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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夫妻单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情景再现
小竹和小树是老乡,在外打工时相识,不久就结婚了。婚后不久,小树本性暴露,整天好吃懒做,脾气暴躁,还动不动对小竹又打又骂。一天,家里来了不速之客,小竹才知道小树婚后没有工作,所花的钱都是问别人借的,小竹为此伤心不已,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分割时,小树提出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基本上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小竹则认为小树以自己的名义借款,应该不关自己的事,不应由二人共同负担。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虽然借款是以夫或妻单方名义,但所欠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公平负担。只要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双方没有对财产及债务进行特别约定,另一方也不能证明夫妻借款一方与借款人已经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都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担的规定,主要是从保护善意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因为夫妻关系的亲疏远近第三方是很难具体知晓的。因此,本案中,由于小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基本上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