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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变更

公司分立后,所欠货款应该由谁负责清偿?

现实困惑

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决议,分立为甲有限责任公司和乙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原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和人员等主要资源都分给了甲公司,只有一小部分资产分给了乙公司。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原公司终止,甲公司和乙公司正式挂牌营业。原公司以前的供货商指出原公司欠其货款10万元一直没有清偿,现在分立为两个公司,所欠货款应该由谁负责清偿?

律师说法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多部法律都对企业分立后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同样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公司分立后,不仅原有各项权利转移给分立后的公司,而且原有的债务也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分立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企业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具体分担数额根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

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解散。在本案中,某有限责任公司分立为甲有限责任公司和乙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灭,属于新设分立。原公司分立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于原公司所欠供货商的10万元货款,依法由分立后的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温馨贴士

公司分立时,可以订立分立协议,从而对债权债务的分担作出约定。

没有订立分立协议的,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扩展提示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只增加了一点注册资本,还用变更登记吗?

现实困惑

罗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2万元,主要经营电脑配件。经过罗某的苦心经营,在一年之内公司净资产迅猛增加,罗某决定增加注册资本以扩大经营。这时又有一笔订单,需要占用大量资金,他拿不出更多的钱,于是就只增加了3万元的投资。罗某认为注册资本以前是12万,现在只增加到15万,向客户传达就可以了,不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公司只增加了一点注册资本,还用变更登记吗?

律师说法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论公司增加或减少的注册资本是多是少。因此在本案中,罗某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须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包括决议事项、股东盖章签字和验资报告等;(3)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温馨贴士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扩展提示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司增资的同时,可以一并改变公司的名称吗?

现实困惑

北京市南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经过一年多的经营,业绩一直不好。董事长杨某听他人说,主要是因为公司名字不好,“南立”就是“难立”,公司很难立足,要想公司经营好,只有改变公司的名称。杨某同时又找到一个新的项目,股东会开会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以抓住这一次商机。杨某提出在公司增资的同时改变公司的名称,给公司一个新的开始。公司增加了资本,可以一并改变公司名称吗?

律师说法

公司名称权与自然人姓名权一样,属于一种法定权利。公司在签订合同、抵押货款时须使用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才能取得。在本案中,北京市南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经过一年多的经营,显然该公司名称是经过核准登记的合法公司名称。另外,依据法律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说明公司名称是可以变更的,只是有时间限制。北京市南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一年多了,可以依法申请名称变更,并不受公司增资的影响。

温馨贴士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但省略后可能造成误认的除外。县以上的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应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联用,不宜单独冠用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除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特别条款外,行政区划名称应置于企业名称的最前部。

法条链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二款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提示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可以合并,合伙企业也可以合并吗?

现实困惑

王某、陈某、张某三人达成协议,共投资25万元,在城东开设来福茶庄。三人约定茶庄由王某主要经营,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来福茶庄经过一年多的经营,在城东很有口碑,非常受欢迎。刘某、汪某两人达成协议,共投资20万元,在城西开设东福茶庄。两人约定茶庄由两人共同经营,共享盈利,共摊亏损。刘汪二人努力经营,但东福茶庄业绩一般。偶然之间王某和刘某认识,刘某认为来福茶庄经营红火,要是两家合并,都命名为“来福茶庄”,一个是城东店一个是城西店,那么他们的茶庄生意肯定会很火。王某同意刘某的提议,但是刘某和王某都不知道他们的想法能否实现。公司可以合并,合伙企业也可以合并吗?

律师说法

我国合伙企业的成立和经营非常灵活,只要合伙人达成一致,合伙企业可以有多种操作模式。合伙企业可以参照公司的方式合并,在合并前应将合并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合理解决,以免日后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在本案中,按照刘某和王某的想法,东福茶庄实际上撤销,然后作为来福茶庄的分店而存在,并不是合伙企业的合并。刘汪二人可以对东福茶庄进行清算后,执合法手续到东福茶庄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销登记。注销后刘某和王某等再进行协议,以来福茶庄分店的名义向工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温馨贴士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扩展提示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