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夫妻离婚后,妻子还需要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案情再现
王某与肖某是夫妻,两人于2017年12月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但是,在两人离婚后不久,董某找到肖某,称她的丈夫王某曾经在他们结婚期间向他借款20万元,要求肖某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肖某认为自己已经和丈夫离婚,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与她没有关系。但是,董某认为肖某的丈夫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而且王某称是为了他们共同生活向他借钱的。所以,董某坚持要求肖某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肖某认为这笔债务是王某以个人名义所欠下的,而且她并不知道王某的这笔借款,并称王某从来没有将这些钱用于他们的共同生活。由于肖某执意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董某准备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王某与肖某共同承担王某对自己的欠款。
法律疑点
那么,董某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夫妻离婚后,妻子还需要为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吗?
法律分析
董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他能证明此笔借款是王某用于他们夫妻的共同生活。
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过其日常生活需要,那么,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此笔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要求债权人承担证明债务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欠债,而另一方并不知情,此时,如果轻易地要求非举债方为此承担连带责任,则会导致很多人不明不白地背负巨额债务,这可能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却牺牲了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因此,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在上面的案例中,王某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但是,该笔债务是其以个人名义所欠,而且超过了日常生活需要。因此,董某如果要求肖某承担此笔债务的连带责任,就必须证明王某将此笔债务用于他们的共同生活。否则,即使董某向法院起诉,他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人生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离婚之后因配偶一方对外欠债而导致自己背上了巨额债务。在此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当债权人要求非举债方承担责任时,如果非举债方并不知道该笔债务的存在,而且举债方并未将此笔债务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那么,作为非举债方,就不必答应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