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案情回顾
赵某是一家经营建筑石料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在同行业业绩还算不错,刚成立1年就有了数百万元的销售额。这与总经理汪某的经营管理是分不开的。但赵某总是觉得汪某的经营方式太过功利,能够让公司快速发展,却也可能导致公司快速灭亡。虽然心里这么想,可自己只是个股东,也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另外年底拿的股东红利也不少,因此这个想法始终憋在心里,没有办法说出来,更不可能改变公司的发展模式。
第二年,眼见公司原来的顾客很多都选择了别的石料经营公司,汪某只得另外开辟市场才保住了相当的销售额。年底股东分红也没有了当初的惊喜,赵某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他只是15个股东之一,而且当初出资是等份出资的,他只有1/15的股权。其他股东也都不太关注公司的经营,只是按时收取红利。
到了第三年,果然不仅连老客户都留不住,就连新的市场也难以打开,公司入不敷出,经理汪某两年挣够了钱,这一年对公司也是无能为力,请求辞职。十几位股东血本无归,赵某当时的出资算得上是自己多年积攒的身家。后来赵某了解到股东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更是痛心疾首。不懂法可害苦了他!
律师点评
本案是有关股东权利的问题。在我国,股东不仅有资产的收益权,还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赵某不知道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眼睁睁看着公司一步一步走向衰败的道路,实在令人痛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等职权。股东会可以对总经理汪某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决策。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赵某只要联系一名股东,和他共同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就应当召开。赵某可以在会议上讲清楚利害关系,毕竟股东在公司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公司可以长久地发展下去。股东临时会议决定的计划和方针公司经理必须执行,股东有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此外,赵某作为股东也可以和经理汪某直接进行交流,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这是股东知情权的内容。经理只是公司的“管家”,而股东则是公司的“主人”,赵某于情于理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赵某如果了解法律的规定,了解公司的结构,了解股东的权利,就不会只是眼看着公司慢慢衰落破产了。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风险防范
股东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1.股东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2.股东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