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收养人虐待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案例情境
小哲是一名孤儿,他在出生时就被遗弃在某市孤儿院门口,一直生活在孤儿院中。小哲7岁时被当地的沈某夫妇收养。开始时,因为沈某夫妇没有自己的孩子,所以他们对小哲非常好,将他当作亲生儿子看待。然而,在收养小哲后不久,沈某的妻子怀孕。在沈某夫妇的儿子出生后,沈某夫妇便开始虐待小哲,不仅不给他饭吃,而且经常逼迫小哲做家务,动不动就对小哲拳打脚踢。小哲经常浑身带伤去上学。小哲的老师发现后,经过与小哲的父母沟通没有效果,便与小哲原来所在的孤儿院取得了联系。于是,孤儿院向沈某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小哲的父母不同意,称他们抚养了小哲6年,不能随便解除收养关系。为此,孤儿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小哲与沈某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律疑点
收养人虐待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法律分析
收养人虐待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知,如果收养人出现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那么,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对收养关系的承认,是为了给予被收养人良好的成长环境,创造对被收养人更有利的生活条件。所以,如果收养关系的存在给被收养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心理创伤,就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法律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也避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遭受损害。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哲被沈某夫妇收养后,沈某夫妇对小哲进行虐待,没有尽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他们的虐待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哲的身心健康。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哲之前所在的孤儿院可以与沈某夫妇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沈某夫妇不同意时,孤儿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正确的。由于沈某夫妇存在虐待行为,所以孤儿院提起诉讼后,其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学法有感
法律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收养子女,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从收养人的利益出发,使得部分公民实现自己做父母的愿望。但是,在收养子女后,收养人应当履行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将养子女与自己的亲生子女区别对待。当发现未成年人被养父母虐待时,我们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求助,或者向学校反映,请求老师予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