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属于其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
家庭场景
张某从小就对军旅生活有着无限向往,成年后便应征入伍。在部队期间,张某一直严格要求自己,在训练场和执行任务过程中表现都很出色。2016年,在一次执行抗震抢险任务时,张某不慎在余震中被墙板砸中,经医院诊断为重伤,右腿留下了残疾,并因此获得了伤残补助金15万元。2017年,张某退伍后,经过家人介绍认识了崔某,崔某是个温柔贤惠的姑娘,她听了张某的事迹后对其心生爱慕。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7年底登记结婚。婚后,崔某渐渐发现与张某的性格差异较大,二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存在较大分歧。二人决定协议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崔某要求分割该15万元伤残补助金,但张某不同意。
法律疑点
张某的伤残补助金到底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崔某是否有权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张某的伤残补助金属于其个人财产,崔某无权主张分割。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该条是关于夫妻关系中,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其明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由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与军人这一身份密切相关,明显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应当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面,军人的伤残补助金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故也应当归军人个人所有。而且带病军人,既需要继续服用药品,又因失去部分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本人生活,所以需要给予适当的医药补助和生活补助。法律这样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军人的基本利益,保障军人离婚后的基本生活。
本案中,张某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获得伤残补助金15万元,由于其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即该15万元伤残补助金应当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崔某无权主张其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
条文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人生启示
军人属于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同样,军人的婚姻,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和普通人的婚姻有所不同。离婚时,势必要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此时对军人个人财产部分的认定尤为重要。该个人部分是依附于军人个人的,是国家给予的一份保障,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是军人一方还是军人的配偶方,一定要知道哪部分是夫妻可以共同所有的,哪部分独属于军人个人所有,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纠纷,维护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