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未成年人的生父去世后,继母是否有抚养义务?
案例情境
小萍的母亲在小萍5岁时因发生车祸而身亡,母亲去世后,一直是父亲照顾小萍。小萍7岁时,父亲经人介绍认识了沈某。小萍的父亲与沈某结婚后,沈某便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沈某无微不至地照顾小萍,将小萍当作自己的亲生女儿。小萍也非常喜欢沈某,两人相处得非常好。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小萍的父亲因工作劳累过度而突发脑溢血死亡。小萍的父亲去世后,小萍的继母沈某认为自己与小萍父亲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所以她没有义务继续抚养小萍。于是,小萍的继母准备将小萍送给爷爷奶奶抚养。但是,小萍的爷爷奶奶认为,沈某不能因为小萍的父亲去世就拒绝抚养小萍。
法律疑点
小萍的继母可以拒绝抚养小萍吗?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的生父去世后,继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知,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各种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即便未成年人的生父或生母死亡,如果未成年人与继父或继母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继父或继母仍然有抚养该未成年人的义务。
法律规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在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去世后有继续抚养的义务,是因为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所以,即便未成年人的生父或生母已经去世,未成年人与继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也不能自行解除。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在上面的案例中,沈某作为小萍的继母,她与小萍的父亲结婚时,小萍还是未成年人,并且她对小萍尽到了抚养义务。所以,沈某与小萍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沈某与小萍已经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应当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沈某应当继续履行对小萍的抚养教育义务。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学法有感
在现实生活中,一旦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或继母就被视为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其已经与继子女建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去世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仍然需要承担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能以其生父或生母死亡而逃避对继子女的抚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