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庭审现状剖析及优化路径
——以C市两级法院行政诉讼庭审运行现状为样本
李燕 范聪
【摘要】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审判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进行审查,以此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司法活动。而庭审又是行政审判公正、高效的核心,通过庭审对证据去伪存真,查明案件事实,并最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因此,庭审是行政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也是行政审判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必经阶段。设置科学的行政诉讼庭审系列规则,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法庭审判在事实和证据认定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显得尤为重要。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优化行政诉讼庭审程序”在部分地区法院进行了庭审改革的试点工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庭审程序的改革提供了现实基础。笔者从我国行政诉讼庭审面临的困境出发,通过审视我国西部地区C市两级法院近三年来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运行的相关数据,归纳出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运行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弊端,并分析原因。在实践调查的基础上,借鉴域外行政诉讼庭审程序相关制度的优秀经验,提出具有中国特色且符合司法实践要求的行政诉讼庭审程序改革思路。
【关键词】行政诉讼 庭审 改革
一、行政诉讼庭审程序的界定及立法情况
庭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和规定。庭审程序与诉讼程序并不是同一概念,但两者之间又存在密切的联系。一般而言,诉讼程序是对整个诉讼活动的概括,包含了庭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其内容包括庭审的形式、开庭的通知、庭审的步骤、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庭审笔录的制作以及宣判等方面。行政诉讼是在民事诉讼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新《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来看,它们并没有对行政诉讼庭审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庭审程序几乎是将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照搬过来。而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审判的庭审改革(过去通常称为审判方式改革)虽已开展多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庭审改革、庭审程序的规则却没有正式颁布。[1]
二、行政诉讼庭审程序司法实践
(一)样本的选取与调查方式
笔者选取的考查样本为我国西部C市两级法院近三年的行政诉讼庭审情况,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C市作为省会城市,也是西部最大、经济最发达的城市,其经济总量在全国也位居前列,常住人口1500万左右,行政审判工作在城市的发展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其次,C市20个辖区的经济发展并不平衡,有的位于全国前列,有的发展一般,也有较为落后的。样本辖区经济发展的多样性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我国各地不平衡的真实经济发展情况,也就能够尽可能真实地反映我国行政诉讼庭审现状。最后,通过提取3年的行政审判数据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运行片段,能够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庭审的状况。[2]
样本选取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调查:
首先,以间隔一定数字抽样的方式查阅C市辖区内部分基层法院2015年至 2017年上半年审理的部分行政诉讼案件的书面卷宗及电子案卷。笔者主要查阅了G区法院及S区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卷宗。因为C市几乎所有的市级行政机关住所地均在G区。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3] G区法院每年的行政案件数量都占C市总量的三分之二。而S区则处于城乡接合部,涉及土地类行政案件偏多。由于上述法院近3年间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大,因此在查阅卷宗时采用了按间隔一定的数字比例对案件卷宗进行抽样查阅。
其次,查看司法统计报表。据此获得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时限(从受案到结案的时间点来计算审理时限)、上诉率、撤诉率、当庭宣判率等信息,从而归纳出目前行政诉讼庭审程序的运行对行政审判的影响。
最后,旁听不同法院对同类型及不同类型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对法官及当事人进行访谈并做问卷调查。具体操作包括选取C市经济发达辖区的G区法院、城乡接合部辖区的S区法院、离市区较远的经济欠发达辖区的P区法院以及C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共计10件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旁听;向C市21个基层法院及C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送共计21份调查问卷(每份问卷涉及24个问题),并对部分行政审判人员进行访谈形成10份访谈记录;向部分行政诉讼当事人发放调查问卷共计87份,其中行政相对人48份,行政机关39份。
(二)样本的表征: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运行状况
1.庭审程序规范化水平不高,庭审质量、效率较低
表1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规范调查表
表2 行政庭审效率调查表
图1 行政诉讼庭审质量调查情况图
图2 庭审耗时调查结果图
从上文数据和表1、表2及图1可看出,C市范围内两级法院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规范化水平并不高,庭审质量和庭审效率均不理想。大多数法院在庭审中能做到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但对于庭前准备程序(即庭前证据交换等)几乎都没有做到。法官在庭前都会制作庭审提纲,但由于大多数法官在开庭前并未熟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归纳争议焦点,导致无法做到当庭归纳争议焦点及当庭认证。另外庭审中合议庭对案件的程序、实体问题审查的先后顺序安排上存在不统一的做法,有的法院甚至直接忽略程序问题的审查。由此导致很大一部分行政诉讼案件在庭审程序已完成后法官才意识到案件在程序上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而让已完成的庭审程序失去价值和意义。这也直接影响了行政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从表2、图2中可以发现,几乎所有法院的行政诉讼庭审用时都较长,并且都存在不规范操作现象。而庭审用时长、开庭次数多、当庭宣判率低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的效率与质量。从调查的样本看,C市两级法院的庭审程序分为开庭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通过旁听一部分案件的庭审,庭审程序也基本按照庭审预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这几个流程进行,但平均每次开庭审理时间都在2个小时以上,而在原告人数较多的案件中,仅核实原告身份就用了近1个小时。庭审程序冗长、耗时长、当庭宣判极少、开庭次数多的现象在样本地区法院普遍存在。
2.当事人对抗性差,庭审功能失效
图3 原告代理人构成情况图
图4 被告代理人构成情况图
通过图3、图4的调查数据可以得知,行政诉讼案件中诉讼主体的诉讼能力差距悬殊。原告无诉讼代理人的情况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即便有诉讼代理人,也大多为非专业律师。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告大多都有专业律师代理。由于诉讼能力不同,原告往往会因为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合理、有效地主张自己的诉求,对被告方出示的证据也不能从法律的角度发表质辩意见,甚至偏离案件争议焦点,从而不能充分全面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并进而导致对庭审结果不满意,法官基于涉稳考虑也不敢当庭宣判。
3.庭审模式单一,“两高一低”现象普遍存在
图5 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撤诉情况与审判效果比较图
通过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及分析调查问卷,笔者发现样本区的所有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均采用撤销之诉的模式来审理。而对于行政诉讼类型化及庭审类型化的问题,在与部分法官的交谈中得知,他们都希望能够有以行政诉讼的类型制定相应庭审流程的具体的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规则。同时,图五显示的数据说明,行政诉讼庭审程序的不良运行状态直接导致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率低、判决数量及上诉案件数量高,庭审功能失效导致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认同感低,法院裁判的社会效果不佳。随之而来的申诉率、信访投诉率也会走高。行政争议也并未通过诉讼得到有效的实质性化解,反而造成当事人将矛头指向法院,引起缠诉缠访的现象。
(三)反思:制约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运行的原因
1.相关立法缺失,制约行政诉讼的职能实现[4]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中对行政诉讼庭审程序并没有进行规定,导致我国行政诉讼庭审程序“先天不足”。虽然一些较发达地区已经相继出台了行政诉讼庭审规则,但这些规则制定时未经司法实践验证,在具体规定上也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比如庭审采取何种模式进行、证据的认证质证如何安排等,导致庭审的功能定位不准确,影响了行政诉讼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实现。
2.行政诉讼庭审结构不科学,偏离行政诉讼的价值目标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庭审结构与民事诉讼庭审结构几乎是一致的,并没有关注到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两大诉讼的独有特点。对于所有的行政诉讼,均采用先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的方式就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庭审并未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各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出于地域不同、审判人员司法能力有别等原因,对性质类似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及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行政诉讼庭审结构的不科学导致庭审职能虚化,以致很多原告在打过几场官司甚至打赢官司后,其实质性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这就偏离了行政诉讼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价值目标。
3.当事人诉讼能力悬殊,行政诉讼庭审重心失衡
行政审判实践表明,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大多文化素养不高,且有的无诉讼代理人,或多为公民代理。而与此同时,行政机关的代理人一般为律师,且大多数行政机关有自己的法务部门,拥有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代理人的差别导致双方的诉讼能力悬殊。集中表现在行政诉讼庭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呈一边倒的态势,甚至形成法官和行政机关一起纠问原告的局面。在庭审中处于劣势的行政相对人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关,无法充分、有效、合理地表达诉求及举证、质证,行政诉讼庭审重心严重失衡。行政相对人若想在行政争议中得到公正的说法,维护自身权益,其难度可想而知。
4.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欠缺,行政诉讼庭审形式化
法官的办案水平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现和人民对法律的信赖程度。在司法实践中,把控庭审,归纳争议焦点,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证,分配证明责任等,都要求法官拥有系统全面的知识储备(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并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及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而行政诉讼案件相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较多,需要对行政审判领域相关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才能掌握。而业务能力不够,将导致行政审判法官在庭审中对争议焦点的整理意识不够,对案件事实无法进行清晰的梳理及归纳。法官庭审驾驭能力不高,将无法充分发挥其在庭审中的主导作用,大大降低了庭审功能的发挥,直接影响了行政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通过上述样本调查的数据,能够发现我国行政诉讼庭审程序正处于一种不正常的运行状态,要对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进行改革就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对改革需要遵循的原则以及庭审程序的具体构建进行研析,这样才能确保重构的行政诉讼庭审程序具有可操作性和普遍适用性。
三、改革方向: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行政优化庭审改革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的改革是实践性、可操作性很强的问题。上述对样本地区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运行状况的调查,反映出我国行政诉讼庭审程序在实践中的困境及原因。笔者将立足于我国现实,结合司法实践的要求,对重构符合我国国情及法律体制的行政诉讼庭审程序提出若干设想和建议。
(一)行政诉讼庭审程序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改革原则
在目前行政诉讼庭审功能发挥不全、行政争议化解效果不佳的现实困境下,行政诉讼庭审程序改革及优化步骤都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程序的合法是司法公正的外部保障,是形式公正的体现。在行政诉讼庭审程序的优化中,如果舍弃了程序合法性的原则,盲目追求效率而致使程序违法,其结果不是司法的进步,而只能是枉法裁判。[5]遵循依法改革的原则是因为行政诉讼庭审程序改革涉及全国所有法院,需要具有普遍性及合法性。如果脱离法律法规的框架,违背法制原则和精神,则势必会导致改革与法律法规相冲突,让审判工作陷入混乱状态。因此,在行政诉讼庭审程序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从庭审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及方式方法上进行大胆的改进和创新。
2.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行政诉讼“最终归结于行政诉讼的终极目的——基本人权的保障”。[6]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中法权结构和证据制度的改造,偏重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行政相对人的人权保障。但由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期间存在主体不平等的特点,导致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行政诉讼庭审中,当事人诉讼能力悬殊及行政机关在庭审中的强势,使得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成为行政诉讼庭审程序改革不可忽视的一点。只有充分、全面地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庭审才能实现其功能价值。因此行政诉讼庭审程序应当充分全面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其改革过程也应始终贯彻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3.公正与效率原则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是行政诉讼追求的目标。所谓公正,是指在行政诉讼庭审程序中,法院始终保持中立的态度,法官在庭审中始终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地分配各方的举证、质证权利义务。所谓效率,是指设置科学的庭审结构,优化庭审质量,通过提高庭审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高效的庭审让司法公正最大化。因此,高效率的庭审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公正的庭审是司法高效的前提。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是庭审程序改革必须坚守的原则,也是指引庭审改革方向的探路灯。
4.符合我国司法实践原则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宪政体制,以及目前行政诉讼庭审实践的窘困现状,我们在对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进行改革时必须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及司法环境,才能确保我国行政诉讼庭审程序的改革不是纸上谈兵。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素养还偏低、法官能力参差不齐、律师水平也有待提高,整体环境距离法治国家的理想要求还有差距。因此,在对我国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进行改革时,必须充分考虑我国行政诉讼庭审程序产生的历史背景及目前的司法环境。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将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体制等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结合目前司法实践进行改革。
(二)行政诉讼庭审程序的重构
1.建立繁简分流机制,保障庭审的高效性
建立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机制,分类处理行政案件。按照“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的原则,在举证期满后、开庭前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找准争议焦点,快速化解行政争议。
一方面,简案快审。对于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可提前排期开庭,庭审时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及证据的可当庭进行认定,法官在庭审中积极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及有异议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辩论。对于通过庭审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可当庭对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并当庭宣判,从而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将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的效果最大化。
另一方面,难案精审。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或涉众案件,通过固定争议焦点、先行证据交换、初审行政行为的方式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为提高庭审效率、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创造条件。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也可视情况采取预备庭审。[7]预备庭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并固定诉讼请求。(2)组织证据交换。固定各方证据目录,确定无争议及争议的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3)明确无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归纳案件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焦点,为合议庭在预审评议程序中认定证据打下基础。(4)初步审查程序性事项及被诉行政行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被告职权依据、受案范围、起诉期限等程序性要点及被诉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性进行审查。(5)进行预审评议。承办法官应就预备庭审的情况拟定预审决定,决定包括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是否需要追加或变更当事人、是否需要传唤证人到庭、证据的初步认证情况、正式庭审的审理对象和审查重点等。对上述内容应当进行口头或书面裁定或决定。[8]预备庭审中当事人达成的合意及法官作出的决定对正式庭审具有相应效力,在预备庭审中确定的审理内容和争议焦点,不得随意变更。通过预备庭审,能将复杂案件在正式庭审前梳理清晰,便于开庭时高效、准确地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
2.设置类型化庭审结构,增强庭审的科学性
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由于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也呈现多样化,仅以单一的庭审结构来审理所有的行政案件已显得捉襟见肘。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包括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禁令之诉等。[9]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根据案件的类型设置类型化的庭审结构,因为不同的诉讼类型所要完成的任务不同,庭审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分配也不同。例如,审理撤销之诉就必须先明确被诉的行政行为;变更之诉审理的重点就应集中在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或者行政合同是否符合变更的条件等;确认之诉的核心则是解决行政行为或合同是否合法或是否有效的问题;给付之诉的被告往往未实施任何行为,庭审必须先确定不作为是否存在,再确定被告是否应当有所作为或者即将实施某种行为,继而查清是否具备阻止的条件;在赔偿之诉中,庭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是否造成损害、损害强度、损害与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赔偿的标准等。对于诉讼客体为被告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被告应当就其实体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并有义务先陈述、举证和发表辩论意见。[10]
3.构建优化的庭审流程,推进庭审的实效性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改革应着重优化庭审流程,充分发挥庭审功能,通过优化的庭审流程查明案件事实、辨明是非曲直,从而为化解争议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
一是重新定位法官角色,确保庭审优质高效。法官在庭审中不仅仅是中立的裁判者,还应当是庭审的主导者。庭审中应充分发挥法官的诉讼引导、法律释明和辨法析理等作用,突出法官的主导地位。在法庭调查、辩论或调解等程序中,以审判长为核心,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和阐明;及时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证据进行归纳综述,对双方辩论意见进行提炼总结,并适时根据庭审情况调整和突出庭审重点;有效控制和驾驭庭审过程,对违反庭审纪律和法律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依法果断处理;根据庭审情况,科学组织庭审中的各个环节,确保庭审程序的优质、高效。
二是发挥法官诉讼引导职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法官在庭审中应充分发挥其诉讼引导职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首先在开庭时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所诉的行政行为,针对案件性质的不同,适时引导当事人。在作为案件中,引导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及依据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各自的意见;在不作为案件中,除被告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外,应当引导原告提供其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作为的证据;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应及时引导原告就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已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提起行政赔偿的具体内容进行举证,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法官在庭审中充分发挥对诉讼当事人的引导职能不仅可以有效地把控庭审流程、避免当事人随意散漫地拖延诉讼进程,更能为当事人能够全面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
三是优化庭审流程,让庭审回归科学有效。首先,让庭审重心围绕当事人争议焦点及证据质辩展开,淡化庭审调查、法庭辩论的划分。合议庭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有证明效力及证明力大小、证明的事实是否与案件有关等多方面发表质证意见,而不仅仅是针对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对于合议庭存疑的内容,应当作为重点调查、审理的对象。同时,合议庭应对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予以当庭排除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进行质证的,合议庭应当加以引导,避免当事人对无关证据进行重复质证,降低庭审效率,模糊争议焦点。其次,优化庭审辩论方式,实现争议明晰化、事实清楚化。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归纳案件的辩论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辩论焦点及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阐述各自的意见,对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不再进行辩论。在辩论过程中有效引导当事人,避免当事人发表攻击性语言或与争议焦点无关的言辞,对于重复已阐明的观点和理由,应及时提醒制止。
四是简化经预备庭审案件的庭审流程,重点审查争议焦点及争议证据。对于在预备庭审中已进行并记录在案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询问流程不再重复进行。庭审可直接针对经过预备庭审后仍存在争议的事实及证据进行重点调查,对于无争议的事实、证据或虽有争议但经合议庭评议足以认定的事实、证据不再进行调查。庭审归纳新的争议焦点后,引导各方当事人主要围绕新的争议焦点进行质辩,当然也可包括对合议庭预备庭审的评议意见的看法。
五是规范庭审秩序,强化庭审的中立性。在以往的庭审程序中,庭审秩序的维护主要是通过法官的主动干预。这种做法常常使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处于对立,损害了法官的中立性。因此,如何规范庭审秩序是庭审改革中强化庭审中立性的重要保障之一。笔者认为,可在庭审中设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抗议制度。所谓抗议制度,是指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违反庭审规则、证据规则或庭审秩序,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抗议,主持庭审的法官居间对抗议进行裁断的制度。这样可以使一方当事人得以及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违反庭审规则、证据规则或庭审秩序的行为。法官处于居间裁决的地位,有利于维护法官的中立性,能有效避免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间的正面冲突。当然,这种抗议制度应当包括抗议的时机和条件、抗议的方式、法官对抗议的裁决方式和形式以及裁决的法律效力,等等。
四、结语
行政审判的目的不仅是裁判而且是化解行政争议,而行政审判庭审活动是整个行政审判程序中的重要阶段,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健全的庭审机制是妥善处理各类案件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行政审判取得效果的关键环节。因此,除了建立配套的案件繁简分流、诉讼引导、类型化庭审结构、庭审程序规范等常规性制度以外,还应积极探索完善审级职能优化、裁判文书优化、陪审员参审改革等相关工作机制。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1] 主要原因可能是行政审判相对于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而言是比较新的制度,实践还不够充分,如果过早地制定行政诉讼庭审相关制度,可能会跟不上发展的需要。不成熟的规定反而会影响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2] 本文分析主要针对一审行政诉讼庭审程序,但同样适用于二审,本文所述原告之情形多适用于上诉人和再审申请人,文中不再赘述。
[3]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陈勤吉:《试论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 吴亦贝:《优化行政诉讼庭审程序的实践与探索》,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6期。
[6] 胡肖华、谢忠华:《论行政诉讼目的的多维性》,载《湖湘论坛》2010年第5期。
[7] 关于预备庭审,有的叫“庭前证据交换”,有的称“庭前预备会议”,有的名之为“庭前预备程序”。笔者主张称“预备庭审”。因为“庭前证据交换”只讲了庭前准备程序中的一个内容,有以偏概全之嫌;“庭前预备会议”不是规范的法律语言;“庭前预备程序”容易与开庭预备相混淆。
[8] 在相当一部分国家,对这些裁定或决定,当事人有权提起抗告,我国也应完善这方面的程序制度,要允许当事人提出合理的异议。
[9]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规定明确了禁令判决的类型。
[10] 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