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推进,各国公司进行跨国经营和流动已经成为新常态。公司的跨国经营和流动必然带来一定的法律问题,如何系统全面地研究其中所涉及的公司法律问题,就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立足于比较公司法与国际私法的维度探讨比较公司法与国际私法交叉领域所涉法律问题,应是服务现实需要的最佳视角,这不仅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更可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公司进行跨国经营和流动必然与其母国和东道国产生法律上的联系,从比较公司法与国际私法的维度来看,有9个方面的公司法律问题。是本书论述的重点,也构成了本书的全部内容。
本书第一部分的内容是公司国籍的确定。在该部分中,分别就公司国籍的存在之争、公司国籍确定的一般标准以及我国公司国籍确定的标准做出了论述,这为之后相关内容的论述和制度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
本书第二部分的内容是各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对比分析。尽管由于世界经济交流的原因,整个商事法有着全球化的趋势,公司法在各国的差异在逐渐缩小,欧洲公司法改革也逐步采取宽松的态度,公司法的演变进程实际上是任意性规范在公司法上逐渐取得主导地位的演变进程,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趋势也很明显。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现阶段,各国公司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如英美国家的公司法更加强调公司自治,一般是任意性公司法或者授权性公司法,美国公司法作为任意性的公司法模型在英美法系公司法中具有代表性。美国的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在设立出资、股权转让等许多方面都是由任意性规范所构成,然而,欧洲的公司法模式建立在利益相关人保护的哲学理念上,公司法的规则是用来协调股东、债权人和雇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公司法在本质上属于强行性质的法律,如公司财务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组织机构等的相关规范都有所体现。其中,德国的公司法是强行性规范的大陆法系典型代表。正是存在这样的差异,为公司准据法的确定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因此,在该部分中,着重就公司法律冲突中的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股东制度、公司治理制度等几个核心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对比分析。
本书第三部分的内容是公司管辖权的基本制度。从国际私法或者司法实践的视角来看,在发生涉外性公司法律争议时,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公司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因此,这在国际私法或者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该部分重点论述了公司管辖权确定的一般制度,同时详细考察了美国与欧洲关于公司管辖权确定的具体规范,最后,就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司管辖权确定的规定做出了具体的阐述。
本书第四部分的内容是公司准据法的确定。历史发展表明,公司准据法的确定一直存在着内部事务主义和真实本座主义的对立和争论,普通法系的国家遵循了内部事务主义,而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则选择了真实本座主义。内部事务主义认为公司成立地法决定公司法律人格的承认和公司的适用法;真实本座主义则认为,公司真实本座(公司实际管理中心或者主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调整公司关系。内部事务主义和真实本座主义之间的分歧反映出意思自治和本地利益优先保护之间的基本理论冲突。该部分详细论述了公司准据法的基本规范立场、公司准据法的规范范围、公司准据法的规范例外以及公司准据法的中国规定。
本书第五部分的内容是外国公司的认许制度。外国公司的认许在理解上是存在争议的,有人认为外国公司的认许就是确认外国公司的法律人格,就是承认外国公司在内国具有权利能力;有人主张外国公司的认许是准许外国公司在内国从事营业活动,是涉及外国公司“准入”的问题。这样的争议需要澄清,在此基础上,认许的条件、认许的效力、认许的撤回或撤销等问题也是外国公司认许所涉及的所有内容。
本书第六部分的内容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进行跨国经营,可以实现的途径之一就是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相对于东道国而言,这里涉及的问题有两个:其一,东道国是否承认外国公司的法律人格和相应的主体资格;其二,东道国是否允许外国公司在其领域内开展营业,开展营业活动需要办理何种程序以及对此营业采取何种监督管理措施。这在国际上,第一个问题就是对外国公司的“承认”,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依据公司成立地的法律来进行认定;第二个问题就是对外国公司的营业“准入”。在该部分中,具体对何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准入、设立、权利和义务、监督与管理、解散和清算以及欧洲共同体第十一号指令关于分公司设立的公开要件等做出了阐述。
本书第七部分的内容是公司准据法确定的国际统一化趋向。近年来,各国都寻求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来统一承认在外国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团体在内国也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这样就产生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具体包括海牙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公约、欧共体关于相互承认公司和法人团体的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商业公司的冲突法公约以及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公司承认的公约,本部分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评介。
本书第八部分的内容是公司实体法律的国际统一化趋向。如上所言,实体公司法在各国的差异正在逐渐缩小,出现了法律趋同化的倾向,其中在欧盟内部体现得最为明显。在欧盟公司法中主要通过指令这一方式完成,在欧盟公司法中主要体现为公司法条例。欧洲公司法律制度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对成员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其内容主要涉及公司设立、资本制度、国内公司的合并和分立、财务会计、跨境合并、一人公司、要约收购、公司治理以及跨境自由流动等事宜,这是本部分论述的重点。
本书第九部分的内容是与公司法上的请求有关的判决承认与执行。与公司法上的请求有关的判决如何得以承认与执行是本部分重点回答的问题,本部分通过论述与公司法上的请求有关的判决承认与执行模式、与公司法上的请求有关的判决不予承认与执行的分析来给出一定的答案。
公司法律制度博大精深,立足于比较公司法与国际私法的维度展开对其中部分法律制度和问题的探讨,旨在服务于司法实践,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更为我国建立全方位的开放格局提供智力支持。