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信息开放存取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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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产生与发展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旨在促进学术信息的无障碍获取。开放存取产生于学术期刊危机的背景之下,经历了萌芽期、形成期和发展期3个阶段。而国际社会公认的开放存取定义分别规定于“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与“关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知识的开放存取柏林宣言”中。相比于传统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学术出版方式,开放存取的信息传播方式、付费模式、使用人的信息获取、使用程度,以及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均具有特殊性。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概念

学术信息原本处于公共领域。著作权法将特定信息纳入其保护范围,特定信息因之具有私权属性。使用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不构成法定的限制或例外情形下,无权获取和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信息。然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信息处于公共领域,使用人有权无限制地获取和利用,自然没有开放存取的必要。基于此,本书探讨的学术信息专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科研作品中的信息。另外,鉴于既有的开放存取政策和开放存取法律规则均只适用于受公共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成果。此外,开放存取是由作者付费出版作品、使用人免费获取和利用。若未得到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人员被要求提供其作品的开放存取,则显失公平,并且构成了对私权行使的限制。未受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人员应当自主决定其作品是否开放存取。因此,在论及开放存取政策与开放存取法律规则时,学术信息仅限于受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成果中的信息,并且该研究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学术信息包括三种类型:研究中产生的数据、阐释数据的经同行评议的期刊论文,以及对论文或数据进行描述的元数据。[3]而开放存取是用于描述学术信息新的传播模式和出版方式的专门术语。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开放存取定义有如下三种,分别是“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Bethesda Statement on Open Access Publishing),以及“关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知识的开放存取柏林宣言”(Berlin Declaration on Open Access to Knowledge in the Science and Humanities)中的定义。2001年12月,美国开放社会机构(Open Society Institute)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了一个小型会议,旨在推进科研成果的网络免费和无限制获取。会议于2002年2月14日通过的成果文件“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将开放存取界定为:在公共网络被免费取用,允许任何使用人阅读、下载、复制、传播、打印、研究和链接文章全部文本、索引,甚至作为数据存储于软件,或为其他合法目的而使用,不受经济、法律或技术限制。复制或传播的唯一限制和在开放存取领域版权的作用为应赋予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被正确署名和引用的权利。[4]据此定义,使用人有权基于合法目的免费获取和使用开放存取资料;使用人的使用行为不受经济、法律或技术限制;使用人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003年4月11日,24个代表在位于美国马里兰州的霍华德·休斯医学研究所(Howard Hughes Medical Institute)总部召开了为期一天的会议,会议旨在促成所有相关方为实现向开放存取出版的快速转变而采取的具体步骤达成一致。会议起草的“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规定了开放存取出版应当满足的两个条件:(1)作者和版权人授予所有使用人基于任何合理目的,通过任何数字媒介免费的、不可撤销的、世界范围的、永久的获取权利,和复制、使用、传播、公开展示及创作、传播派生作品的许可,以及为个人使用而打印少量作品的权利,但使用人应正确标明作者身份;(2)完整的作品、所有的补充材料和上述许可声明的副本在首次出版后应该立即以适当的标准电子格式至少存储在一个网络数据库中,而该数据库是由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政府机构或其他旨在促进开放存取、无限制传播和长期保存的机构支持维护的。[5]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提出使用人无限制地派生使用、使用范围不限于期刊论文或者科学、技术和医学领域,而机构存储是开放存取出版的必要条件。[6]此外,“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强调了获取的永久性。

2003年10月20日至22日,马克斯·普朗克学会(Max Planck Society)在德国柏林主办的会议起草了“关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知识的开放存取柏林宣言”(以下简称“柏林宣言”),旨在推动互联网成为一个全球科学知识的基地与人类反思的功能工具,并且提出供决策者、研究机构、资助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需要考虑的具体措施。“柏林宣言”提出开放存取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作者和版权人授予所有使用人基于任何合理目的,通过任何数字媒介免费的、不可撤销的、世界范围的获取权,和复制、使用、传播、公开展示及创作、传播派生作品的许可,以及为个人使用而打印少量作品的权利,但使用人应正确标明作者身份;(2)完整的作品、所有的补充材料和上述许可声明的副本在首次出版后以适当的标准电子格式至少存储在一个网络数据库中,而该数据库是由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政府机构或其他旨在促进开放存取、无限制传播和长期保存的机构支持维护的。[7]不难看出,“柏林宣言”基本上沿用了“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中开放存取的定义,所不同的是“柏林宣言”取消了条件(2)中“立即”的限定。

总体而言,“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和“柏林宣言”中开放存取的界定(可合称为3B定义)既有一致性,又存在差异性。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3B定义均主张使用人有权免费获取和使用开放存取资料,并指出使用人应基于特定目的使用,正确标明作者身份。其次,三者的性质相同,都具有软法性质。软法是相对硬法而言的,通常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又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8]三者的签订主体并非国家、不是国家之间的合意,而是包括了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出版者、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即非国家行为体,自然不属于国际条约。三者也不符合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它们不是国家行为,遑论各国重复的实践,亦不符合法律确信的要求。当然,三者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均具有一定的实效性。签订主体多自觉遵行,而部分主体还制定、实施了强制开放存取政策。质言之,“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和“柏林宣言”是具有软法性质的国际文件。三者的差异性在于使用人的权利及使用限制的不同,具体如下:“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与“柏林宣言”提出著作权人应授予所有使用人以演绎权,完整的作品和所有补充材料应自首次出版后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以及使用人应基于合理目的使用、正确标明作者身份。不言而喻,合理目的相比于合法目的更为宽泛,目的合理却不一定合法。换言之,“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与“柏林宣言”规定的使用限制更少,使用人的权利更多,但却限定了开放存取的方式。总之,开放存取的基本理念是促使研究成果通过网络获取,而没有价格障碍且免除了大部分的许可限制。开放存取并不是否定著作权,而是以著作权的保护为前提;使用人的权利并非绝对,而是受到特定限制。开放存取也不排斥传统的出版模式,而是与之共存。

综上,开放存取的内涵应当包括以下4个方面:(1)开放存取以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为前提。著作权是私权,具有专有性。著作权作用的实质就在于从法律上确认和维护作者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从而鼓励作者积极从事创作,促进人类文明与进步。[9](2)使用人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论商业使用或者非商业使用。(3)使用人享有免费获取和无限制地使用开放存取资料的权利。使用行为包括阅读、下载、复制、传播、创作和传播派生作品,以及为了个人使用而打印少量作品。(4)使用人的使用权不是绝对的。使用人的目的应当合法,并且使用人在使用作品时应正确标明作者身份。最后,必须注意的是,即使价格和许可障碍被成功地消除,也可能存在其他4种获取障碍。审查障碍,许多高校、雇主、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政府均会限制使用人可获取的内容;语言障碍,大多数网络资料是英文的或另一种语言,而机器翻译能力较弱;生理障碍,大多数网站尚无法让残障用户登入;连接障碍,数字鸿沟使得数以万计的人无法使用互联网包括学者,并且限制了窄带用户的网络连接。[10]由此可见,以上4种障碍使得获取的程度及其结果存在差异,尽管使用人享有平等的获取机会。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特征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产生于互联网时代,自然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交互性和互操作性、范围广等特征。开放获取区别于营利性的商业学术出版模式,为研究者提供信息发布和获取的直接渠道,为科学研究的机构提供信息交流的有效途径。[11]具体而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具有如下特征:

(一)信息传播的网络化

开放存取以互联网作为信息交互的平台,学术信息以数字化的格式存储、传播。开放存取的信息资源包罗万象,涵盖了不同学科、不同领域、不同语言、不同表达形式的信息。与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相比,网络信息传播具有开放性、即时性、互动性和共享性(如图所示)。作者把数字化的科研作品通过开放存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或者开放存取知识库(Open Access Repository)向使用人在线免费提供,所有使用人可及时、无限制地获取和利用学术信息而无须通过第三方,即不特定的使用人能够同时直接获取和利用,从而缩短了文献出版和信息获取的时滞,促进了学术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推动了科学研究的发展。

传统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

开放存取学术信息传播模式 [12]

(二)信息获取的无限制性

此处的无限制性并非完全无限制之意,是指相比于传统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没有了大部分限制条件。在开放存取中,著作权人免除了使用人获取以及使用学术信息的价格障碍和大部分许可限制,使用人只须基于合法的目的使用,并正确标明作者身份,即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换言之,开放存取赋予了使用人更多的使用权利。与之相对应,著作权人放弃了著作权中的大部分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权、传播权、改编权等)。就此而论,开放存取最大限度地免除了学术信息获取、使用及其传播的障碍,能够有效地促进学术信息的传播、共享。而在传统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中,使用人不仅要支付购买费、订阅费或使用费以获取科研作品,而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传播或改编。毫无疑问,开放存取有助于促进学术信息的获取、使用和自由传播,有益于弥合数字鸿沟,有利于推动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付费模式的特殊性

不论是传统的出版模式,还是开放存取出版均有出版费用产生,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开放存取出版的直接费用包括同行评议费、编辑服务费、出版相关费用。间接费用包括市场推广费、网络维护费、销售和许可费、软件和硬件费用等。而传统学术传播模式是一种基于付费订阅的营利模式,即出版商将学术作品以商品的形式有偿地提供给用户,并以用户的订阅费来支付“审稿、组织同行评审”以及“出版、印刷、发行”等的成本,并在此过程中营利。[13]通常作者无须支付费用或仅支付其中的部分费用。然而,价格对于用户获取学术信息有着直接影响,尤其是在部分期刊出版商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下。即使在相同许可条件下,用户的支付能力也影响其对于学术信息的获取。与传统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不同,开放存取的出版费用完全由作者或资助机构承担,而不是由用户承担(如图所示)。

开放存取学术信息传播费用模式[14]

综上所述,开放存取以学术信息的自由传播和共享为目标。开放存取与传统的学术信息传播方式,以及作品出版模式有显著的区别。在开放存取中,学术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学术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免除了价格障碍和大部分许可限制、作品由作者付费出版、著作权人放弃了部分财产权利。以上3个特征均体现了开放存取的目标,并有助于其目标的实现。概言之,开放存取为广大使用人提供了更便捷的学术信息获取途径和更好的学术交流模式。

三、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由来

学术期刊是学术信息获取的主要来源、是学术交流的重要媒介。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起,学术期刊出版商大幅提高了期刊的订阅价格、控制了期刊作品的许可使用,进而引发了学术期刊危机。学术信息的获取因之受限、学术交流亦因此受阻,故学界发起了开放存取运动。

(一)学术期刊价格危机

自第一份学术期刊《科学家杂志》于1665年在法国问世以来,学术期刊一直是学术交流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传播媒介。[15]随着子学科的专业化,学术期刊的数量增长迅速。1960年出版的学术期刊约有2800种。然而,在1975年至1995年,出版商大幅提高了学术期刊的订阅价格,并以单一价格和捆绑销售的方式向图书馆提供学术期刊。捆绑销售降低了图书馆讨价还价的能力,减少了图书馆消减费用的选择空间。1990年至2000年,学术期刊的平均价格增加了178%。在人类学与社会科学领域,期刊的平均价格增加了185%。[16]据调查显示,在美国的多数大学图书馆,学术期刊占全部期刊总数的29%,而它们的订购费用却占全部订购费用的65%以上。[17]英国在1989—1999年期刊的平均费用上涨了364%;澳大利亚1986—1998年期刊平均费用上涨了474%,总花费上涨了263%,而订购量减少了37%。[18]由于期刊订购费用的增加和多数图书馆预算的收紧,多数图书馆减少了期刊的订购。学术信息的获取和使用自然受到了限制。

在过去的四十年中,期刊订阅价格的涨幅远远超过通货膨胀率和图书馆的经费增长率。[19]不断上涨的期刊价格也将潜在的消费者排除在外。商业出版者为谋求利润最大化,不断地收购和兼并小型出版机构(比如,2005年Kluwer被Springer合并、2006年Blackwell被John Wiley合并),从而形成了大型商业出版商垄断出版市场的局面。在国际期刊市场份额方面,前4位的出版商Reed Elsevier,Wolters Kluwer,Springer,Thomson共占50%的销售额;前15位出版商占78%。[20]非营利性的出版机构发行的期刊所占市场份额极其有限,无力与商业出版者竞争。学术作品因其独创性而不易被替代,期刊的价格将会接近出版商的最高利润额。学术期刊每年的市场销售总额约为70亿美元到100亿美元,然而少数大型出版商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例如,2009年,两个最大的出版商Elsevier与Wolters Kluwer分别赚取了30亿美元和10亿美元的收入,其利润率均在30%以上。[21]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当企业处于垄断地位时,企业收取垄断价格而垄断价格大大高于生产这种产品的边际成本(边际成本即额外一单位产量所引起的总成本的增加)。[22]综上,学术期刊价格的持续上涨导致了期刊订阅数量锐减,影响了学术信息的传播和获取。必须注意的是,价格危机不仅存在于传统期刊,而且存在于电子期刊。

(二)学术期刊许可危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数字出版[23]方式的出现,学术信息的传播、获取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化,且不受地域的限制。在电子环境下,图书馆的采购方针已由购买印刷本转变为通过协议获得许可或购买电子期刊使用权的模式。[24]基于此,在线出版的电子期刊被认为是解决学术期刊价格危机的一剂良药。

然而,当作者将作品提交出版前,出版商通常要求作者转让著作权或者授予其专有使用许可。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权能或全部著作财产权,从一个民事主体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著作权一经转让,出让人便失去了该权利。[25]也即著作权转让是财产权的转移,并且人身权不可转让。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既不能将上述权利再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26]显然,著作权的转让或专有许可使得出版商对于作品的复制、发行与传播等享有排他的控制权,自然包括网络发行和传播的权利。即便是原创作者及其所属机构,也应获得出版商的许可支付使用费。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驱动下,传统出版商大规模介入,且日益垄断电子期刊出版市场,他们通过设置密码、付费浏览和限量下载等经济技术手段来限制电子期刊的获取、使用和传播。美国的开放存取专家Peter Suber (彼得·萨伯)称之为许可危机。[27]学术期刊许可危机是由法律和技术障碍引起的。法律障碍产生于著作权法和许可协议;技术障碍由数字权利管理信息、技术保护措施[28]、软件和有关的硬件设施引起。也即许可危机由多种因素引起,包括法律、合同、软件和硬件设施。简言之,出版商依据受让的著作权或作者授予的专有许可,并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学术作品的著作权许可,进而引发了学术期刊的许可危机。

(三)学术研究受阻

众所周知,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一个基本条件是获取和阅读大量的期刊论文,了解同行的研究情况和学科的发展动态。[29]易言之,科学研究以现有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科研人员可获取的学术作品越丰富、越新颖,越有利于持续的学术创新和社会发展。

只不过学术期刊的价格危机和许可危机限制了学术信息的获取和传播,阻碍了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进行。科研人员无法获取最新的研究成果,故只能在有限的研究成果基础上进行研究和学术交流。具体而言,价格危机和许可危机对于学术研究的影响表现在:价格危机意味着图书馆或其他使用人必须为获取期刊支付不能承受的价格;许可危机则意味着即使支付了费用,图书馆或其他使用人也受到许可协议和技术措施的限制,不能以使用传统期刊的方式自由、全面地使用电子期刊。即使图书馆向著作权人支付了电子期刊的订购费,也并未获得数字复制件的所有权,只享有特定期限的使用权。概言之,价格危机和许可危机严重阻碍了科学研究的进行,不仅图书馆和科研人员受其影响,而且研究所产生的公共收益也受到了影响,如医疗技术、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领域的研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使用人而言,囿于期刊价格障碍和许可限制,学术信息的获取、学术研究的进行和学术交流的开展更加有限,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和教育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的知识鸿沟、数字鸿沟将继续扩大。

(四)著作权强保护情形下著作权人与使用人的利益失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定)明确了著作权的私权性质,并提出了著作权的保护和实施以利益平衡为目标。[30]而版权史向来是一部对技术发展作出立法反应的历史。[31]版权法的演进与版权作品出版、复制以及传播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伴随着数字技术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表达方式多元化、传播途径多样化,著作权的客体和内容得以扩展加之技术保护措施的合法化,著作权人的权利进一步扩张。[32]技术措施保护导致原有的许多安全阀(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合理使用、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失去了应有的平衡作用。公众不仅难以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甚至接触和利用不受版权保护的信息亦受到威胁。[33]公共领域因著作权权利的扩张和强保护而相应缩减。随着公共领域的缩减和更多的知识被财产化,进行热点领域研究的成本必定增加。[34]此外,TRIPS-plus条款[35]提高了著作权的保护标准。其来源包括双边或者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投资协定、WIPO体制内缔结的新协定(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和部分国家的国内立法。与之相对应,使用人的义务不断增多,且使用人对学术信息的获取、使用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因此,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出现了失衡的现象。

具言之,著作权客体范围(如数据库、计算机软件被纳入著作权的客体)和著作权人权利范围(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被纳入著作权的权项)的扩展,以及保护标准的提高(如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技术保护措施的合法化、美国与欧盟版权保护期限的延长),强化了著作权人对于作品出版、发行和使用的控制。不可否认,著作权的强保护在网络和数字环境下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性。然而,著作权的强保护产生了利益失衡的后果。在受让著作权或者获得专有许可后,出版商享有了对于作品出版、发行和使用的排他控制权。在著作权强保护的情形下,出版商对作品出版、发行和使用的控制得以强化。出版商对于学术出版物的价格控制和许可限制亦随之增强,使用人获取知识的成本和难度进一步加大,使得基于知识学习的生存发展以及言论、表达自由都会受到威胁[36]。不仅如此,提高著作权保护,就可能减少了由某一给定作品所产生的福利性收益(消费者剩余加上生产者剩余)。[37]质言之,著作权的强保护不但会引起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失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失衡,还将减少公共福利。

综上所述,学术信息的开放存取是在学术期刊危机的背景下出现的新的出版方式,有其紧迫性和必要性。学术信息的开放存取是在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失衡的情形下出现的新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有其现实性及重要性。其重要性体现在:开放存取使得各种类型的图书馆能够获取更多的作品,从而减少图书馆期刊订购方面的支出,并使学术作品的长期保存成为可能;开放存取使得研究人员免受期刊的价格和许可限制而获取所需学术文献以完成研究工作,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人员而言;开放存取使得读者无障碍地获取学术文献,允许教师在课堂上讲授最新的研究成果;此外,开放存取能够令作者从中获益,即作品的传播范围更广、读者更多,作者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可进一步得到提升。开放存取亦能使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更加高效。[38]一言以蔽之,学术信息的开放存取对于图书馆、研究人员、社会公众和作者均具有益影响,学术信息的开放存取有利于促进知识的获取和传播、有益于消减知识鸿沟和数字鸿沟、有助于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四、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演进

开放存取不是由官方发起的,而是自下而上进行的。开放存取运动的兴起通常被认为与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的出现相关,即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科研成果能够通过互联网以更低的成本和更快的速度共享。[39]而互联网只是为开放存取提供了技术条件,开放存取出现的直接原因是“学术期刊危机”。开放存取经历了萌芽阶段、形成阶段和发展阶段。

(一)萌芽阶段

开放存取运动始于20世纪60年代,其标志主要是人类所倡导的信息自由的基本人权制度逐渐从法律理念范畴进入具体的实践范畴。[40]一般认为,美国教育部下属的教育研究与提高办公室和国家教育图书馆合作在1966年创办的教育资源信息中心(Education Resources Information Center,ERIC)是开放存取最早的发端,[41]另有部分学者认为开放存取运动可追溯到1963年超链接文本的首次出现。[42]

具体而言,开放存取的萌芽阶段主要经历了以下事件。1987年,美国雪城大学(Syracuse University)Kellogg项目创办了《成人教育新视野》(New Horizons in Adult Education),其作为早期的免费、联机、同行评议的期刊开始接近开放获取的理念,成为早期免费的联机同行评议期刊。[43]1991年ar Xiv(http://ar Xiv.org/)[44]的建立,是开放存取发展的里程碑,标志着学术资源开放存取知识库的形成。1998年,“自由扩散科学成果运动”(又称为“自由科学运动”)提出具有开放获取倾向的倡议,它要求对于科学文献要减少版权条约中的限制条款,反对将作品复制权转让给出版商。同年,Sep-temper98论坛建立,开始就在线免费提供科学信息问题进行全面探讨。[45]而在2000年10月许多科学家开始传播一封支持《科学公共图书馆》(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PLo S)的公开信,到2002年,182个国家的约31000名科学工作者在这封公开信上签了名。[46]可见,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在学界产生了广泛共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开放存取的重要性。只不过开放存取的概念、条件及其方式尚缺乏明确的规定。易言之,开放存取理念只是体现在不同的事件中,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概念体系。

(二)形成阶段

2002年到2003年,开放存取的内涵、方式得以明确,始自2002年的“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发展于2003年的“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和“柏林宣言”。开放存取的界定对于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首次阐明了开放存取的内涵,首次提出了实现开放存取的行动计划,首次概括了为在所有学科和国家实现开放存取的要求。[47]截至2018年7月18日,全世界已有6110位个人和1106家机构签署了“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首次以条件的方式界定开放存取出版,并提出了向开放存取出版快速、有效转变的必要步骤。“柏林宣言”则重申了“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中规定的开放存取条件,并进一步提出了促进开放存取的5种措施。具体措施如下:鼓励我们的研究人员或受资助人员按照开放存取的原则出版作品;鼓励文化遗产的所有人将其资源提供到互联网以支持开放存取;发展评估开放存取出版物和期刊的方式以维持质量标准和良好的科研实践标准;提倡把开放存取出版纳入职称评价体系,倡导对开放存取基础设施所做贡献的内在价值予以承认,贡献包括软件工具开发、内容提供、元数据生成或个人论文的出版。[48]总之,“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和“柏林宣言”明确了开放存取的内涵、方式、条件和实现措施,自此开放存取形成了完整的概念体系。然而,开放存取并未停留在概念层面,各高校图书馆、各研究机构、各国政府和相关国际组织等均采取了促进开放存取的措施。

(三)发展阶段

当前,开放存取已成为一项国际化运动,其目标是确保受公共基金资助的科研成果在世界范围内通过互联网无障碍或无限制的获取。[49]而开放存取运动的国际化体现在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涵盖地域的广泛性。另开放存取的向度呈现双重化,即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

2002年8月,英国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Joint Information Systems Committee,JISC)同时启动了Eprints、SHERPA和Ro MEO 3个开放存取项目的实践建设工作。[50]2004年,昆士兰科技大学要求完全受公共基金资助的,以及学校科研人员的科研文献存储在昆士兰科技大学知识库中。2008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经匿名投票通过了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该政策要求法学院的每个教职人员将其学术期刊论文提交到开放存取知识库。继此之后,肯尼迪政治学院、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教育学院和哈佛教育学院均制定了开放存取政策。[51]2005年,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简称NIH)要求受机构基金资助的科研成果存储在Pub Med Central开放存取知识库中以供自由获取。2006年12月,澳大利亚两个主要的公共研究资助机构——澳大利亚研究委员会(the 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和国家卫生与医学研究会(the 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宣布对受公共基金资助的科研论文和数据适用开放存取准则,并于2008年生效。与此同时,部分国际组织逐步关注科学知识的获取问题。比如,2005年9月21日至22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巴西萨尔瓦多召开了“面向发展中国家的开放获取国际研讨会”,23日发表了《开放获取萨尔瓦多宣言:发展中国家的观点》。2006年12月,欧洲研究委员会(European Research Council,简称ERC)发布了《欧洲研究委员会科学委员会开放获取宣言》。200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了《OECD关于公共资金资助科研数据获取的原则和指南》。2016年5月11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发布了《科学知识的获取:经验与通向可持续发展议程2030之路》的报告。截至2018年7月18日,世界范围内已有716个研究机构对学术出版物实施了强制性的开放存取政策。而实施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的机构总数(包括资助机构、资助及研究机构、多元研究机构、研究机构和附属研究机构)达941家。[52]除此之外,部分国家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方式纳入了开放存取条款。例如,2011年的《西班牙科学、技术与创新法》第37条规定主要受国家预算资助的研究人员必须及时将学术期刊已出版最终内容的电子版通过开放存取知识库发行,但不得迟于自作品正式发表之日起12个月。[53]2013年10月1日,德国修订了著作权法第38(4)条,规定了作者的二次发表权。2013年10月7日,意大利通过了《关于文化产品价格限定的法案》,该法案要求研究机构采取促进开放存取的政策。2013年,美国白宫科技办公室颁布了《促进联邦资助的科研成果获取的行政指令》。2014年修订的《荷兰版权法》新增了与开放存取有关的第25fa条。简言之,开放存取从英、美主导扩展到多国普遍参与,从科研机构促进发展到政府推动,由政策引导演进为法律调整。

综上所述,开放存取的演进经历了萌芽期、形成期和发展期三个阶段,现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5年1月,开放存取期刊目录列明的最权威的索引期刊和经同行评议的期刊达10190种,期刊分布于136个国家,共有论文180万篇。[54]

开放存取在中国也经历了上述三个发展阶段。萌芽阶段,2002年“中国科学数据共享”会议上,徐冠华、孙鸿烈等院士提出要打破信息存取的壁垒,实现学术信息合理的开放存取。[55]形成阶段, 2003年12月9日,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院士代表中国科学院签署了“柏林宣言”。2005年6月22日至24日,“科学信息开放获取战略与政策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研讨会专门就科技信息开放获取的政策、运行模式、支持机制、相关法律与技术等问题进行了探讨。[56]发展阶段,2005年7月8日,50余所高校的图书馆馆长在武汉大学举办的“中国大学图书馆馆长论坛”上签署了《中国大学图书馆合作与资源共享宣言》。宣言明确支持《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并在其“行动方向”中提出:“开放存取是网络环境下学术信息交流的新模式,是信息自由共享的新形式。我们鼓励并积极参与学术信息的开放存取。”2010年10月,“第八届《柏林宣言》开放存取会议”在北京召开,也是《柏林宣言》会议第一次在欧洲以外的城市召开。可见,开放存取在中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然而,当前中国的开放存取仍以自下而上的方式推进,尚缺乏国家政策支持和法律制度保障。

五、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途径

2002年的“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BOAI)提出了学术期刊资源开放存取的两种方式,即自存档(Self-archiving)和开放存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2003年的“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和“柏林宣言”则将自存档作为开放存取的条件之一,即所要求的开放存取实现方式为自存档。当然,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方式不限于此,还包括个人网页、博客、维基、数据库、电子书、视频、音频、论坛、网络播放、RSS种子、P2P网络共享[57]。而自存档和开放存取期刊是两种主要的开放存取方式。

(一)自存档

自存档又被称为开放存取的绿色之路(Green road to open access)。自存档一般指经过同行评议的文献在发表之后应当立即存储到可供自由获取的数字知识库(学科、机构或其他知识库)。[58]文献必须是完整的,依据文献在最终出版之前所经历的不同阶段,自存档文献的复印件可分为两类(如下表所示):预印本(同行评议及发表前的版本)和后印本(经同行评议通过的最终版本)。自存档的主要特征是:开放存取知识库不进行同行评议,只是使其存储内容供世界范围的使用人自由获取;开放存取知识库是文献的网络数据库,包含预印本、后印本或两者兼而有之(如期刊文章、学位论文、课程材料、部门数据库、音频和视频等数字文件的预印本和后印本)。

绿色开放存取资料的类型

世界范围内的开放存取知识库因组建标准的差异可区分为学科知识库(如物理学知识库Ar Xiv、生物医学知识库Pub Med、经济学知识库Re PEc“Research Papers in Economics”)、机构知识库(如哈佛大学的知识库DASH“Digital Access to Scholarship at Harvard”、英国南安普敦大学知识库、瑞典隆德大学知识库)、混合型知识库(部分子知识库的文献汇集)、政府知识库(政府数据的存储库)和其他知识库。目前,预印本服务组织Ar Xiv.org提供多达141万篇物理学、数学、计算机科学、定量生物学、计量金融学,以及统计学方面的文献。[59] Pub Med包括了多达280万个来自MEDLINE(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建立的国际性综合生物医学信息书目数据库,是当前国际上最权威的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生命科学杂志和网络图书中有关生物医学资料的索引。[60] Re PEc知识库提供多达140万篇研究文献的免费在线获取。[61]而除哈佛大学、南安普敦大学和隆德大学外,加利福尼亚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墨尔本大学、奥克兰大学等高校图书馆和其他研究机构均建立了开放存取知识库。截至2018年7月18日,世界范围内共有3519个开放存取机构知识库,遍布于北美洲、南美洲、中美洲与加勒比海地区、大洋洲、欧洲、亚洲和非洲。开放存取知识库数量所占比重排名世界前9的国家分别是美国、英国、日本、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法国、巴西和波兰(如图所示)。[62]美国、英国、日本、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法国、巴西和波兰所拥有的开放存取知识库数量分别是501个、257个、217个、204个、133个、126个、125个、99个和95个。而截至2018年7月18日,中国共有开放存取知识库104个(包括香港和台湾),其中内地(大陆)40个,香港地区4个、台湾地区60个,所占世界上开放存取知识库总数的比重分别为1.14%、0.14%、1.71%。相比之下,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现有的开放存取知识库数量远高于中国开放存取知识库的总和。由此可见,中国开放存取的发展并不均衡,且发展水平滞后于世界上主要的发达国家。

世界各国开放存取知识库所占比重图[63]

虽然自存档方便和快捷,但有其限制性。最显著的限制是技术设施和作者所属机构的性质。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在作者和学术期刊出版者签订出版合同之前,作者享有自由存储预印本的权利。然而,当作者向出版者转让著作权或授予其专有许可之后,出版者就享有了控制作品发行的排他性权利,如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未经许可将其作品的数字件存储于开放存取知识库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若作者欲存储已发表论文的复制件至其所属机构的知识库,则必须获得出版者的许可。也即自存档除受到技术设施和机构政策限制外,还受到著作权法的制约。为此,某些知名的研究型高校和其他组织,如美国大学与研究图书馆协会(ACRL)、美国学术出版与学术资源联合会(SPARC)自2005年起就鼓励作者在出版合同中使用所谓的作者附加条款。作者附加条款保留了作者在作品出版之后自存档预印本的权利。[64]而部分出版者同意有限的自存档,如2003年的调查显示42%的出版合同允许某种形式的自存档,且数量在增加。[65]典型的限制条件是限制后印本存储到个人网页或机构的网站,禁止使用出版作品的PDF或HTML版。另有部分出版者要求延迟自存档,即在出版后经过特定期间,通常是6个月到12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虽然部分出版者允许预印本的自存档,但与后印本相比,预印本存在质量差异和引用上的限制。就此而论,自存档对于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实现是不充分的。

(二)开放存取期刊

开放存取期刊亦被称为开放存取的金色之路(Gold road to open access)是指期刊自身及时向读者免费提供作品完整文本的在线获取。即开放存取期刊直接自著作权人受让了权利或者获得了许可,无须获得出版商的许可。金色开放存取要求开放存取期刊对于经同行评议的文献提供及时的、免费的在线获取。不同于自存档,开放存取期刊进行同行评议,并且随即将审核通过的内容免费向世界范围内的使用人开放。[66]

开放存取期刊与传统期刊的差别不在于载体的不同,而在于访问方式和权限的差异。传统期刊采取的是付费订购模式,若使用人没有付费,则无权获取期刊论文。开放存取期刊由作者付费出版而向使用人提供全文免费的、无限制的访问且免除了大部分许可限制的获取。开放存取期刊因访问权限的不同可分为完全开放存取期刊、部分开放存取期刊和延时开放存取期刊(如下图1-1所示)。完全开放存取期刊是指期刊论文一经发表,读者即可免费访问全文的期刊。部分开放存取期刊和延时开放存取期刊是完全开放存取期刊的过渡形式,使用人的访问方式和权限受到了一定的限制。[67]而开放存取期刑并非没有费用产生,开放存取期刊的费用包括同行评议费、编辑费和保存费。开放存取期刊每篇文章的作者出版费用通常为1000美元到5000美元,有时可达10000美元。[68]不同于传统期刊,开放存取期刊采用作者付费模式,实际上大多数开放存取期刊(70%)没有向作者收取费用。[69]另研究人员所属机构一般负责支付以上费用,并且越来越多的研究机构表明愿为其资助的研究支付作者出版费用。换言之,开放存取期刊的发展受费用的限制有限。2009年的一项研究发现约20万篇经过同行评议的论文发表在4769种开放存取期刊中,占同年发表的经同行评议学术文献总数的6%-8%。[70]截至2018年7月18日,开放存取期刊目录(Directory of Open Access Journal,简称DOAJ[71])公布的开放存取期刊来自128个国家,共有11812种、共有论文3199435篇。[72]影响较大的开放存取期刊有科学公共图书馆(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PLo S)期刊,和生物医学中心(Bio Med Central,简称BMC)期刊等。[73]而DOAJ的成员包括世界各国的图书馆、图书馆协会、社团、高校和研究中心。其中来自中国的成员机构只有西交利物浦大学图书馆,来自美国的成员机构有54个,来自瑞典的有15个,来自挪威的有14个,来自德国的有14个,来自加拿大的有11个,来自英国的有8个。可见,中国开放存取期刊的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图1-1 开放存取期刊(OAJ)的类别

续表

总体而言,开放存取期刊和自存档存在两个方面的根本区别。开放存取期刊自行组织同行评议,而自存档一般不进行同行评议;开放存取期刊直接自权利人处获得所需权利或许可,自存档则要求作者自行获得所需权利或许可。由此,开放存取期刊相比于自存档,其优势在于不必受学术期刊出版商的限制,自行组织同行评议且更为及时。自存档与开放存取期刊相比,其优势在于费用更低,可被强制且不损害学术自由,内容更为丰富(预印本和后印本)。基于此,开放存取期刊和自存档各具优势、具有互补性。开放存取期刊和自存档对于开放存取的实现而言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