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联系实际,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而努力[1]
于光远
1982年11月,上海《法学》杂志编辑部提出的加强中国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倡议,得到了法学界许多老前辈的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华东政法学院经过4个月的筹备,这个学术讨论会现在上海举行了。这个讨论会讨论的题目很重要。我也很想利用这个机会向同志们学习一点有关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知识,了解一点有关这方面工作的情况。可是正好在这个时间我的工作另有安排,实在分不出身到上海来。因此只好写这封信表示对这个讨论会的祝贺。
我和同志们有一个共同的看法: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的进展的确是非常快的。在这新情况下,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工作的确显得有必要大力加强。理论本来应该走在实际工作的前面,对实际工作起指导作用。但是我们当前的情况是:实际工作的发展来敲基本理论研究的大门了。这就表明加强基本理论研究这件事迫切到何种程度了。
我赞成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这个提法。我理解这个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社会主义法学一般理论进行探讨。关于社会主义的法学一般理论,在近几十年当中,各国马克思主义者做了大量的探讨。但不能说已经成熟。相反地应该承认还有许多基本问题没有解决。因此我们中国学者有必要在这方面做出努力。另外一个方面是要把这种一般理论和中国有关的具体实际情况很好地结合起来。在后一个方面,中国学者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做好这两个方面的工作,我们就可以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的事业上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
现在中国正在积极从事社会主义建设。在建设中需要很好地运用科学。这里所说的科学,既包括自然科学也包括社会科学,既包括一般科学也包括马克思主义科学。在马克思主义科学中,法学基本理论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法学的基本理论,既要求正确地说明法律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要为立法与司法工作提供科学的指导思想。同时法学的基本理论,也是建立各个门类法律科学的指导。听说这次讨论会还准备研究法律科学体系和法律科学的分类问题。我认为这也是很有意义的。
[1] 本文系于光远同志给法学理论讨论会的祝贺信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