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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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1]

张友渔

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科学地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十二大提出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进一步确定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纲领和战略目标。十二大所提出的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宏伟蓝图,完全符合中国的实际,符合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胡耀邦同志在为大会所做的报告中强调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而“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就对中国的法学界,提出了一个迫切而重要的要求。现在,全国人民都在十二大精神的指引下,以自己的行动来实现十二大的目标,我们法学界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努力实现这一要求,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做出自己的贡献。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适应中国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总结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这部新宪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为了保证新宪法的实施,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首先,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使新宪法的各项规定在具体的法律中得到体现,并对原有的法律、法令和法规进行补充、修改或废止,使之符合新宪法的精神。其次,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工作,充实司法工作者的队伍,并提高司法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坚决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极大权威。最后,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干部队伍,并且在全体人民中反复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努力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特别要使广大党员带头守法。要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针对实际情况,总结实践经验,不能脱离实际,从空想出发,从教条出发;同时,要从理论上深入研究,不能局限于一时、一地、一事的经验,成为狭隘的经验主义者。总之,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理论联系实际,创造中国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建设中国型的社会主义法制做出贡献。

应该说,我们国家在法制建设方面,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这些都需要我们法学界从理论上加以概括和总结。过去,我们对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做得很不够,缺乏正确理论的指导,也就不可能做出准确的总结,所以现在需要补上法学理论研究这一课。这次讨论会所要讨论的法的体系问题,是法学基本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彭真同志1982年在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立法要从实际出发,但也要有自己的法的体系,前后、左右不能自相矛盾。不能灵机一动想搞什么法就草率地搞什么法。”又指出:“法要有自己的独立的体系,有自己的逻辑,但要从社会实际出发,受社会实践检验。”这就是说,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和正确分析中国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型的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法学体系也是一样。中国的法学,应当是中国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因而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不能离开它,更不能违背它。但是,中国的法学又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符合中国的实际需要,因而必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如果不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同中国社会主义实际紧密结合起来,那就有可能或者迷失方向,或者照抄照搬别人的东西,即使建立起一个法学体系,也没有多大的理论意义,更不会对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什么实际价值。

基于上述的想法,我想对讨论和研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发表一些意见,请大家考虑。

第一,我们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包括法的体系和法学体系的研究,一定要刻苦地、认真地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同志的著作,特别是关于法学方面的著作和论述。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精深博大,内容非常丰富,思想极其深刻,其中包含着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一系列精辟的见解,包含着许多普遍原理,即带规律性的科学结论。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进行任何工作,研究任何学问,包括我们从事法学基本理论研究都必须掌握和运用的。这就是说,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我们必须坚持,必须掌握和运用,不然就会迷失方向,就会发生错误。但是,马克思主义的许多具体观点,都是针对当时、当地的具体问题做出的,不能生搬硬套,不能生吞活剥,不能寻章摘句,抄引演绎。如果这样做,也会发生错误。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实际出发,为解决我们的实际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找出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做出理论上的科学概括和论述,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使我们的法学理论研究对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所贡献,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根据。

第二,我们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包括从事法的体系和法学体系的研究,一定要深入地、细致地研究中国现行的法律。要在这个基础上,建立我们的中国型的社会主义的法的体系。毋庸讳言,我们国家的法的体系还不够完整,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已经制定了很多法律,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基本上都是适应中国实际情况的。当然,由于政治、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有的法律需要修改、补充,以至废止。但是,不论研究法的体系也好,研究法学体系也好,都不能离开这个基础,另起炉灶。我们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的体系,那么,首先就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和各个部门法的情况加以研究。比如说,我们的经验有哪些?教训有哪些?好的地方在哪里?哪些方面值得继续保持和发展?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和补充?这些都要从现行的法律出发,然后才能根据当前的需要和可能,根据对发展趋势的科学预测,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如果离开我们现行的法律,离开现实的需要和可能,离开有根有据的科学预测,而从空想主义、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出发,墨守现成的框架,抄袭前人的陈说,照搬外国的类型,那就会使我们的讨论和研究变成概念游戏,失去实际意义,甚至起有害的作用。

与此同时,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和外国的法律也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真地进行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和外国的法律,包括它们的法的体系,凡对我们有用的东西,我们都要参考和借鉴,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在学术研究上,不能搞历史虚无主义和盲目排外主义。应该承认,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历史上的法律和外国的法律的研究,还很不充分。这样,我们的视野就受到了限制。当然,法律的性质不同,法的体系的性质和状况也就不同,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参考和借鉴其中对我们有用的东西。而且,有比较才能有鉴别,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和外国的法律有哪些不好的地方,就更能证明我们社会主义法的优越性。对于不好的东西,不研究就不可能给予正确的批判。因此,对于历史上的法律和外国的法律,不论好的或坏的,都需要研究。

法学体系也是一样。自从有法学以来,特别是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以来,世界上的法学流派层出不穷,各自有其学说的体系。许多流派,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是错误的,甚至是反动的,但在资本主义世界,它们却有市场,这就需要我们研究。我们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而且要使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具有科学的、令人信服的力量,除了在根本上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依据外,也还需要了解和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外国的各种法学。

对待中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法律及法学的正确态度应该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加以分析和研究,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既不能闭目塞听,不去了解,也不能不加分析,盲目地追随。我们必须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观点和方法,对中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法律及法学进行分析,给予评价,并决定取舍。取舍的标准,则应当是是否有助于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三,我们讨论和研究法的基本理论,要加强应用研究,就是要努力使我们所讨论和研究的法学理论问题,能够直接应用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之在实践中发挥作用。1982年11月22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座谈会纪要》,其中指出:“研究和解决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根本任务。要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各方面发展规律的研究,包括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影响的问题的预测。要加强应用研究,用来推动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工作。”这一精神,对于我们讨论和研究法的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是完全适用的。法学在社会科学中,是应用性很强的一门科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讨论和研究的成果会自然而然地带有很强的应用性。这里有认识问题,也有方法问题,如果在我们的思想上不明确讨论和研究的目的全在于应用,全在于使我们的理论能够指导实践,对实践起作用,那么,我们讨论和研究的成果,就很可能没有多大的应用价值。同时,我们的方法如果不对头,如果从书本到书本教条式地讨论和研究,那么,我们讨论和研究的成果,就只能是一些抽象的、空洞的概念,也不会有什么应用价值。

我们在这次会上要讨论的法的体系,从课题本身来看,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意义。如果我们讨论和研究的成果是符合实际的,我们所提出的建议是建设性的、合理的和切实可行的,那么,就会对我们的立法工作、司法工作和法学研究及教学工作起积极的作用,从而有助于新的历史时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希望我们这次会议能够抓住这个着重点,取得积极的成果。

法学体系也是一样,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意义。如果我们能够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别的方面的价值先不说,单就便于广大干部和群众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和自觉守法的精神来说,就有很大的实际意义。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以来,广大干部和群众学习法律知识的要求十分强烈,法学教育也比以前有了很大的发展。建立一个科学的、比较完整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学体系,这是形势的需要,是我们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者的光荣责任。当然,我们强调应用研究,是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实现社会主义为目的,适应当前新的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研究和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问题,而不是缺乏远大理想和前进方向,只是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实用主义。

第四,我们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一定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前面已经讲过,读书,特别是读马列的书,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书要读,而且要多读,要读懂,但读书不能代替调查研究。特别是我们搞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同志,要认识到自己的局限性,这就是缺少实际经验,缺乏实践知识。因此,就要用很大的精力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即使过去在基层或实际部门工作过的同志,也不能忽视调查研究,因为实际情况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的,如果只了解昨天的实际,不了解今天的实际,脑子里还是20世纪30年代、50年代、70年代的实际,而对80年代的实际没有系统的了解,那么,教学和研究工作就可能搞不好。

有些法学工作者反映,他们确实很想进行调查研究,联系实际,但是某些部门的大门不容易进去。对于这个问题,是不是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有些实际部门的同志不大重视法学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就是我们法学工作者还没有做出显著的成绩来,还没有使一些实际部门的同志确实感到法学工作者的研究成果对实际工作有重要作用。从有些实际部门的同志来说,应该认识到我们不论是实际工作者还是教育和研究工作者,都是一条战线上的同志,不能把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者提出的一些要求,如看点材料,谈点情况,提供一些意见等等,看成是额外的负担,而是应该主动配合,互相帮助。至于从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者来说,则是要确实做出成绩,使我们的研究成果能够对实际工作起到应有的作用。最近,报刊上登载了不少农村社队请“财神”的消息,这表明农业科技研究工作者和经营管理工作者,确实能够拿出发展农业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套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因而受到了农民的重视和欢迎。同样的道理,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者如果能够拿出对实际工作有用的成果来,我想也是会受到实际部门的重视和欢迎的。对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者来说,除了向政法部门调查研究之外,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我们的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我们的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主要是要靠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地遵守。不管是政法实际工作部门,还是法学教育和研究部门,都要走群众路线,都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调查研究如果不走群众路线,就不可能了解全部真实情况,不可能掌握最主要的材料,就会变成形式主义,毫无实效,甚至发生弊害。

以上是我的一些粗浅的意见,很不成熟,仅供同志们参考。


[1] 本文系张友渔同志为法学理论讨论会撰写的一篇重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