产部门内部的农民角色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