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以法院判决方式取得的房产,自何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案情再现
王某与丈夫经人介绍于2016年相识恋爱,第二年就奉子成婚,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不久,两人就在县城买了套房子作为新房,房子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但是结婚后,王某发现丈夫性情大变,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也不出去工作,还经常喝酒打骂王某,王某不堪其辱,决定去法院诉讼离婚,房子是两人主要的共同财产,且双方对房子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考虑到王某离婚后没有住所,且还需要抚养孩子,经法院审理,房子判给了王某。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后,王某的朋友提醒她:以法院判决的方式取得的房产,自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房子的所有权才是王某的。
法律疑点
王某依据法院判决取得的房产,自何时取得房子的所有权?
法律分析
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王某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应当依法登记,否则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但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同时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房产,即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权利人也能够取得房子的所有权。
法律之所以规定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是因为它是由国家司法机关作出,应当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但是判决文书因其私密性,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知晓判决内容,因此其公示效果也很局限,当房屋进入交易市场时,并不能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故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房产虽然自文书生效之日起就享有了所有权,但是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权利人才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在上面的案例中,法院经审理把房屋判给了王某,那么自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王某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律人生
以人民法院、仲裁委裁判方式取得的房产,可以不受不动产物权登记限制,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房屋登记的名义权人往往利用登记的公示效力出卖不再属于自己的房子,侵害房屋实际所有权人的利益,因此,即使取得了法院的判决,权利人也应当及时地办理过户登记,以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