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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扣除项目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个人所得税法》迎来了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即基本减除费用)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等。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扣减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不包括扣减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规定),并依照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所得实行综合课征,以每一纳税年度的综合所得额扣减新个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即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年)、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下面将分别具体地介绍这四种扣除项目在计算个税时的具体扣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