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篇
第一章 研究背景
第一节 电子证据时代
随着社会信息化浪潮的逐步高涨,信息科技的革命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生活方式的变更日新月异,我们进入了全新的信息时代,每个人的生活都越来越离不开网络、计算机、智能设备、平台等。
2017年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孟建柱指出,我国网络犯罪已占犯罪总数的1/3,并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在增长。[1]
同时人与人之间的交易,由签订书面的协议、留存书面的证据,向电子邮件、QQ、微信等社交工具转变,个人活动也越来越多地在电子空间留下自己直接或间接的痕迹,电子证据于日常生活的深刻渗透、高频率运用使之成为犯罪、电子商务、城市交通执法、海关税收申报、民航事故调查、远程教育与医疗纠纷等活动的重要的证据或线索来源,并已经被人们所接受,且成了主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曾提出:“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从证明方法的历史演进来看,人类从“神证”时代进入“人证”时代而后又进入“物证”时代,表明人类社会法律文明和制度发展的进步。现在,我们已经走入另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相对于物证时代的“科学证据”而言,电子证据时代中的电子证据恐怕就应该被称为“高科技证据”了。因为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电子证据[2]的科技含量都远远超出了一般物证的水平。并且电子证据在世界各国的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电子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正改变着人们的司法证明观念,推动着司法证明制度的深刻变革。
一、线索发现、心理分析与情报挖掘的重要来源
现在的人们都喜欢网络聊天,而有些人正是通过网络聊天来实施犯罪,双方先在网络上通过微信、QQ等社交工具聊天,并约定见面地点,见面后发生犯罪行为。如果单纯从受害人留下的传统物证等入手,一时难以找到线索,而通过对受害人计算机或手机内的信息进行提取分析,可以得知他在案发前在和谁聊天,约定去哪里;通过对其手机信号、Wi-Fi、公共交通系统等进行轨迹搜索,可以还原出案发前受害人何时出发、什么时间到了哪里,通过电子数据还原出一个完整过程,协助破案。[3]
另外,电子证据是人们心理表现的一个侧面,能体现人的心理痕迹,如某强奸案中,案前的嫌疑人发微信朋友圈“不安分的因子蠢蠢欲动”体现其骚动的性欲,案后的恐惧心理:“今晚的天空好黑,黑得让人心底害怕,多么希望有个人能陪陪我”,或案后的忏悔心理“我变了吗,我还是不是我,脱掉伪装的面纱原来都是一样肮脏,可笑的世人”,又或案后的堕落心理“无所谓,逆天就逆天,大不了改变我的人生,有本事就来拿我这条命”等。通过电子证据的心理分析,一方面可以找出自杀的心理因素,同时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为受害人死亡原因是自杀还是他杀提供分析线索;另一方面也可以展示电子证据在刻画嫌疑人故意或过失,是否共犯的“明知”心理,以及案发后的异常心理状态和调查时的侥幸撒谎心理等方面的强大威力,从而实现传统心理分析方法所难以达到的效果。
除在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为侦查人员提供极好的办案线索外,在民事等其他案件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也能为律师或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指引。
二、独立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时代,基于信息技术而产生的犯罪数量与日俱增,与信息科技关系密切的案件对法院来说是屡见不鲜,甚至是习以为常。毫不意外地,越来越多的犯罪中将出现电子证据的身影,如网络赌博案件中的账户信息、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聊天记录等。
在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确立了其合法地位,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33条也增加了电子数据为新的证据种类,至此,三大诉讼法在电子证据的立法方面形成了一致意见,皆确立了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电子证据在我国立法中取得合法地位之后,开始大规模地正式介入实际案件,为司法方法的进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并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汤维建认为,如今法律上对电子证据的确认已经说明各界充分认识到了电子证据的重要性,“电子证据的时代已经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