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科学地划分部门法
一个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制定什么法律?许多法律分门别类划分为哪些部门法?从根本上来说,是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决定的。国家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财政法、劳动法、婚姻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划分,就说明了这一点。法律调整的方法,对部门法的划分也起着一定的作用。刑法、民法之所以成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除了它们调整的对象不同外,它们调整的方法也不相同。所以,依据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就可以大体上把法律部门划分开来。但是,不论从调整对象还是从调整方法来说,都有交错重叠的现象。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关系,民法、财政法、劳动法等调整的对象主要也是经济关系。就调整方法来说,违反经济合同法,在多数情况下,适用经济、行政制裁,但刑事制裁也是必不可少的。根据婚姻法处理的大量婚姻案件,并不诉诸刑罚,但婚姻、家庭方面的诸种犯罪,则要使用刑罚。这说明,同一调整对象,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法来共同调整;同一种调整方法,当然更可以用于几个部门法。具有交错重叠的这种情况,是否就意味着无法划分部门法了呢?不是。从每项法律调整对象和方法的总体上,从不同法律调整同一对象的不同角度及其采取的主要方法上,我们仍然可以把它们划分开来。另外,在划分法的部门时,还应考虑到其他因素,如实际是否需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否协调等等。有些法律本应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但由于组成它的各项法律,特别是基本法律尚付阙如,归入相近部门法的情况也是有的。如长时期以来,中国行政法庞大驳杂,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包容其中的一些应该独立出来而法律又不完备这一情况造成的。按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来说,也可以把它归入民法,这是顺理成章的。但不少同志主张,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实际需要和近年来大量的经济立法以及拟议中的更多的经济法规来说,把它独立出来更符合实际需要,在法律体系结构上也更合理。至于在立法和司法、执法上,如何妥善解决经济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关系问题,这可以通过实践,逐步找到最佳方案来解决,不能由此或基于其他考虑而否认经济法的崛起。
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将会建立一些新的部门法。例如,有人认为,农业集体经济法、涉外经济法、军事法应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又如,四个现代化的关键是科学技术现代化,为此,必须发展各类教育事业和科学文化事业。这方面的法规,过去都包括在行政法之中,为适应形势的需要,科教文法就很有独立成为一个部门法的必要。还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土地和住宅法、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法等,是否应成为独立的部门法,也值得研究。当然,如同法律不能制定得太多,以致成为灾难,反而无助于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一样,部门法更不宜划得过细,以致失去划分部门法的意义和作用。
科学地划分部门法,不仅对立法预测、立法的总体规划和建立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司法、执法工作有直接的应用价值;不仅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学习法律、掌握运用和遵守法律带来很大方便,而且是建立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一个直接的基础和依据;不仅对法学研究和教育工作有直接作用,而且对法学论著的撰写、对法学工具书的编写和法学图书资料的科学分类和管理都有好处;不仅会减少法规分类统计时的许多混乱和麻烦,而且有利于法规整理汇编以至法典编纂工作的顺利开展。因而,那种认为部门法的划分是纯学术问题,实际应用价值不大的看法,是不对的;由此而引起的对部门法的科学划分问题研究不够,在实践中也不大重视的现象,应该努力加以扭转。
我们相信,经过大家充分酝酿讨论,提出有科学根据和实际应用价值的意见,一定会有助于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4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