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再现
何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天,他在建筑工地上工作时,不慎从楼上摔下来,导致腰椎受伤。何某认为自己所受的是工伤,因此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是,该建筑公司却予以拒绝,并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上面已经写明“建筑公司对何某在工作中所受的一切伤害概不负责”。对此,何某十分气愤。后来,何某的亲戚到医院看望何某时听说了这件事。在经过详细了解后,何某的亲戚告诉他,当时他与建筑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无效的。所以,何某的亲戚建议何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该条款无效。
法律疑点
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中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但合同中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三种法定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由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也与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相违背,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即使是劳动者出于追求高报酬等动机自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相应条款也是无效的。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利用合同的形式来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上面的案例中,建筑公司与何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公司对何某在工作中所受的一切伤害概不负责”内容就是属于用人单位排除自己法定责任的条款。因此,何某仍然可以要求建筑公司为自己申请工伤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建筑公司以此合同条款拒绝承担责任的行为是错误的。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人生
现实生活中“工伤概不负责”“加班不给加班费”等霸王条款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方面要注意查看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相关条款;另一方面即便我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中存在此类条款,那么这些条款也是无效的,我们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