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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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如何区分故意伤害与“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

——冉小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20161月至2,被告人冉小某因听说被害人陈培某背后说其坏话而怀恨在心,遂在被害人陈培某驾驶的车辆上偷装GPS,纠集被告人马伟某陈立某庄少某,准备木棍多次驾车跟踪被害人陈培某欲对其进行教训未果同年2414时许,被告人冉小某庄少某马伟某陈立某再次驾车尾随被害人陈培某至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号某食品店,待其从店内走出,被告人冉小某马伟刚陈立灿持木棍殴打被害人陈培某,被告人庄少川驾车在附近等候,后被告人冉小某等人乘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培某被打伤致左尺骨粉碎性骨折,系轻伤一级

案件焦点

四被告人的行为系构成故意伤害罪抑或寻衅滋事罪。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冉小某系对被害人陈培某素有积怨而产生犯意,且多次驾车跟踪被害人欲侵害之,事发当时,四被告人又尾随被害人并共同对其进行殴打。从本案整个过程来看,四被告人犯罪目的清楚,犯罪对象明确具体,这与寻衅滋事犯罪中体现的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而随意殴打他人特征不符。被告人冉小某、马伟某、陈立某、庄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依法应予纠正。被告人冉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伟某、陈立某、庄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冉小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本案之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立灿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冉小某、马伟刚、庄少川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冉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二、被告人马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三、被告人陈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四、被告人庄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后语

鉴于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与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的暴力行为上有一定的重合和交叉情况,因而两罪非常容易混淆对于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不同,结合本案的评析,笔者认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正确理解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与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的随意”。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有其产生的主观原因或者动机,因此判断是随意还是故意”,要从行为人的主观原因结合客观事实进行判断一般而言,“随意意味着行为人殴打的理由对象方式等明显异常,也即从一般理性人角度思考,不能接受被告人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如果殴打他人的起因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则为随意”。而如果殴打他人的起因明确事出有因”,则为故意”。

2.从两罪保护的法益出发综合考量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其旨在保护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具体到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其旨在保护社会一般交往中个人的身体安全故意伤害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中,其旨在保护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换言之,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3.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方面来具体区分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系特定对象,且被告人在殴打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被告人与被害人有某种程度的相识或者人际往来,且基于人际交往产生了纠纷未得到解决,导致矛盾升级,进而产生了被告人挑起事端,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只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

就本案而言,从犯罪主观方面分析,被告人冉小某系与被害人素有积怨而产生打击报复的犯意,被告人主观上有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并非为了满足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去随意殴打他人从犯罪客观行为方面分析,本案的对象具体明确,且被告人冉小某采用GPS定位的方式,多次跟踪被害人,且找准时机纠集另外三名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报复,并最终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法律后果故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客观行为方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从侵犯的法益角度分析,被告人侵犯的系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没有侵害社会公共秩序综上,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张晓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