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法律体系的外部结构
法律体系外部结构的基础是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和类推适用的法律文件等等。没有比较完善的各项法律,部门法的划分、法律体系完备的整体便都无从谈起。法律体系的外部结构,要求各项法律自身有比较完善的形式,例如,每项法律的名称,编、章、节、条、款、项的结构,条文设置的层次和逻辑性,文字用语等表述形式;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公布、生效日期以及解释权限、有权修改或撤销的机关等是否合乎立法程序等等。就是说,每项法律都要合乎规格,否则,就犹如残砖断瓦,盖不起稳固而壮观的大厦。所以,这是法律体系的基础环节,必须十分重视。
各个部门法是法律体系外部结构的主干。部门法由各项同类或相近的法律构成。以某一项法律为主体,加上同一层次、次一层次和再次一层次的各项法律,才构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部门。中国刑法,作为部门法,相对来说,比中国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要完善;这除了五届全国人大通过刑法这一重要因素外,还因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对刑法历来就比较重视,制定和颁布施行了一系列刑事法规。在通过刑法以前,中国刑法就已作为一个部门法而存在了,只是那时它是由一些单行条例组成,构成形式不够完善罢了。每一部门法有无基本法律,是该部门法构成形式完善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各部门基本法律的立法工作。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民事方面无法可依的现象相当突出。从民事基本法律来说,只有程序法而无实体法;民事方面的单行法规也较少,而民事案件的上升趋势,相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有增无减。而要处理大量案件,自然就要遇到许多困难,产生许多问题;中国的立法工作,近几年来,成绩很大,但任务还很重;不抓紧立法,建立中国特色的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一句空话。
法律体系整体的外部结构,要求多层次的各项法律和各个部门法门类齐全,严密完整,而不是支离破碎。这是我们研究法律体系的重点。中国30多年来立法的成绩和实践经验,使我们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了现实的可能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又使建立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具有极大的迫切性。因此,我们一定要以高度自觉的负责精神和积极认真的态度来抓紧进行这项工作。
有人认为,法律体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人们想要建立什么样的法律体系就能够建立的。我们认为,这里有两个问题、两层意思,必须弄清楚。
其一,一般说来,有国家必然有法律(不论其具体形式和特点如何);有法律必然有法律体系(不论其内容和形式完备的程度如何)。人们既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出离开以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客观需要的法律体系,也不能人为地取消法律体系,如果有人硬要那样做,势必受到历史的惩罚。在这个意义上,对一个国家来说,法律体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其二,我们再进一步考察,法律体系的客观存在,是否说明人们对法律体系无所作为了呢?不是。一个国家,特别是就一个国家的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来说,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是同这个国家当时的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等等对于法律体系重要意义的认识和完善法律体系的自觉性与主观努力的程度成正比的。不然,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历史上存在过众多国家,有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而有的则支离破碎,互相矛盾。明确这一点,扭转人们对完善法律体系无所作为的观念,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人们可以运用各种精确的科学手段,预测各种社会关系发展的趋势,那么,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各项法律的发展趋势,经过人们的努力,当然也是可以做出科学的预测的。这就提供了一种可能,使我们能够对短期以至长期应制定哪些新的法律,构成哪些新的法律部门,整个法律体系又将是什么样的,做到胸中有数,形成比较周密的近期计划和比较概括的长远规划,使我们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一个总体上的认识。这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能够做到的。过去我们对这一点认识不足,工作薄弱。现在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首先应从理论研究做起。我们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同志,应该为研究这一重要课题,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