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庭审直播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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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庭审直播是指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的播放。庭审直播主要有广播、电视直播、网络图文直播和网络视频直播等形式。由于理念的不同,庭审直播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2013年8月22日至26日,济南市中院对“薄熙来案”进行了审理,该院通过170多条微博,发表了近16万字,对庭审进行了“网络直播”,吸引了数亿名观众。通过“网络自媒介——微博”进行庭审直播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我国,但是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却是第一次。网络庭审直播是我国审判公开的重要的现代化形式,它把我国审判公开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网络庭审直播是一把“双刃剑”,我们需明确其利弊,对其进行规范。

我国大陆对“直播庭审问题”的研究,随着直播方式的转变而大致掀起了三次高潮。第一次为1998年至2000年,随着电视直播庭审的产生,研究主要围绕着“公众传媒的介入能否影响司法独立性”展开,代表性案件为“綦江虹桥案”;第二次为2009年至2011年,随着网络直播庭审而产生,直播庭审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研究主要围绕“庭审直播案件的范围”展开,代表性事件为全国首家以案件庭审直播为主要内容的“北京法院直播网”的正式开通;第三次为2013年至今,随着微博等自媒介的普遍化,网络直播形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研究主要围绕着“网络直播庭审的利弊”展开,代表性案件为“薄熙来案”。

在国际准则中,庭审中的录音录像并不是一项基本的要求。在庭审过程中,是否允许录音录像和直播,许多国家经历了由禁止到开放的过程。例如,美国对庭审直播的收与放,经历了反反复复的曲折历程。在法庭上对各种媒介的使用,美国人总是走在前面:1925年,第一个收音机直播案件;1953年,第一个电视录播案件;1955年,第一个电视“现场直播”案件;2007年,第一个使用“推特”(Twitter)的网络庭审直播案件;2009年,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马丁给记者西尔维斯特发出了在审理过程中发布推特实时更新的许可令,标志着记者在法庭上使用微博直播庭审获得了美国地方法院的认可。现在的美国,记者可以经许可或者默许使用微博对庭审进行直播。又如,2009年10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成立,该院成立伊始就向社会宣布,为了让公众了解本国司法体制,理解大法官在法治社会中的关键作用,促进法律职业的发展,将允许电视、广播对庭审过程进行直播,完全打开了庭审直播的大门。再如,在法国,对于是否允许电视录播法庭审判同样经历了富有争议的过程。195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对庭审活动进行录像。但是,立法界和理论界对该条规定一直争论不休。这一争论后来因1985年7月11日旨在设立视听档案的法律而宣告终结。其规定的一般原则是,在庭审辩论过程中,不允许使用电视,但上诉法庭第一院长在听取视听档案委员会的意见后,可以批准在庭审辩论中使用电视直播。

近年来,为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阳光司法,深化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建立、完善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网络平台并提出了要积极创新庭审公开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及时公开庭审过程,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本书就是在上述背景下针对现阶段我国审判公开的重要方式——庭审直播,特别是网络庭审直播进行的调查研究,通过对庭审直播的基本理论、域外制度比较、我国庭审直播的发展演进和网络庭审直播的兴起、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考察研究,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庭审直播制度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