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在一切阶级社会的社会调整体系中,法律调整都是必要的、不可少的。但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度、不同文化传统的条件下,法律调整在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却不尽相同。这个问题同在该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有直接联系。而在该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除在根本性质上为该国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本质所决定外,还受该国的民族传统、地理人口、社会心理及其具体国情中的其他种种因素所影响。
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我认为我们现在法律调整的作用还发挥得很不够。我们今后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充分重视法律调整在整个社会调整中的重要的、不可少的地位和作用。我们重视把思想教育、政策指导和法律调整相结合,重视把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起来的优良传统,应当发扬。我们不能也不应照搬资产阶级国家那种一切通过打官司来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要在充分发挥法律调整作用的同时,在法律调整与其他社会调整措施(政治的、道德伦理的、群众团体的、居民自治的)的有机配合上多做文章。在资本主义社会,冷冰冰的现金交易,使人们精神空虚,自然需要过多地诉诸法律来解决纠纷,其法律也偏重于给人以制裁的威胁。而我们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贯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更多地侧重于发挥法律的指导作用、教育作用,更多地强调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在这方面,从历史上说,我们应兼各家之长,而避其所短。儒家思想,重义轻利,“重义”(指重视思想教育)是对的,“轻利”则不可,因为人们的行为,归根到底都同他们所追求的一定物质利益有关。因此对重要的社会关系必须进行法律调整,以贯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权、责、利的相互联系和限度,这样才能把人们的行为、把人们的积极性,引入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轨道。从我们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来说,应该注意发挥我们重视政治思想工作、群众工作和重视党的政策的优良传统,同时也要看到我们的不足,我们还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我们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的本领,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所以,我认为:思想工作、政策、法律、精神文明的建设,缺一不可。要问以什么治国,我认为,应该是十八般武器件件精通。应该做到党有党规,国有国法,社会团体各有规章,乡有村规民约,在社会日常生活中人人礼貌相待;这样才能继承我文明礼仪之邦的优良传统,建设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总之,我们要把法律体系放到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来观察。我们必须重视法律体系的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主要的问题是有相当数量的群众,相当数量的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这种状况必须坚决改变,法律调整必须加强。但我们在指导思想上不能认为法律调整就是社会调整的全部,不能就法律体系来谈法律体系。在组织上,我们要形成以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内的社会主义民主机构;在社会意识和社会规范方面,要形成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的整个社会意识和社会规范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