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现状:表面的繁荣和内在的贫瘠
客观而言,我国 [10]对于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并非不予关注,至少从表面上看,在文献数量上还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根据笔者的不完全收集与梳理,目前有几本专门探讨财产申报的著作,几百篇的期刊论文和学位论文,几百篇的报纸,此外,还有一些以腐败或廉政建设为主题的书籍中也涉及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11]一些以腐败或廉政建设为主题的论文中也涉及对财产申报制度的探讨。然而,通过对这些文献的仔细阅读与思考,我们便会发现,在文献数量繁荣和光鲜的背后所掩盖的却是财产申报制度研究的内在贫瘠。具体而言,财产申报研究现状的内在贫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介绍的常识性矛盾与错误
当前国内的财产申报研究侧重于国内外的制度介绍和完善制度的对策建议,然而,即使是在国内外制度介绍这一最低层次的研究层面上,一个尴尬的研究现状是各种文献充斥着制度介绍的常识性矛盾和错误。“正如经常所发生的,人们在表达着完全对立的观点,肯定性观点和否定性观点都依赖着相似的文字去表述不同的事情,而结果就是对立的当事人在自说自话。”[12]下面仅举两例,分别属于国内制度领域和国外制度领域。
就国内制度领域而言,以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政策依据为例加以简述:有学者认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政策依据为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13];有学者认为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1995年和1997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4];也有学者认为目前涉及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有三个规定,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15];还有学者认为应该是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16];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说法 [17]。考虑到一些文献的发表时间早于某些制度规范的制定时间,因此它们没有将相关发布较晚的文件或已被废止的文件纳入其中,这固然是情有可原,但是,更多的文献却是在没有认真梳理财产申报规范依据的基础上就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而且很多文献在规范依据的梳理上存在简单“拿来主义”的嫌疑。
就国外制度领域而言,以法国财产申报的公开制度为例加以简述:针对法国财产申报是否实行公开制度这一问题上,有人认为法国采取的是保密原则,“和美国的无限制公开原则相反,法国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对此在总体上采取的是保密原则”[18]。同时,也有人认为法国采取的是有限制的公开原则,《关于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要求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应通过《政府公报》向公众公布其财产状况。[19]国外制度介绍的常识性矛盾和错误会给读者带来知识上的困惑,同时也不利于我国财产申报立法的域外借鉴与比较。
(二)单刀直入式的对策建议研究
中国的法学研究至今还有浓厚的对策法学传统,学者们依然习惯于在缺乏对中国国情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细致梳理和比较的情况下,就急于主观、武断地提出制度建构建议。对域外制度的忽视和对中国国情的漠视,这种现象在财产申报研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学者们虽然提出各种各样的对策建议,但是由于缺少严肃、细致的理论论证,事实上这些对策缺乏学术生命力。如果立法者不采纳这些建议,那么,在缺乏域外比较分析和现实理论论证基础上的相关财产申报对策研究也将失去学术意义。此外,在财产申报研究领域,单刀直入式的对策建议研究还突出表现在:学者们大多是在缺乏比较分析和现实梳理的基础上,极个别篇幅有限的文章就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整体、表面和笼统的介绍与分析,对制度的各个核心部分则缺少专门、细致的论证与分析。单刀直入式的对策建议研究无法为财产申报的理论研究增添学术积淀,对我国财产申报立法的贡献也极其有限。
(三)研究内容的片面与缺失
如前述及,当前我国学者大多是在整体意义上笼统地介绍与阐述财产申报制度,对制度的各个部分则缺少专门、细致的梳理与论证。而且,由于我国仅有几本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的著作,剩余的学术文献主要是期刊文章或硕士论文,或许是由于期刊文章篇幅的限制以及研究主题的宏观(大多是以财产申报制度的建构或完善以及相类似的主题作为题目),或许是研究者视角的局限,这些文献多少都存在研究内容片面与缺失的问题。比如,学者们对财产申报制度功能的介绍多偏重于制度的惩治功能,而缺乏对制度保护功能的介绍。有学者写道:“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对官员来说不仅是一种刮骨疗疮之痛,是一把悬在其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剑,而且对官场带来的影响不啻为一场地震海啸。”[20]如此渲染式的制度功能描述,若没有制度保护功能的全面介绍,无疑会加重公职人员的心理负担,无形增加本已举步维艰的财产申报立法的阻力。再如,学者们在分析财产申报制度的责任机制时,一般仅针对申报义务主体的责任追究进行介绍,而忽视申报主管机关、核查合作义务人、申报材料使用人的责任承担。[21]财产申报研究内容的片面与缺失,一方面影响财产申报理论研究自身的深度,另一方面也会给立法者以理论研究肤浅与幼稚的印象,使得立法者感觉目前出台财产申报立法的理论支撑还不足,从而推迟立法的出台,或者成为某些既得利益者反对或无限期推迟财产申报立法的绝佳借口。
(四)域外制度介绍的简单化和笼统化
尽管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同志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提交审议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作出说明时,就曾明确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22]但是,严格来说,我国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是在1994年官员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五”立法规划项目后才开始兴起的。[23]1994年以前关于财产申报的文章几乎不涉及域外制度的介绍,1994年以后的文献才陆续对域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介绍和比较。然而,这些文献在对域外财产申报制度作分析和比较时都面临着简单化和笼统化的问题,即都笼统、抽象地提到国外的相关做法,但是对这些制度缺少具体、详细的介绍、说明与比较。此外,学者们对国外制度的介绍多是来源于二手资料,缺乏对外文资料和域外法条的直接引用。域外制度介绍的简单化、笼统化直接影响研究的深度,也导致一些前已述及的常识性矛盾和错误频繁出现。
(五)研究模式的路径依赖
在浏览和阅读国内关于财产申报的学术文献时,我们还会发现这些文献大多存在一个共同、重复式的研究模式:首先是概念的提出,其次是说明制度的意义,再次是简要的国内制度历史梳理,然后是简单的域外制度做法介绍,最后是提出自己的制度建议。[24]这种研究模式已经形成“概念—意义—历史—域外—建议”的线性化路径依赖。如前述及,由于缺乏对我国现实国情的深入探究和我国既有政策规范所存在问题的深刻剖析,缺少对域外制度内容全面、深度的介绍与比较,忽视对一些基础性理论问题的挖掘与深究,这些都导致这种研究模式对一些重要理论问题的轻描淡写以及对诸多重大制度内容的避重就轻。“依赖程式化公式是一种意味死亡的睡眠。”[25]尽管在文献数量上存在巨大优势,但是它们无法转化为智识上的增量和立法技艺上的贡献。
国外学者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多角度的研究,[26]但是由于财产申报制度与一国的政治状况、社会情形紧密相关,国外的研究成果对我国的财产申报立法有借鉴意义,但是需要我们认真地加以分析和梳理,才可以作为我们制度设计的参考与借鉴,而不能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