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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6年12月13日 保监寿险 〔2006〕 1363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落实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有关情况的紧急报告》 (国寿人险办发 〔2006〕 348号) 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配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的施行, 2006年9月13 日保监会印发《关于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 〔2006〕 95号) , 结合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 为各保险公司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预留了调整准备期, 规定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 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加快新产品开发, 做好应对预案, 保证平稳过渡。
二、对已经承保的、附加在长期保险上的短期附加健康险产品, 续保业务不视为新的销售行为, 可以继续使用原条款续保。你公司要加强宣传和引导, 确保客户自主选择, 切实保护客户利益。
三、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包括定额给付型产品, 暂不适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及《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有关意外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
你公司在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向保监会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