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法律解答书(综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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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退休后被返聘的,还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案情再现

刘某是某师范院校的毕业生,毕业以后,刘某经过层层选拔,应聘到了省城里某个重点高中的英语教学部,成了一名英语老师。刘某工作认真负责,多次被省教育厅评为“模范教师”“优秀老师”,她带的班级升学率也非常高。去年,到了退休年纪的刘某离开工作岗位,退休在家,每月享受养老待遇,刘某的儿女们都在外地工作,刘某闲来无事,整日与楼下的姐妹们一起跳跳广场舞,逛逛街。过了一年,刘某觉得自己的生活有些单调,想回老家去生活,正好刘某老家的亲戚张某想返聘刘某去自己刚开办的一个私立学校德利中学教书。刘某教了一辈子书,一提到重回讲台,非常高兴,经过与丈夫和子女商议,刘某决定答应张某,去德利中学教书。

法律疑点

如果刘某被返聘到德利中学,她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法律分析

刘某不需要与德利中学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需要签订一份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已经开始享受养老待遇的劳动者,不再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此时,如果其被返聘,则应该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但该书面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如果退休返聘人员与新的工作单位发生纠纷该按照怎样的关系处理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之所以将退休返聘人员与返聘单位的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是因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劳动者最低用工年龄,终于法定退休年龄。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更加规范劳动力市场,并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相契合。但是法律也尊重每个人的劳动权,退休返聘人员的正当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所以,当退休返聘人员与返聘单位发生纠纷时,法律会按照劳务关系来进行处理。

在上面的案例中,刘某从某重点中学退休以后,被返聘到了德利中学。刘某应该与德利中学签订一份关于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的协议,但是不能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刘某和返聘单位之间是一种劳务关系,当出现纠纷时,应该按照劳务关系的权利义务来处理。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人生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退休后又被返聘的情况,这时候,很多人都会认为要再次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观念是错误的。退休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不再是劳动者,与返聘单位之间并不能再次形成劳动关系。当然,为了维护返聘人员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要记得与返聘单位签订一个有关工作内容和待遇等权利义务的协议,这样,当发生纠纷的时候,也有可以维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