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婚姻家庭必知200问(含收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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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父母是否可以申请宣告子女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除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外,婚姻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受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能由当事人自己申请,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主要原因在于受胁迫结婚的,婚后有可能产生夫妻感情,外人不得强行逼迫离婚。

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父母可以申请宣告子女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