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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一方因家事而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制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谓“一人一半”那么简单,夫妻对于财产的共有不是按照份额所有的,而是共同共有。
夫妻双方对财产各自都有完整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理共有财产。只要夫妻关系存续,就不能划分为丈夫占几份、妻子占几份,而是夫妻双方对所有共有财产有同等的所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该经过所有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在没有与其他共有人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处理行为无效。
家事代理权的权限范围为日常家庭生活事务。所谓日常家庭事务,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必要的事项,如购物、保健、衣食、娱乐、医疗、雇工、接受馈赠等。在这一范围内从事事务,只要识别双方具有夫妻关系,即可认定其具有家事代理权,无须附加其他限制性条件。但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事务方面,不能绝对适用家事代理权,应强调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除非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善意地有理由相信一方的处分行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不能绝对适用家事代理权的事务主要有:(1)处分不动产。夫妻任何一方处分双方共有的不动产,通常不属于适用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但妻或夫若不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就不能维持家庭生活必要费用的行为,可视为日常家事范围。(2)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3)处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放弃继承权等。
我国家事代理权制度的设立,既是为了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也充分考虑到了夫妻双方的平等与合意,考虑到了保护双方平等的财产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家事代理权的适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能任意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