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环保、安全要求的强化
1.环保要求的强化
(1)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形势 “十一五”以来,我国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特别是污染减排两项指标都超额完成规划目标。根据目前的监测和统计数据,《国家“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7项约束性指标中,除了NOx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外,其他指标都已经于2014年提前完成。但是,我国的环境形势依然极其严峻,主要污染物和CO2排放量都居世界第一,总体上处于排放高平台期,环境质量总体上处于历史上最差的时期,对地下水、土壤和公众健康的影响还在上升,生态系统功能依然十分脆弱。
根据耶鲁大学的全球环境绩效指数(EPI)评估报告,中国GDP总量在世界排名由2006年的第4名上升到目前稳居第2名,而环境绩效指数从2006年的65分下降到2014年的43分,排名从第94名(参评133个)下降到2014年的第116名(参评132个),倒数第17名。
中国用40年的时间基本上完成了发达国家100多年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增长成就。但是,另一方面也只用了大约30年的时间“集聚”和“爆发”了发达国家100多年的环境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不但会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老百姓的健康,还可能影响执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1)水污染是我国最严重的环境污染。当前我国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据《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十大流域劣V类水质占9%,25%以上的湖库出现富营养化。城市水体黑臭现象普遍,老百姓生活、周边的景观水水质都得不到保证。地表水污染又造成地下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目前全国超过50%的地下水已经污染,形成了常规污染物、有毒有机物、重金属、藻毒素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等水体污染衍生物相互作用的复杂的流域性复合态势。流域水资源过度开发、水生态严重失衡、水质性缺水和水量性缺水问题并存。农村仍约有1亿人口饮水安全得不到保障,全国近岸海域四类和劣四类海水点位比例接近26%。
2)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影响不可忽视。2011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世界城市空气质量报告显示,在91个国家中我国空气质量排名倒数第15位。北京市PM10年平均浓度是WHO推荐标准的6.2倍,在91个国家的1082个城市中排名第1035位。2016年以前的10年,全国城市能见度年平均下降了0.2km。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PM2.5污染严重,个别城市灰霾天数达200天以上。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估算,2003—2010年期间,每年由于空气污染造成30万~50万人过早死亡。如果根据美国健康影响研究所(HEI)发布的《全球疾病负担报告2010》,我国由于细颗粒物造成的城市居民过早死亡人口为123万人,农村室内固体燃料污染造成的过早死亡人口约100万人。
3)土壤污染正在威胁公众食品安全。土壤保护明显滞后,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危及食品安全,POPs的环境健康危害效应已经开始显现。根据全国第一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全国土壤总超标率为16.1%,与“七五”全国土壤环境总体清洁的调查结果相比,40年来我国土壤环境呈现急剧恶化的趋势。全国受重金属污染耕地达3亿亩(1亩=666.7m2,下同),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根据全国第一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达到19.4%。由土壤污染派生的食品、蔬菜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全国大约有60万~100万个污染场地。
4)生态系统功能和质量继续下降。2007年我国人均生态足迹为2.2全球公顷,在核算的153个国家中居第74位。生态足迹增加的速度远高于生物承载力的增长速度,已是生物承载力的2倍。1985—2008年,我国除西藏、内蒙古、新疆与青海四个省生态盈余外,其余大部分省份长期是“生态赤字”。森林、草原等自然生态系统质量低下,结构简单化,局部破碎化、人工化明显。草地生态系统功能破坏,传统牧业区草地退化严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湿地消失,面积萎缩严重,湿地自然调节能力下降。2010年,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7万km2,占国土面积的37.2%,全国沙化土地总面积达173万km2,占国土面积的18.03%,我国南方8省(区、市)石漠化面积12.96万km2,并且以年均2%左右的速度扩展。据估计,我国野生高等植物濒危比例达15%,部分濒危生物资源向国外出口,造成了生物资源的严重流失,外来物种入侵对农业安全、食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危害。
5)突发环境事件正在威胁社会稳定和安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不容忽视。2005—2014年期间,发生了一批严重的环境事件,环境保护部直接处置的事件共1078起,其中重特大事件83起。根据2009年环境保护部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的结果,12.2%的企业距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不足1km,10.1%的企业距离人口集中居住区不足1km,72%的企业分布在长江、黄河、珠江和太湖等重点流域沿岸。环境事件中以影响老百姓健康的事件最为突出,较大以上环境健康事件中累积性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损害占总数的46.4%。
(2)环保措施的强化
1)环保部门的升级。为了加大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力度, 2008年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并组建了环境保护部。这一举措表明了国家对环保工作的重视。
原国家环保总局只是国务院的直属单位,尽管在行政级别上也是正部级单位,但在制定政策的权限,以及参与高层决策等方面,与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部委有着很大不同。在国务院召开的一些会议上,它仅仅只是列席旁听的角色,不能发言,无法就别的部门的问题发表意见。而环境保护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将更多地参与国家的有关环保方面的重大决策,在人员编制、机构和职能等方面将有所加强,为国际环保交流与合作带来更多便利。
2)环保政策的强化。自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指导思想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已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随着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建设正在逐步完善。
2016年以来,中央不断推进生态文明的建设工作,从2016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到5月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此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愿景,被业界认为是指导我国全面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文件。
《意见》通篇贯穿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多次提及“绿色”一词: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倡导绿色生活,推进绿色城镇化,发展绿色产业,实现生活方式绿色化等,而“绿色化”也是首次出现在中央文件中,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四化”并提,形成“新五化”。
3)国家“十三五”环境保护的基本策略
a.国民经济绿色化。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造成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的根本原因。因此,改变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国民经济绿色化是我国环境保护的根本途径。
实现国民经济绿色化,首先要用绿色、低碳和循环的理念改造传统的产业,实施绿色版《中国制造2025》战略,提高国民经济的资源产出率,实现经济绿色化。
其次是通过严格执法和政策扶持,发展一批提供良好环境质量和生态服务产品的产业,通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带动重大工程建设,将节能降耗、低碳经济、环保产业及循环经济培育成新的支柱产业和经济增长点,实现绿色经济化。
b.国土空间功能化。根据《环境保护法》,实施环境空间功能化管理。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全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划定并严守生态环境资源红线,做好环境差异化要求空间落地和用途管治工作。加快建立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制度,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多规合一”或“多规融合”。
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明确国土空间的生态环境功能,加快推动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体系,按照环境功能区对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保护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红线管控制度,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
实施“反降级”的刚性约束,不能为了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质量,把划定生态环境红线列入五年发展规划的约束性指标中,地方政府予以落实,经地方人大批准形成生态红线法定图则,由地方政府颁布实施。
c.保护环境法治化。严格实施《环境保护法》,抓紧制、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境法律和实施细则,锻造向污染宣战的有力武器。
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对污染物、污染源和污染介质实施统一监管;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格追究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的责任。严格落实对违法排污企业停产整顿和超标排污企业的限制治理权。
建立环境专员制度,重点严格督查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违反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行为。
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联合执法工作制度,以及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合环境执法机制。
统筹陆海环境执法,建立环保部门与海洋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机制,从源头解决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破坏等问题。
d.环境供给市场化。把环境保护全面融入到国民经济绿色化和全球绿色增长进程,提高环境保护在新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和地位。在推进环保产业进程中,要全面放开环境保护市场,推行环境供给市场化。广泛采用PPP模式和第三方治理和监测服务,政府重点制定规划标准和政策,建立一个政府执法和企业守法环境,为环境保护市场化创建制度和政策。严格实施“污染者付费原则(PPP)”“使用者付费原则(UPP)”和“受益者补偿原则(BPP)”,积极发展生态金融和环境风险规避办法,探索新业态、新产品和新模式,开通绿色金融和绿色资本市场渠道,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激励和导向作用,解决目前环境保护投融资过分依靠政府投资和支持的问题。
加大国家创新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多渠道建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投资加大对节能环境产业领域的投入。
同时,选择重要江河源头区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典型区域/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形成生态补偿长效机制。设立由受补偿地区自主支配的专项资金,形成责权明确、赏罚分明的专项资金渠道。以生态资产价值为依据提高生态补偿标准,针对不同群体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e.决策监管科学化。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实行重大决策、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对区域环境与发展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与决策。
健全国家环境监察和督察体制,提高环保行政效能,授权区域环境督查机构对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令、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力度,实施国家环境总督查制度,将环境执法监督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探索建立环保警察队伍。建立完善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考核和预警一体化机制,建立完善对各级政府环境质量的监督机制。
开展生态环境承载力预测预警评估,以流域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损害健康的重点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为基础构建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和环境容量超载区域及时“亮红灯”。
将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工作纳入国家统一监测网格和地方环保规划体系,构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体系。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在重点区域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立体监测监控系统,发挥资源环境超载风险预警效能。
f.治理主体多元化。没有多元化的治理体系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就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环境良治。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和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首先,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政府要在生态环保中起统领和决定性作用。政府要善于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出台环境税政策,全面推行主要排污指标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政策,在继续治理严重污染地区的同时,加大对生态良好地区的保护投入。政府要着力改革环境财政支出方式,设立政府预算支出环保支出比重制度,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其次,明确企事业单位对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完善建立资源环境许可,特别是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排放行为发生前申请排污许可。实行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行业性和区域性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和重大疑难案件咨询制度,对造成的损害依法严格赔偿。将生态环境损害与人身财产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建立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认定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和产权拥有者的环境责任为终身责任,明确污染者必须承担环境治理的全部责任。
最后,通过开展生态文明价值观教育、普及绿色经济知识及宣传环保法律政策,培育社会公众的节约环保理念。发挥公众在环保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社会公众的环境监督功能。积极发挥社会民间团体和媒体的作用,让民间团体和媒体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
g.环境信息公开化。全面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建立“阳光”环境监督执法体系最有效的手段,是防治环境监督执法腐败最好的“双氧水”。
首先,要建立“不准公开”的环境信息负面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接受监督。建立政策法规、项目审批、案件处理、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和环境管理的公布制度。推动企业污染物排放、环境治理和执法监测等信息的公开。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及环境责任终身制度,从环境伦理道德和法律层面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其次,妥善处理好地方法院受理环境诉讼、因环境问题政府有关领导辞职等问题。通过法律拓展公众参与环保渠道,健全环境立法、环评、规划、重大政策和项目等听证制度,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及时沟通、平等对话和协商解决的机制和平台。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公众对政府环境管理与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监督,鼓励有奖举报并保护举报人利益。发挥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管理中的积极作用,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社会监督。
(3)中压开关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
1)利用热塑材料代替热固材料。提高开关设备寿命周期环保性的研究,塑料固封极柱不但具有环氧固封极柱的特点,如绝缘强度高,可为真空灭弧室提供支撑和防护,免受环境、机械力等的影响,还在很多方面优于环氧固封极柱。主要表现在:①从极柱性能角度看,热塑型极柱重量可减轻35%左右[1]。②优于热塑性材料的熔融固化特点,热塑型极柱可回收再利用,提高了产品的环保性[1]。
2)SF6替代绝缘气体的研究。单质绝缘气体主要包括CO2、N2和干燥空气。据报道,在高气压CO2绝缘GIS中,当气压高于1.0 MPa时,CO2的绝缘性能趋于饱和[2],通过优化断路器设计,CO2可以实现替代SF6气体[3]。干燥空气与硅橡胶复合绝缘系统绝缘性能优于裸电极,适用于GIS、GCB[4],绝缘子上附着微小杂质时,压缩空气的绝缘强度比N2高1.5倍[5]。
至今为止研究过的SF6替代气体中尚未发现同时满足高绝缘性能、低液化温度、无毒和低温室效应潜能值(GWP)的纯气体,一般将绝缘强度较高的气体与N2、CO2等液化温度较低的缓冲气体混合以获得较低液化温度和GWP,适用于低温环境[6],最典型的SF6/N2混合气体已用于GIL中。
从环保角度考虑,采用含较低SF6比例的混合气体虽然能大幅减少SF6的使用量,但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SF6的温室效应问题,从环保、绝缘性能方面综合考虑,完全不含SF6的混合气体主要有CF3I/CO2、氟碳类混合气体(如c-C4F8/C2F6/C3F8+CO2/N2)等。
3)中压开关设备智能制造项目的研究与实施。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中压空气绝缘开关设备制造数字化车间项目列入了2015年度国家智能制造专项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计划项目。
该项目研究开发了中压开关设备数字化车间建模、车间多层次多维度的集成、基于机器视觉的外形参数检测、适应多产品的柔性工装以及满足全自动磨合的定制IGBT测试电源等关键技术。
该项目建立了产品模型、制造模型、管理模型和质量模型,优化配置了互联互通的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和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了基于模型的产品设计数字化、企业管理信息化和制造执行敏捷化,形成了企业统一的数据平台,产品设计的数字化率达到100%。
该项目建成了生产过程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和车间级工业通信网络,能够充分采集制造进度、现场操作、质量检验和设备状态等生产现场信息,并与车间MES实现了数据集成。
该项目建立了自动化智能化的加工、装配、检验和物流等系统,并通过工业通信网络实现互联和集成,关键加工工序数控化率达到80%以上。该项目对离散型智能制造模式方面的研究和应用,在中压开关制造领域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另外,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智能电网中低压成套设备智能制造新模式、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中低压输配电装备智能制造新模式也列入了2015年度国家智能制造专项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计划。
2.安全要求的强化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这是党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抉择,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步入新征程。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无数事例表明,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终归要毁灭企业,而且企业负责人也会付出沉重代价。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和加强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依法生产经营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新《安全生产法》贯穿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崇高理念,这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的必然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主要表现出以下十大亮点: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二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和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三是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首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其次明确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再次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层单位,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和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是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全生产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是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
2)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4)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5)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七是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规范和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安全生产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八是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九是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安全生产法》总结了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是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2)《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15年2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5年3月1日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2004年发布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修订:
一是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电力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的内部划分。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派出机构,如向家坝水电站同时跨四川、云南两省,分属不同区域,需国家能源局协调明确负责向家坝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域派出机构协调确定,如跨省的输电联络线安全监督管理应由区域监管局协调确定。
三是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和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四是明确了电力企业的安全责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进行了扩充,增加了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同时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调度、并网、涉网二次系统、大坝安全、电力应急和电力建设等关键环节管理要求给予进一步明确。
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列出以下几方面的处罚规定: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人员的处罚规定;对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如约谈、通报、停工整顿;对电力企业有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给予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对电力企业阻碍监管工作的处罚。
(3)中压开关的安全可靠性 在电力系统中,中压开关设备属于电压等级3.6~40.5kV的开关设备。目前在电网运行中,中压开关设备使用范围最广,但是随着电网结构的日渐复杂化,使得电力系统承担的负荷愈发严重,而这些因素的产生,促使人们更加重视电网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问题。中压开关设备在配电系统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与配电系统的安全密切相关,一旦发生设备损毁现象,配电系统就会出现相应的故障,进而引发供电区域的大面积停电,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还会为电力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
在配电网络运行过程中,中压开关由接触器、断路器以及负荷开关三种设备组成。其中断路器的灭弧介质有两种:真空和SF6气体。而真空灭弧介质的应用占首位。由于上述两种断路器的广泛应用,实现了中压开关柜的小型化,并相应增加了闭锁功能,保证了中压开关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但是在实际调查中发现,由于中压开关柜的绝缘介质为空气,在使用过程中,极容易与外界环境相互接触,降低了自身的安全可靠性能。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相关专业人员开展了大量的研究,经过不懈努力,开发了真空灭弧室的固体绝缘技术,其最大的优势在于:将固体浇注成型作为真空灭弧室的外绝缘介质,提升了绝缘能力以及抗冲击强度。同时,对原有的空气绝缘铠装式开关柜进行优化,逐渐形成以低压力SF6气体为主的全封闭柜式中压开关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